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北證券及相關責任人員)。證監會對東北證券在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金剛石”)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保薦及持續督導中未勤勉盡責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東北證券存在多項違法事實,證監會決定對東北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886,792.45元,並處以5,660,377.35元罰款;對保薦代表人於國慶、葛建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保薦代表人鄭克國、張旭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保薦代表人傅坦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以下爲全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北證券及相關責任人員)

〔2023〕45號

當事人: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北證券),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金剛石)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保薦機構,住所:吉林省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於國慶,男,1974年4月出生,涉案項目保薦代表人,住址: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

葛建偉,男,1978年12月出生,涉案項目保薦代表人,住址: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

鄭克國,男,1969年7月出生,涉案項目保薦代表人,住址: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

張旭東,男,1978年9月出生,涉案項目保薦代表人,住址:上海市閔行區。

傅坦,男,1987年12月出生,涉案項目保薦代表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我會對東北證券在豫金剛石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保薦及持續督導中未勤勉盡責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東北證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東北證券非公開發行保薦業務情況

東北證券系豫金剛石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保薦人,保薦業務收入爲1,886,792.45元。

二、東北證券未對發行對象認購資金來源審慎覈查

中國證監會在豫金剛石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查反饋意見中要求保薦機構對本次發行對象的認購資金來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備履行認購義務的能力進行覈查。東北證券未按要求對本次非公開發行對象之一北京天證遠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天證遠洋)的資金來源審慎覈查,未發現天證遠洋17億元認購資金實際來源於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且由豫金剛石關聯方河南華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華晶)和郭某希、鄭某芝夫婦,以及本次發行認繳對象朱某營及其配偶曹某霞進行擔保等情況。天證遠洋實際出資與其承諾“本企業本次認購股份涉及的資金均爲本企業合法擁有的自有資金,本企業及本企業的合夥人不存在接受豫金剛石及其關聯方任何借款、擔保或其他形式的財務資助或補償的情形”不符。

上述行爲不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東北證券出具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保薦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與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期間東北證券該項目保薦代表人爲於國慶、葛建偉。

三、東北證券在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

(一)未對募集資金置換預投資金事項審慎覈查

2017年4月,豫金剛石使用754,256,242.87元募集資金置換2016年預投資金。在預投給洛陽啓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啓明)的資金中有6,000餘萬元被豫金剛石實際控制人郭某希實際佔用。東北證券未按《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2014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上述資金置換事項進行審慎覈查,未能取得充分、恰當的核查依據。

上述行爲不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第三十五條第一、四、六項的規定。

(二)未充分覈查募集資金投入項目的情況

2017年至2018年,豫金剛石投入募投項目的資金主要流向洛陽啓明、洛陽正榮機械有限公司、營口鑫宇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焦作天寶桓祥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方元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林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洛陽艾倫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七個主體。其中,2017年募投項目流向上述主體的資金中有1,400餘萬元被郭某希實際佔用,2018年募投項目流向上述主體的資金中有7億餘元被郭某希實際佔用。東北證券未按《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2014年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充分關注、瞭解發行人相關事項和執行相關現場檢查事項。

上述行爲不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和第六項以及《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三十一條第一、四、六項的規定。

(三)未充分關注募投項目流動資金的用途和程序

2018年3月19日,豫金剛石將募投項目建設資金2,600萬元從募集專戶轉至基本賬戶,隨後將1,600萬元轉入與募投項目建設無關的深圳市金利福鑽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金利福)賬戶。東北證券未對募投項目建設資金劃轉至基本賬戶事項提出異議,也未對募投項目建設資金從豫金剛石基本賬戶流向深圳金利福事項予以關注。

上述行爲不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四)未對涉訴事項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

豫金剛石2018年年報披露其多宗訴訟情況,訴訟背後涉及豫金剛石下列事項:一是豫金剛石未按規定披露其爲河南華晶向杭州厚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6,000萬元進行擔保事項。二是豫金剛石未按規定披露向牛某萍賬外借款5,000萬形成實際控制人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三是豫金剛石未按規定披露向河南中融智造實業有限公司賬外借款2億元形成實際控制人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四是豫金剛石未按規定披露其與浦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000萬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形成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東北證券未對豫金剛石上述涉訴事項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在持續督導底稿僅收集豫金剛石用印記錄,未了解訴訟事項的形成背景,未發現訴訟事項背後涉及的未按照規定披露擔保情況和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

上述行爲不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三十一條第一、五項的規定。

綜上,東北證券在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其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度相關持續督導及現場檢查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期間東北證券該項目保薦代表人爲於國慶(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葛建偉(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傅坦(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鄭克國(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張旭東(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

以上事實,有相關發行保薦文件、持續督導報告、現場檢查報告、發行及持續督導底稿、銀行流水、財務憑證和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爲,東北證券的上述行爲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情形。於國慶、葛建偉、傅坦、鄭克國、張旭東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東北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886,792.45元,並處以5,660,377.35元罰款;

二、對於國慶、葛建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三、對鄭克國、張旭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四、對傅坦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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