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安證券”,600909)就持股5%以上股東的違規減持,發佈了致歉公告。

11月28日晚間,華安證券發佈《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違規減持公司股份並致歉的公告》稱,公司近日獲知股東東方國際創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創業”)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減持至低於5%之後的90日內,發生了減持公司股票的情形,但未按規定披露減持計劃。

華安證券公告表示,東方創業的違規減持,主要系對減持相關規定解讀理解不充分,並非其主觀故意行爲,並就因此造成的影響深表歉意。

公告顯示,東方創業共違規減持了華安證券275萬股,減持時間爲11月15日至18日,成交價格區間爲5.01元/股至5.10元/股,累計套現1388.40萬元。

Wind數據顯示,11月15日至18日,華安證券股價分別爲5.07元/股、5.02元/股、5.08元/股和5.01元/股。10月28日至今,華安證券11月15日的股價,正處於近一個月的相對高位。截至11月29日收盤,華安證券報4.98元/股,漲2.89%。

值得一提的是,A股上市公司股東年內違規減持並非個例,且大多將原因歸結爲“誤操作”。

違規減持套現超1388萬元

華安證券公告指出,9月1日,公司發佈了《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及《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了股東東方創業競價減持股份計劃。

11月9日,華安證券披露了《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集中競價減持股份結果公告》,指出股東東方創業競價減持股份計劃實施完成,減持100萬股後,東方創業持股比例由5.0087%降至4.9874%。

據悉,按照相關規定,大股東自持股比例減持至低於5%之日起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繼續減持股份的,仍應遵守有關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而在11月15日至18日期間,東方創業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再次減持所持有的華安證券股票275萬股,累計減持金額爲1388.40萬元,減持股份數量佔公司目前總股本的比例爲0.0585%。

公告顯示,東方創業違規減持華安證券的成交價格區間,爲5.01元/股至5.10元/股。具體而言,11月15日至18日,華安證券股價分別爲5.07元/股、5.02元/股、5.08元/股、5.01元/股。

Wind數據顯示,10月28日至今,華安證券11月15日盤中走出的5.15元/股的價格,爲近一個月的華安證券的股價最高點。

2022年以來,華安證券的股價最高點爲1月5日走出的5.37元/股,股價最低點,則是5月9日出現的3.98元/股。

公告稱違規減持因“對減持規則的理解不充分”

對於東方創業的違規減持,華安證券公告指出,並非其主觀故意行爲,主要系對減持相關規定解讀理解不充分。東方創業已進行了深刻自查和反省,並就因此造成的影響深表歉意。

“東方創業承諾,後續將再次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嚴格遵守相關規則,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公告進一步指出。

同時,華安證券表示,公司獲悉此事項後高度重視,將進一步組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培訓,督促其嚴格遵守相關減持規則,加強證券賬戶的管理,嚴格規範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爲,確保此類情況不再發生。

違規減持已非個例

值得關注的是,股東違規減持在今年的A股市場已發生多起,且原因多爲“誤操作”。

例如,11月23日,聲訊股份(003004)便發佈了《關於公司監事違規減持公司股份並致歉的公告》,指出公司監事賈麗妍在未披露股份減持計劃的情況下,因其配偶誤操作,於11月22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了公司股份9900股,違反了相關規定。

11月24日,新華製藥(000756)發佈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稱“深交所”)下發給其控股股東一致行動人華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深交所表示,華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作爲新華製藥控股股東、華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動人,於2022年4月認購新華製藥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3709.20萬股,增持新華製藥5.54%的股份,增持後華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爲39.86%。

“華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於11月10日至11月14日期間減持新華製藥414.32萬股,涉及金額0.99億元,上述行爲違反了深交所的相關規定。”深交所指出。

11月2日,東威科技(688700)發佈《特定股東減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表示經自查,公司發現特定股東謝玉龍對其所持公司股票存在部分減持的行爲。經查實,主要原因系股東個人誤操作的行爲,致使其證券賬戶存在未提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相關減持計劃即減持的情形。

藥明康德股東因違規減持今年5月被罰2億元,創A股新紀錄

而A股因違規減持罰款金額的最高紀錄也出現在2022年。

今年5月13日,因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行爲,無錫藥明康德新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藥明康德”, 603259)股東上海瀛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下稱“上海瀛翊”),被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億元的罰款。

由於該處罰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因違規減持被處罰的首個案例,而舊《證券法》對違規減持的處罰上限爲30萬元,因此2億元也是目前A股因違規減持罰款金額的新紀錄。

證監會彼時表示,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規減持股份,破壞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權益,一直以來是證監會監管執法的重點。

證監會稱,新《證券法》第36條專門對股份減持行爲做出規範,要求不得違反證監會關於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同時還明確了罰則。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認真學習、嚴格遵守。違反上述規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監會強調,針對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證券法》提出信息披露的原則性要求,《減持規定》堅持“以信息披露爲核心”的監管理念,對事前、事中、事後信息披露做出具體、細化規定,例如,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等。

“這是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境外成熟市場的普遍做法。在減持股份過程中違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屬於典型的違規減持行爲。相關主體應當深刻理解規則內涵、充分認識違規責任、自覺遵守有關要求,促進形成良好市場生態和環境。”證監會稱。

證監會當時表示,下一步,將切實執行《證券法》和中辦、國辦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堅決依法查處違規減持行爲,引導股東、董監高規範、理性、有序減持,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

責任編輯:張恆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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