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證鵬元

來源 I 上海證券報

        審覈職能劃轉過渡期即將結束,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配套制度建設正快馬加鞭推進。

        9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同時就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5項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此前,9月8日,中國證監會已對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的管理辦法及相關信息披露準則進行了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修訂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將企業債券納入規制範圍。業內人士對上海證券報記者表示,此次修訂將推動企業債和公司債協同發展,統一相關政策標準,尤其是在募投項目和募集資金使用方面。

企業債將按公司債監管框架管理

        臨近審覈職能劃轉過渡期結束,企業債相關規則進一步明晰。

        上週五,滬深北交易所發佈公告稱,本次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5項業務規則起草修訂主要是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公司(企業)債券發行審覈工作的安排,做好自律監管層面的制度銜接,對公司(企業)債券的發行上市審覈、發行承銷和存續期自律規則等做了適應性修訂。

        公告稱,規則起草修訂工作中,主要考慮制度上要規範透明,執行上要簡便高效,支持市場各方參與主體繼續依法依規用好公司(企業)債券融資工具,服務好實體經濟和產業企業的融資需求,推動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

        滬深北交易所宣佈的規則修訂,是企業債發行審覈職能劃轉後配套規則在交易所層面的落地。9月8日,中國證監會就已宣佈,對《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進行了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部署要求,將企業債券納入規制範圍,促進協同發展。

        中證鵬元研究發展部資深研究員史曉姍表示,從企業債部分的修訂情況看,變動主要集中在發行審覈和存續期管理方面。未來,企業債將依然保留原有的部分特徵,即保持“資金跟着項目走”等制度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於企業債募投項目的審覈職責將保留。

        而與企業債原有政策相比,新的制度在註冊發行、信息披露、投資者管理等方面或將產生一些變化。史曉姍表示:一是一般發行主體與原有政策要求一致,但尚未明確優質主體等支持政策的銜接;二是發行效率有望提升,發行更加靈活;三是對募集資金的使用限制未做明確要求;四是對發行主體的資產負債率未做明確要求;五是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將更加完善。

        2023年3月,《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中國證監會統一負責公司(企業)債券發行審覈工作。這是我國債券市場由監管規則統一向產品管理統一邁出的重要一步。企業債發行審覈職能劃轉設置6個月過渡期,將於10月20日結束。

中國證監會在4月對首批34個企業債券項目依法履行註冊程序後,曾分批對40餘隻企業債進行註冊,同意核發註冊批文。

強化監管協同意義重大

        業內人士認爲,通過統一監管機構,可以進一步推動債券市場統一。從審覈流程來看,中國證監會監管的債券體系審覈流程較爲透明,審覈時間相對較短,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管下,企業債券的整體審覈流程有望提速。

        在史曉姍看來,企業債將豐富交易所市場債券品種。政策轉換後,市場化程度也將有所提升。企業債的發行審批、存續期管理將更加市場化和標準化,其中發行方式、增信方式或出現調整。由於與政府項目掛鉤的特徵,以及依然維持項目嚴格審覈的要求,相比沒有項目支撐的債券,企業債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某機構發佈的研報也認爲,中國證監會以公司債券管理框架爲基礎,保留了企業債券本身較爲嚴謹的風格,爲企業債券審覈劃轉的順利過渡做好了政策鋪墊,有利於市場的平穩有序發展。

       “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協同發展有利於簡化債券發行監管流程、減少監管套利,將切實提升債券市場服務效率,更好發揮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和支持重大戰略、重大項目建設的功能。”該研報稱。

壓實中介機構和發行人的責任

        除對企業債的規定外,本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還就壓實債券發行以及存續過程中中介機構和發行人的責任等方面提出要求。

        首先,本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強化防假打假要求,壓實發行人作爲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完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開展現場檢查的機制。

        在中證鵬元研究員範俊根看來,這體現了監管部門對進一步壓實發行人及中介機構責任的堅決態度。此外,對於發行人應及時、規範的披露重大事項,監管部門同時督促中介機構在業務開展中保持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持合理懷疑,對公司(企業)債券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慎覈查。

        其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增加了發行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募投項目進展情況(如涉及)”的要求,進一步強化募集資金監管,完善募集資金信息披露有關規定。

        範俊根表示,近年來發行人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況時常發生。此前,交易商協會就公佈了多隻債券募集資金被違規使用的案例,監管機構也加強了對發行人挪用債券募集資金、改變資金用途未事先履行既定程序和及時披露、募投項目不實等違規行爲的監管,規範募集資金使用,防範發行人對債券募集的資金的不當使用,避免其導致的債券違約風險的提升。

        再次,本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強化對非市場化發行的監管要求,針對一些債券發行難度較大的主體爲順利發行債券而進行暗箱操作的非市場化發行行爲強化監管。同時,此次明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非市場化發行的規定亦有助於約束髮行人規範自身行爲。

       “這是爲了防堵結構化發債行爲,有助於禁止扭曲債券市場價格。”一位資深市場人士說。

        此外,本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不再將主承銷商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被立案調查列爲應當中止審覈註冊的情形,避免債券發行人受到無辜牽連,有助於提高發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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