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客

績效考覈是企業對照工作目標和績效標準,評定員工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職責履行程度和發展情況,並將結果反饋給員工的過程。然而,部分企業在績效考覈中採取“末位必罰”的方式,不僅沒有起到幫助企業不斷提升績效的作用,反倒引起員工反感、質疑考覈的公平性。據媒體報道,這樣的“末位必罰”引來不少勞動爭議。(2月23日《工人日報》)

由末位淘汰到末位必罰,績效考覈的形式和結果看似發生了變化,但其行爲實質依然未變,屬於新瓶裝了舊酒。末位必罰缺乏法律依據,背離了勞動管理的公平性、科學性、合理性,容易淪爲形式主義,容易對勞動者的權益造成損害。

末位不等於不稱職、不合格,用人單位對一定數量的部門或員工進行績效考覈、排名,總會出現最後一名,即便所有部門、員工的表現都達到了合格線,也會有部門、員工因相關減分項而排名靠後。對工作表現合格但考覈排名末位的部門或員工進行處罰,於法於情都說不過去。

實際上,部門或員工的考覈結果既與業務能力、管理水平、努力程度、經驗等主觀因素有關,也與季節因素、市場外部環境、工作區域以及考覈規則的側重等客觀因素有很大關係。如果一個部門或一個員工在主觀方面的表現並不差,只是因爲受一些客觀因素的影響而排名靠後並受到處罰,顯然是不公平的。還有一些勞動者的主要績效並不輸給其他同事,只是因爲一些主要工作項之外的小瑕疵而遭遇扣分,排名末位,這樣的考覈評價也不符合勞動管理規律,難以起到激勵、督促的效果。

在法律上沒有末位概念,只有能不能勝任工作之說。根據原勞動部的規定,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員工的工作量,而且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判斷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應該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對照一個正常的工作量區間,如果勞動者完成了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工作量達到了正常標準,即便考覈排名末位,也不屬於“不能勝任工作”。如果勞動者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就應該按照法定程序走。

另外,《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對考覈排名末位並沒有規定處罰措施,也即用人單位沒有相應的“末位處罰權”,用人單位針對考覈排名末位的勞動者祭出停發績效工資、罰寫檢討、主動加班、請同事喫飯、培訓調崗等措施,構成了亂處罰。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在制定有關末位必罰的考覈制度時,未與勞動者代表或工會平等協商,未聽取勞動者或工會的意見,在程序上存在效力瑕疵。

“末位必罰”是勞動管理對法律的越位,容易引發勞動爭議,侵犯勞動者的權益,也會消減考覈的公信力,不利於營造和諧的勞動關係,不利於凝聚員工的向心力。對於末位必罰,勞動者應積極維權,各級工會也應爲勞動者撐腰。勞動監察部門有必要暢通各種投訴舉報渠道,積極收集有關末位必罰的線索,在依法查證的基礎上,該約談約談,該指導指導,該處罰處罰,該糾正糾正。法院、勞動仲裁機構該多用案例說法、普法,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警示、教育、引導。用人單位更該對末位必罰的做法進行反思,走出考覈管理的誤區,以尊重勞動合同和勞動者權益爲基礎,建立更加適法、公平、合理的績效考覈機制。 供圖/視覺中國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