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6月10日訊(記者 夏淑媛) 時隔8年,團體人身險業務將再迎規範。近日,據財聯社記者從業內獲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關於規範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在業內徵求意見,擬規範保險公司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經營行爲。

整體來看,《徵求意見稿》一共23條內容,在2015年版《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基礎上,新增了個人交費、理賠、投標、業務回溯、產品精算定價等管理內容。同時,《徵求意見稿》還對保險公司開展團體人身保險業務活動擬定了8條負面清單。

據友泰商服CEO趙大瑋介紹,團險一直是保險業經營的重災區,在實際業務操作中由於內控管理等漏洞,往往存在個險團做、截留保險金、虛掛中介業務、商業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爲,市場亟需根據新的發展變化,對2015年發佈的《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修改完善。

開展團體人身險業務應取得業務經營許可,個人繳費申請退出團單的應向其返現金價值

據悉,此次《徵求意見稿》以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爲根本目的,鼓勵保險公司發揮保險保障功能,通過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爲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各類組織等團體提供養老、健康、意外等保險保障服務,滿足人們多樣化保險需求。

具體來看,《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開展團體人身保險業務,應當依法取得業務經營許可,具備專業的業務人員、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操作流程以及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在承保管理方面,保險公司應準確、完整記錄客戶信息,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並附被保險人名單。

此外,特定團體投保團體人身保險,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法律上認可的保險利益。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團體人身保險合同,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

在個人交費管理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團體保險有個人交納部分保費的,團體保險合同應當約定參與個人交費的交費方式、比例、期間以及個人退出安排等事項。個人繳費申請退出團體保單的,保險公司應向其返還合同約定的現金價值。

在退保管理方面,投保人解除團體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險人退保的有效證明。

由於退保或其他原因產生的退款,保險公司應當退還至原交款賬戶,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一是原交款賬戶由於銷戶、存在異常等客觀原因導致需要變更賬戶的,經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可以轉賬至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其他銀行賬戶;

二是投保人收入和支出賬戶不一致的,經投保人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後,可以轉賬至投保人其他銀行賬戶;

三是根據有關規定或按照仲裁結果、法院判決,應轉賬至指定賬戶的,經投保人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後,可轉賬至指定賬戶。

在理賠管理方面,團體人身保險理賠資金應當通過銀行等資金支付系統支付到受益人銀行賬戶。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通過醫療、養老等第三方服務機構直接賠付給受益人的除外,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應向被保險人明確告知相關事宜。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聯席合夥人陳勁松表示,團體人身保險業務往往存在“團險個做”、“個險團做”的行爲,前者是指即企業以自己名義投保團險產品,然後再拆分給人力資源公司或個人;後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方式收集有投保需求的個人的信息,然後拼成團單統一向保險公司投保。

以上兩種行爲往往容易產生被保險人信息造假,存在截留保險金或賺取保險費差價的情況,導致保險消費者利益受損,《徵求意見稿》對團體人身險業務的規範有助於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團體人身險產品應在名稱中標明“團體”字樣,險企應加強內控防範商業賄賂

與2015年版《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相比,本次《徵求意見稿》擬新增投標管理、備案原則、精算定價要求等管理內容。

其中,在投標管理方面,保險公司參與團體人身保險招投標採購項目的,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保險公司總公司或經授權的分支機構可作爲投標人蔘與投標。

在產品備案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報送團體人身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的,應符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相關監管規定。團體人身保險產品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團體”字樣。

在產品精算方面,保險公司應根據人身保險精算規定要求釐定保險費、確定現金價值、計提責任準備金等。在定價上,保險公司應基於風險情況,按照一般精算原理,採用公平、合理的定價假設,審慎確定團體人身保險產品條款和費率。

爲防範商業賄賂,《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應加強內控管理防範商業賄賂風險,不得向中介機構、投保人工作人員等支付合作協議約定之外的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據業內人士透露,團體人身險業務以醫療險和意外險保單居多,這類產品理賠頻次高,公司運營成本投入大,但能夠產生的價值相對較低。

“由於這類業務經常是公對公業務,保險公司瞄準的往往是一些大中型企業,公司公關時難免涉及商業利益往來,潛在的商業賄賂將會進一步推高其業務運營成本”上述人士表示。

綜合賠付率畸高或過低,需說明實際經營結果與預期出現重大偏差的原因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保險公司應對上一年度保險期間不超過1年的團體人身保險業務賠付率進行回溯。

在回溯中發現以下問題的,需說明實際經營結果與預期出現重大偏差的原因,並及時將相關產品的費率調整至合理水平:

一是團體意外險上一保單年度再保後綜合賠付率低於50%的;二是團體健康險、團體壽險上一保單年度再保後綜合賠付率高於150%的;三是團體健康險和團體壽險在過去3個保單年度再保後綜合賠付率連續超過100%的。

據趙大瑋介紹,爲了衝保費規模,一些保險公司往往會放低承保端要求,從而導致團體人身險業務後端賠付率畸高,毫無盈利可言。

此外,一些公司則由於風控能力有限,產品定價過於謹慎使得產品賠付率過低。而《通知》對業務回溯的要求,則能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控,促進團體人身保險業務健康發展。

八大行爲被列入負面清單,不得以虛構經濟事項、掛靠中介業務等方式違規套費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保險公司開展團體人身保險業務活動劃定了8條負面清單。

一是不得爲以購買保險爲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承保團體人身保險;二是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法權益;三是未按要求記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信息;四是不得給予或者承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五是未獲得投保人授權,擅自訪問、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擴大投保人信息使用範圍;六是不得通過虛構經濟事項、掛靠中介業務等方式違規套取費用;七是未按要求進行產品備案和回溯;八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行爲。

值得注意的是,該《通知》還適用於相互保險組織開展團體人身險業務。對於在特定場景或特定場所下形成的具有相似風險特徵、不以購買保險爲目的的人羣(不少於3人),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由特定場景或特定場所相關的團體組織爲其投保團體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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