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原本只想出手兩張禮品卡,沒想到卻攤上了一件糟心事!”近日,北京居民鮑女士向《法治日報》記者反映,其在某二手交易平臺上遭遇了一樁令人難以置信的交易欺詐:買家拍下其售賣的星巴克星禮卡後“卷卡失蹤”,遲遲不付款。她提出維權後,平臺方的事後干預也以“追損失敗”而告終。

如今,隨着電子商務和共享經濟的快速發展,在二手交易平臺上買賣閒置物品成爲許多人的選擇——不少用戶都像鮑女士一樣,在“買家”“賣家”的角色中切換。

然而,因網絡欺詐、貨不對板、真假混賣、虛假交易等現象層出不窮,用戶體驗和產品質量均難以得到充分保障。在二手交易中,如何才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資金安全?遭遇網絡欺詐後該怎麼辦?平臺是否應該擔責?對此,記者進行了採訪。

網上銷售虛擬商品

遭遇卷卡失蹤騙局

今年7月,鮑女士在某二手交易平臺上掛了兩張星巴克星禮卡,售價380元(面值共400元)。一位買家通過消息頁面聯繫稱想購買,隨後平臺頁面顯示“買家已拍下”,鮑女士以爲買家“已經拍下並付款”,於是給了對方卡號密碼。可她隨後發現,買家只是拍下了商品,並沒有進行後續付款操作。

“當時買家反覆表示已拍好,催促我給他卡號和密碼,讓我誤以爲對方已經拍下並付款,可以進行下一步操作,於是就把卡號和密碼給了對方。”鮑女士說,直到15分鐘後,她看到系統跳出的提示才知道,對方只是拍下了商品,並未付款。

由於是虛擬產品,獲取卡號密碼即可使用,鮑女士趕緊聯繫買家,催促對方付款,但對方卻是“已讀不回”。“我意識到自己可能遭遇了網絡交易騙局,想立即凍結訂單,卻發現無法操作。隨後,我又試圖聯繫客服,但客服不在工作時間,無法及時解決問題。”鮑女士說。

次日,鮑女士聯繫平臺客服,詢問如何舉報騙子買家。客服告訴她,因爲拍下未付款,因此訂單未生成,只能選擇“有資金損失,非平臺訂單交易”的選項進行舉報,並且舉報需要3個工作日判定。同時,客服還表示,如最終追損成功,該賬號不會有任何處罰,因爲“不存在欺詐行爲”。

經過一天半的等待,平臺判定鮑女士舉報成立,但最後仍然以“兩次追損失敗”告終。

在二手交易平臺上,買家往往更容易面臨被欺詐的風險。

來自湖南邵陽的李女士平時喜歡在二手交易平臺上淘東西,但貨不對板的問題讓她最爲頭疼。今年3月,她在某平臺上看中了一幅裝飾畫,但收到商品後發現,賣家展示的商品圖片和實物嚴重不符,而且畫框已破損。

她趕緊聯繫賣家,但對方告知她就是這幅畫,不接受退貨。向平臺投訴後,客服稱建議和賣家協商解決。“這幅畫掛也沒法掛,退又退不了,白白扔了還可惜,只能放在雜物間裏。幸好商品價格也不太貴,但總有種上當受騙的感覺。”李女士說。

現實中,類似的案例屢見不鮮。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佈的《2022年度中國二手電商消費投訴數據與典型案例報告》顯示,2022年全國二手電商用戶投訴問題中,退款問題佔比最高,達22.08%;其次爲商品質量,佔比14.61%;排在第三的是網絡欺詐,佔比11.04%。

有業內人士指出,隨着用戶需求的多樣化,二手電商平臺中商品的售後、賣家的服務質量以及交易效率等侷限性愈加明顯,其供應鏈與貨源管理很難統一,交易雙方極易產生糾紛。

平臺稱非執法部門

無法保證追回損失

“平臺頁面上僅顯示‘買家已拍下’,容易讓人誤認爲買家已經完成所有步驟,且沒有任何預警功能,15分鐘後才提示對方未付款,聊天界面的這種系統提示是否具有誤導性?舉報後處置期最長爲3個工作日,在此期間是否對問題賬號有所處置?此外,平臺的追損手段是外呼,即通過電話和短信要求對方返還財產,這種形式追損成功的可能性極低,而且僅兩次追損就放棄了幫助受害者維權,也沒有提供其他任何處理渠道,這是否盡到了平臺義務?”鮑女士對二手交易平臺的舉報和監管機制提出了疑問。

記者就上述問題聯繫某二手交易平臺客服,對方回覆稱:對於此類虛擬物品,建議賣家在看到已付款時才能發貨,否則對方拿到卡號密碼後即可使用。如果買家拒絕付款,可以積極向平臺反饋。經確認屬實,平臺會對相應賬戶進行相關處置,包括限權和凍結。對於追損,平臺會積極履行職責,但因爲平臺並非執法部門,無法保證100%能追回。只能通過電話形式,如果對方拒不處理,平臺會對賬戶進行處置。

記者注意到,此前已有多名網友反映,在某二手交易平臺上掛出購物卡後,經歷了與鮑女士同樣的遭遇——先假意拍下,在不付款的情況下騙取賣家卡號密碼等信息。僅在黑貓投訴上,關於某知名二手交易平臺的投訴就達9萬多條,糾紛類型集中表現爲網絡欺詐、網絡售假、貨不對板、售後服務等。

在北京中凱(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強看來,在買家拍下商品並提交訂單成功時,雙方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賣家因爲將“買家已拍下”的提示誤認爲買家已完成付款而發貨,可以看作是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是買家收到貨後不付款,屬於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爲,而不是平臺的交易安全漏洞。

“在發生糾紛後,雙方應及時通過調解、投訴、訴訟等方式依法維權。”陳強建議,對於二手交易平臺而言,應進一步完善交易規則和投訴舉報途徑,加強對平臺內用戶的管理,切實保護好買家和賣家的合法權益,營造依法有序的經營環境。

網售商品貨不對板

可能構成交易欺詐

如果在二手交易平臺買到的商品貨不對板,可否按照“交易欺詐”要求賣家三倍賠償?

“隨着二手物品交易的規模快速壯大,因二手物品交易問題產生的法律糾紛也越來越複雜。”陳強介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欺詐消費者行爲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爲。因此,適用“退一賠三”規則的前提在於,向消費者出售商品的主體應屬於“經營者”。

“從性質上來說,二手商品並非新品,商品原貌本身無法鑑別,所以並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商品範疇。”陳強認爲,如果二手商品存在部分瑕疵,但不影響商品的正常使用,這與售假、販假類的交易存在本質的區別。消費者通過二手商品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應當對其瑕疵有一定的容忍義務,不能簡單認定是“交易欺詐”。

陳強說,在現實交易中,當然也不乏存在以賣二手商品爲名,行規模化、批量化經營銷售爲實的二手交易賣家,這類交易與傳統意義的二手商品的偶發性、少量性交易存在着明顯的不同,並不當然排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實施的《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認定進駐二手交易平臺銷售商品的賣家是否屬於經營者,關鍵還是要判定,該賣家是否利用平臺從事商業經營活動。”陳強說,如果賣家偶爾出售自己購買或使用過的二手商品,不屬於利用平臺從事商業經營活動,則不屬於“經營者”的範疇;如果賣家長期利用二手交易平臺,對同類產品進行多次重複銷售,相當於把平臺作爲自己經營商品的平臺,那麼就應納入“經營者”的範疇,則可能構成交易欺詐。

如果交易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爲,平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對此,陳強認爲,平臺確實很難在海量的交易中,保證對每一筆具體交易進行完備的監管和風險防範,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可以逃避責任。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定運行,防範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平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對此類網絡詐騙行爲進行預防、消除和救助。

“如果對違法詐騙行爲,平臺消極應對、不作爲,將承擔連帶責任。”北京觀韜中茂(青島)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傑認爲,對於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非經營用戶,平臺應要求其提交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並對這些信息進行覈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覈驗更新。

“用戶對於自身交易安全也不能掉以輕心,不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要在交易過程中注意商品詳情、保留交易證據。”李傑說,當平臺難以解決問題,需要訴諸司法程序時,民法典、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將是維權者的堅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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