11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自然資源局發佈《欽州市支持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修訂)》,涉及完善房地產政策、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五方面內容。

完善房地產政策:放寬預售、落實房票制度

措施提出,通過降低土地競買保證金比例、放寬土地出讓價款繳付期限、適當控制商業地產規模、推進非住宅商品房去庫存、延遲繳納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放寬預售審批條件、落實“房票制度”、持續推行新建房地產項目“交房即得證”等措施,緩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壓力,加快存量商品房的去化速度。

具體而言,欽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統一按起始價的20%確定。出讓的土地,用地單位在出讓合同簽訂後3個月內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不低於總價款的50%,餘款可分期繳納,繳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文件稱,對已出讓尚未建設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出讓條件中有特別約定商業配置條款的除外),在滿足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承載力,以及城市風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經申請批准後調整爲居住、養老、文化、體育等用地進行開發建設,具體調整比例由規劃部門另行確定。

對於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2年後仍未能出售的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房(城市重點功能區、重要景觀節點區和主幹道沿線的除外),經申請批准可改造爲商品住房或企業自持租賃住房,支持以適當比例改爲保障性租賃住房,並及時向水、電、氣經營單位和物業主管部門報備,其用水、用電、用氣和物業費執行居民收費標準;非住宅用房經批准後變更爲住房的,補交相應土地出讓金後,其土地使用年限可同步變更爲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改造按程序申報。

文件顯示,自本措施發佈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時,承諾按時足額繳納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後,可延遲至《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籤備案時同步繳納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銷售部分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後6個月內足額繳納。對逾期不繳納的企業,將從相應樓棟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直接劃轉相應資金,並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

自本措施發佈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間,房地產信用等級爲二級(含)以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本項目近1年內已辦理預售許可的樓棟去化率達到30%(含)以上(以網籤合同套數計算)的,在申請高層樓棟預售許可時投入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額的25%以上且形象進度達到正負零,可辦理預售許可。

欽州市還要求,嚴格落實《欽州市集體土地房屋徵收房票安置管理操作規程(試行)》,推進公寓房安置,加快存量商品房的去化速度。開設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動產登記“綠色通道”,持續推行新建房地產項目“交房即得證”模式。

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首付、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

文件顯示,欽州市將通過推動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下調、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等措施,支持購房人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具體措施包括,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5%調整爲20%。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於30%,利率下限調整爲不低於LPR減20個基點。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爲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自2022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繳存人夫妻雙方均在本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爲40萬元;繳存人單方在本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爲33萬元。

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文件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推動房屋網籤備案系統和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對接,加強房屋網籤備案、監管賬戶資金、銀行按揭貸款等數據信息共享,提高監管資金撥付效率。

同時,自本措施發佈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間,房地產信用等級爲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開發項目完成主體工程結構封頂節點後或房地產信用等級爲二級(含)以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開發項目完成主體工程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二節點後,提供保函或相應資產擔保的,可提前一個節點申請使用監管賬戶內重點監管資金用於支付監管項目開發建設費用。

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文件顯示,金融監管部門督促商業銀行嚴格執行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相關規定,確保購房款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挪用、抽調監管額度內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督促檢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情況。

引導金融機構對信用良好的受困房地產開發企業合理延後貸款還款期限、續貸或降低融資成本,依法依規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的個人住房貸款靈活採取合理延後還款時間、延長貸款期限、延期還本等方式調整還款計劃。

儘快解決房地產項目徵地拆遷歷史遺留問題,將完整土地交付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加快完善房地產項目周邊市政道路、教育、醫療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

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完善市場監管聯動機制,加大聯合整治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規建設、違規銷售、挪用交易監管資金、違規交付、發佈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通過網絡發佈虛假房地產信息等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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