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關於優化人才購房政策的通知》,讓人才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一、與工商登記註冊地在海口市的下列單位之一簽訂1年以上正式勞動合同且在崗工作的員工,在購買商品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一)經省、市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各類總部企業(含其工商登記註冊地在我市的控股公司);

(二)經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三)經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四)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熱帶特色高效農業重點培育的高成長企業(含重點外資企業);

(五)上一年度在我市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機構。

二、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在購買商品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三、公開招錄、公開選調、調任、轉任到我省(含中央駐瓊單位)的公務員,通過公開招聘或組織調動等形式進入我省事業單位(含中央駐瓊單位)、法定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購買商品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職引進的院士團隊或經認定的“海南省人才團隊”成員,在購買商品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五、實際引進並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戶的人才,在海南省累計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且家庭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無住房的,可購買第1套商品住房。在第1套住房合同備案滿2年且人才本人在我省累計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可購買第2套商品住房。

六、我省戶籍的人才以及實際引進並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戶的人才,出售其家庭成員在海口市擁有的商品住房後1年內可在我市換購1套商品住房。

七、引進人才的父母(含配偶父母)隨遷落戶後,家庭成員在海南無住房的,可購買1套商品住房。落戶滿2年後,在購買商品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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