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淮安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淮金罰決字〔2023〕2號),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的客戶經理高菁進行了處罰。高菁因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貸後管理不到位,貸款被挪用於購房負有責任,被處以警告並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淮安監管分局對建設銀行的客戶經理高菁罰款6萬元。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3年9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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