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發布《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自11月15日起施行。根據《意見》規定,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意見》實施近半月,北京、江蘇、遼寧、四川等多地國內法院已經作出多起判決,已有至少12名被告人被判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多地法院宣判終身禁業案

11月15日,《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正式適用。當天,北京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作出全國首例判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擔任某學校外聘指導教師期間,利用“一對一”單獨授課的機會,多次猥褻一名10歲女童。海淀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王某趁“一對一”輔導的機會,對女童實施猥褻行爲,其主觀惡性明顯,社會危害性大,爲預防再次犯罪,亦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園環境,海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宣告從業禁止。

同一天,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也宣判一起案例。某培訓機構聘用舞蹈教師趙某多次強制猥褻、猥褻兒童,法院以被告人趙某犯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同時,禁止被告人趙某從事教育類相關職業。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此後,廣西、遼寧、四川、甘肅、山東、甘肅、黑龍江、安徽、河南等多地法院也作出多起終身禁業案件。

至少12人被判“終身禁業”

北京青年報瞭解到,截至目前,《意見》實施近半月各地已有至少12人被判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在這些案件中,有11名被告人是因爲性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被判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他們的身份主要是學校教師、培訓機構教師,利用自己的身份便利,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

還有1名被告人是因爲故意傷害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被判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在這起由山東省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宣判的案件中,李某系某培訓機構員工,在無教師資格證的情況下爲該培訓機構兒童授課,授課期間持美工刀將一名六歲兒童腹部劃傷,致其輕傷二級。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李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同時禁止李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保留證據是定罪最關鍵一步

需要注意的是,在成都青羊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在得知未成年人遭猥褻後,家長悄悄在孩子補課的房間內安裝攝像頭,在固定證據後選擇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在鐵證面前,犯罪分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該案的主審法官表示,家屬在房間內安裝監控攝像頭,攝錄下關鍵證據,這是該案定罪中最爲關鍵的一步。如果類似事件不幸發生,最重要的就是保留證據,可以採取拍照、錄音等方式進行,也可對毛髮、皮屑、通訊記錄等證據進行保留。

此外,法院指出,司法保護充分履職的同時,家庭教育也不應缺位。家長應積極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管和保護。在爲孩子選擇培訓機構時,充分了解培訓機構備案情況、場地設施安全情況、管理制度健全情況及教育教學情況,着重瞭解培訓機構教師是否具備教師資格證或專業技能證書、是否與學校簽訂勞務合同等內容。

律師說法

確保終身禁業規定落地 建議建立犯罪信息庫

11月27日,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意見》細化了從業禁止制度的工作流程,明確了法院判決與犯罪教職員工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處理、處分和處罰的關係。從業禁止有利於減少施害人和受害人接觸的機會,更大限度地預防對未成年人的傷害,利於淨化校園環境,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成長。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對教職員工違法犯罪行爲的從業禁止並不僅針對教育領域,還包括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的人員,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他認爲,從此前宣判的案件可以看到,性犯罪具有較高的複發性,在《意見》出臺之前,有些判決只判處了一定期限禁業,從實際效果來看,對防止其再犯起到的效果一般。因爲,因心理原因造成的性侵害兒童犯罪行爲,很難通過一定的刑期加以改造。進行終身禁業則可以減少犯罪分子和未成年人接觸機會,這就可以最大程度預防對未成人的傷害。

趙良善表示,《意見》規定的終身禁業不僅包括性侵案件,還包括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案件,這是因爲無論上述哪一種犯罪行爲,都具有較高的複發性,如果施害人有更多機會接觸未成年人,犯罪幾率都會增加。

他建議,爲了更好地落實終身禁業規定,界定好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職業範疇,以及落實入職查詢制度的實施,使違法犯罪分子“無縫可鑽”,可以建立一個犯罪信息庫,這樣便能更好地確保終身禁業規定的落地。

本組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統籌/蔣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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