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鄒臻傑

  [ 藥物臨牀試驗數量遞增,儘管爲釋放臨牀資源、緩解供需矛盾、滿足臨牀試驗需求等提供了有效解決方案,但仍有一些亟待完善的缺陷。 ]

隨着我國藥物臨牀試驗開展數量逐年遞增,保證其過程規範性、數據可靠性等變得必要且迫切。

今年7月3日,國家藥監局發佈《藥物臨牀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機構檢查辦法》),提出將研究機構、研究者同期承擔臨牀試驗項目較多等可能影響試驗質量的問題納入檢查重點。7月10日,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發佈《藥品審評中心藥物臨牀試驗期間安全信息評估與風險管理工作程序(試行)修訂稿(徵求意見稿)》(下稱《工作程序》),旨在進一步規範藥物臨牀試驗中的安全風險。

上述藥物臨牀試驗領域連續發文的要義何在?醫療機構、申辦方(藥企)和合同研究組織需要怎麼做?

強調全過程監督管理

《中國新藥註冊臨牀試驗進展年度報告(2021年)》相關數據顯示,2021年,我國藥物臨牀登記與信息公示平臺登記臨牀試驗總量已突破3000餘項,較上一年增加29.1%;其中,新藥臨牀試驗數量爲2033項,較上一年增加38.0%。

“新一輪的《藥品管理法》修訂,簡化了藥物臨牀試驗機構辦理流程,由許可改爲備案管理;而爲了進一步規範臨牀試驗機構管理,則需加大日常檢查的力度。”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研究會副會長兼祕書長魏俊璟告訴第一財經。

魏俊璟表示,《機構檢查辦法》以2019年12月發佈的《藥物臨牀試驗機構管理規定》爲基礎,從國家層面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藥物臨牀試驗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職責、標準、程序和結果處理等進行了細化和完善,並統籌了地方制定的檢查標準,明確了備案後首次檢查、日常檢查、有因檢查、其他檢查等類型,完善了藥物臨牀試驗監管體系的構建。

“《機構檢查辦法》和《工作程序》目前都是徵求意見稿,還沒有正式執行,都是對前期工作的一個延續。”中國醫藥質量管理協會臨牀試驗合同研究組織分會副祕書長、博濟醫藥首席運營官夏其奎表示。

夏其奎稱,《機構檢查辦法》是對臨牀試驗機構如何進行監管,強化臨牀試驗機構在臨牀試驗中的責任主體;《工作程序》則是對藥審中心臨牀試驗管理處在臨牀試驗期間的安全風險評估管理的職責分工、溝通交流、工作時限做了細緻說明,對相關工作程序進行規範。

“對於機構,此次文件強調了事中、事後層面更爲規範化的監管方法,相信以後還會出來標準或者細則。而從藥企角度來講,選擇怎樣的機構來開展臨牀試驗也很重要,可以納入‘有因檢查’中的三項內容作爲判定依據。”夏其奎說。

作爲臨牀試驗機構方,中國醫科大學某附屬醫院臨牀研究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原先,國家藥監局對於機構的監督檢查重點是“兩頭抓”,也就是最初進院時的審批准入和最終結項時的質量審覈,“根據《機構檢查辦法》,將來會有更多對於藥物臨牀試驗整體過程的規範管理”。

如何兼具“速度”與“質量”

一項藥物臨牀試驗的開展如何兼具速度與質量?業內人士認爲,速度與質量的提升由多種綜合因素決定,還需注意維護好受試者的利益,保障好他們的生命安全。

“藥物臨牀試驗速度與質量的提升,一方面與臨牀試驗方案最初設計有關,另一方面還與臨牀試驗方案的具體執行有關。”魏俊璟表示,詳細來說,機構應嚴格按照藥物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來進行實操,合同研究組織則應更加關注GCP中的檢查要求,以免因臨牀試驗過程的合規問題導致臨牀試驗失敗,並使臨牀試驗機構、主要研究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在夏其奎看來,團隊、流程、能力缺一不可。在團隊上,牽頭單位、PI(主要研究者)的選擇需要起到示範作用,同時,有高質量、有經驗的合同研究組織加入才能共同形成一個能夠打勝仗的臨牀試驗研發團隊;在流程上,絕大多數公司都擁有一套適用於自身的標準化體系,但於創新藥而言,則更需要有針對藥物臨牀試驗的可靈活進行剪裁與適配的標準流程,該流程敏捷、自洽且整體遵循行業法規;在能力上,醫學、註冊、臨牀運營各方面的能力需要考慮,否則事倍功半。

夏其奎還提醒說,在進一步維護和保障受試者的利益和安全層面,藥企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公司管理體系,包含運營體系和藥物警戒體系等;另一方面,在實際運營臨牀試驗的過程中,要把保護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斷去培訓團隊人員。

此外,數字化、智能化工具也是提升藥物臨牀試驗速度和質量,並幫助受試者避免安全風險的關鍵。

上述醫院臨牀試驗研究負責人表示,機構可以建立覆蓋數據錄入、倫理審查、質量控制等環節的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這樣一來,相關信息調動較爲方便,一旦發生了違背方案或者操作不合理、不合規等情況,系統就可以立即提示和預警,從而全面提升臨牀試驗的速度和質量。往常,藥物臨牀試驗通過紙質版記錄,再經過幾周時間上報,有些滯後。將來,機構、藥企、合同研究組織三方可以更直觀地瞭解到藥物臨牀試驗的進展。”

更多項目正在下沉

藥物臨牀試驗數量遞增,儘管爲釋放臨牀資源、緩解供需矛盾、滿足臨牀試驗需求等提供了有效解決方案,但仍有一些亟待完善的缺陷。

夏其奎告訴記者,目前,我國藥物臨牀試驗的項目主要落地在一些一二線城市的三甲醫院,覆蓋受試者的數量並不特別充分;同時,藥物臨牀試驗機構數量增長速度快,但項目的分配並不是很均勻,有科室每年承接了過多同質化項目;此外,CRC(臨牀試驗協調員)、CRA(臨牀試驗監查員)、PI的職責在實際運營時不太清晰,這需要通過多方努力來進一步明確。

數據顯示,2022年所有全國臨牀試驗機構類型中,由於綜合條件和資源等優勢,三級醫院依然是藥物臨牀試驗機構的主體。三級醫院共有463家,佔比39.04%,二級醫院和其他機構分別爲46家和41家,血液中心僅有1家。

爲此,上述醫院臨牀試驗研究負責人建議,三甲醫院可以和轄區內拿到GCP資質的二級醫院、縣級醫院等形成區域臨牀研究中心,在制定相關協同標準(包括倫理互認)的基礎上,將一些同質化的藥物臨牀試驗項目分配出去;當然,在制定相關協同標準時,需要納入合規、合理的工作要求和程序,並對PI進行必要培訓。

該負責人表示,二級醫院、縣級醫院其實在糖尿病、心腦血管等慢病管理方面有很強的優勢,並且存在一定的患者基數,應鼓勵這些機構參與藥物臨牀試驗,這有助於提高基層醫生的診療規範和研究水平。

“二級醫院、縣級醫院可能暫時不具備牽頭疑難藥物臨牀試驗的基礎,其對於相關受試者的安全風險、數據質量控制等能力也較弱,一些慢性疾病會是比較好的項目選擇。與此同時,一些平臺在二級醫院、縣級醫院進行受試者招募的過程中,也需要加強健康科普教育,減少患者顧慮。”該負責人補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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