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9日訊 證監會山東監管局網站昨日發佈關於對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齊商銀行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二是未對2021年1月以來新增銷售基金產品進行合規審查;三是未對代銷的基金產品進行審慎調查和風險評估;四是將基金銷售收入作爲主要考覈指標;五是部分從事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運營維護人員和合規風控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齊商銀行上述情形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齊商銀行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八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申請註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二)有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三)財務風險監控等監管指標符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四)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部門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二十六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指定專門合規風控人員對基金銷售業務的經營運作情況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並保障合規風控人員履職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合規風控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不得兼任與合規風控職責相沖突的職務。 

合規風控人員應當對基金銷售業務內部制度、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和新銷售產品、新業務方案等進行合規審查,出具合規審查意見,並存檔備查。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於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年度監察稽覈報告,並存檔備查。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二十七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進行審慎調查和風險評估,充分了解產品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風險收益特徵等,並設立產品准入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對銷售產品准入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基金銷售機構准入的標準和程序,審慎選擇基金銷售機構,並定期開展再評估。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三十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金銷售業務內部考覈機制,堅持以投資人利益爲核心和長期投資的理念,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覈評價指標體系,並加大對存量基金產品持續銷售、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激勵安排,不得將基金銷售收入作爲主要考覈指標,不得實施短期激勵,不得針對認購期基金實施特別的考覈激勵。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強化人員資質管理,確保基金銷售人員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金銷售人員持續培訓機制,加強對基金銷售人員行爲的監督和檢查,並建立相關人員的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制度。基金銷售人員不得從事與基金銷售業務有利益衝突的業務活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五十三條: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發現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七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強化人員資質管理,從事基金宣傳推介、銷售信息管理平臺運營維護等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以及基金銷售相關部門管理人員、合規風控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經營期間,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人數少於《銷售辦法》規定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於30個工作日內將人員調整至規定要求。 

以下爲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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