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A股市場第二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新進展!投服中心公開徵集澤達易盛案投資者授權委託丨局外人

界面新聞記者 | 孫藝真

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發佈《澤達易盛案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澤達易盛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是A股市場第二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

同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也發佈《公開徵集澤達易盛案投資者授權委託的公告》,徵集50名投資者授權委託,申請參加澤達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訴訟,並申請轉換特別代表人訴訟。

2023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原告胡邦偉等十二名投資者共同起訴被告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達易盛)、林應、應嵐、隋田力、王曉亮、姜亞莉、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曉莉、陶晨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

上海金融法院公告提到,原告胡邦偉等十二名投資者訴稱,被告澤達易盛繫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2023421日,澤達易盛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證監會認定,澤達易盛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並且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原告投資者認爲,本案各被告應對虛假陳述造成股市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以澤達易盛公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招股意向書》的202062日爲虛假陳述行爲實施日,以澤達易盛公告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的2022512日爲揭露日,以2022615日爲基準日,判令澤達易盛賠償投資損失共計人民幣821531.01元,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爲代表人參加訴訟,併爲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並向人民法院聲明退出的除外。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投資者參加權利登記的,視爲對代表人進行特別授權。代表人可以代表其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放棄上訴,申請執行,委託訴訟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對代表人特別授權的,可以另行起訴。

作爲本案訴訟代表人,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也提出,投資者能否獲賠、獲賠多少,將由法院判決或調解書確定。投資者實際能拿到的獲賠金額,還將依賴於對方當事人履行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況,存在無法獲得償付的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 6月29日,證監會開出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澤達易盛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證監會認定,澤達易盛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並時任澤達易盛董事的劉雪松予以警告,並處以600萬元罰款;對曾任職澤達易盛、時任杭州澤達暢鴻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項目部經理得到雷志鋒給予警告,並處以250萬元罰款。

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是於2021落槌的康美藥業造假案

20201231日,11名自然人請求發起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普通代表人訴訟。

2021326日,廣州中院發佈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開接受投資者委託。48日,投服中心向廣州中院申請轉換爲特別代表人訴訟。416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廣州中院發佈公告,同意轉換特別代表人訴訟。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結果顯示,被告在虛假陳述行爲中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判決康美藥業承擔24.59億元的賠償責任;公司實控人馬興田夫婦及邱錫偉等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爲,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另有13名高管人員按過錯程度分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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