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6月9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爲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公民人格權益和正常網絡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起草了《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 公衆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信件等途徑提出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爲2023年6月25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

2。組織“水軍”“打手”實施的;

3。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術發佈違法或者不良信息,違背公序良俗、倫理道德的;

5。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

A

準確適用法律

依法嚴懲網絡暴力違法犯罪

《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依法嚴懲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對網絡誹謗、網絡侮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爲準確適用法律。

關於網絡誹謗行爲,《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在信息網絡上製造、散佈謠言,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關於網絡侮辱行爲。在信息網絡上採取肆意謾罵、惡毒攻擊、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爲。組織“人肉搜索”,在信息網絡上違法收集並向不特定多數人發佈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關於線下滋擾行爲。徵求意見稿指出,將網絡暴力延伸至線下,對被網暴者及其親友實施攔截辱罵、滋事恐嚇、毀壞財物等滋擾行爲,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徵求意見稿指出,依法懲治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爲。網絡服務提供者基於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對於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網絡誹謗、侮辱等網絡暴力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B

堅持嚴格執法司法

切實矯正“法不責衆”錯誤傾向

《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堅持嚴格執法司法,對於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切實矯正“法不責衆”錯誤傾向。要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體現從嚴懲治精神。

《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實施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

(2)組織“水軍”“打手”實施的;

(3)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術發佈違法或者不良信息,違背公序良俗、倫理道德的;

(5)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

徵求意見稿指出,依法做好民事維權工作。針對他人實施網絡暴力行爲,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被害人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爲的認定標準。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爲,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佈的,不應當認定爲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所過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譭的,不應當認定爲侮辱違法犯罪。

C

暢通訴訟程序

及時提供有效法律救濟

《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暢通訴訟程序,及時提供有效法律救濟,落實公安機關協助取證的法律規定,對實施侮辱、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提起公訴。

徵求意見稿指出,落實公安機關協助取證的法律規定。被害人就網絡侮辱、誹謗提起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及時查明行爲主體,收集相關侮辱、誹謗信息傳播擴散情況及造成的影響等證據材料。經公安機關協助取證,達到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立案;無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

徵求意見稿指出,準確把握侮辱罪、誹謗罪的公訴條件。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侮辱、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提起公訴。對於網絡侮辱、誹謗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綜合侵害對象、動機目的、行爲方式、信息傳播範圍、危害後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實施網絡侮辱、誹謗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影響惡劣的;

(2)隨意以普通公衆爲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範圍傳播,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影響公衆安全感的;

(3)侮辱、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多次散佈誹謗、侮辱信息,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大量散佈誹謗、侮辱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

綜合新華社、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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