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還債的法律義務上耍小聰明,意圖讓對方蒙受羞辱,結果卻遭到當事人的抗拒、司法的否定,可謂“搬了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撰稿/陳宇(法律學者) 編輯/馬小龍 校對/趙琳

總有一些人聰明過了頭,甚至想在法律面前玩花招、討便宜。

據山東高院微信公衆號報道,齊某向張某購買貨物一宗,但長期拖欠貨款。張某多次催要,齊某始終拒不支付,張某遂將齊某訴至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於2022年7月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被告齊某於2022年10月1日前向原告張某支付貨款5000元,若不能按期如數支付,則需另行支付違約金1500元。

調解書生效後,齊某於2022年9月29日,通過微信向張某發送20個金額均爲250元的微信轉賬,合計金額5000元。張某收到紅包後感覺受到了侮辱,於當晚報警,並在微信上將對方拉黑,也未接收轉賬紅包。最終,張某未能在10月1日前收到欠款,遂向安丘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獲得法院的支持。

按照齊某的所謂說辭,自己是按照時間節點,還夠了所有欠款的。明明是對方不要轉賬,而且把自己微信拉黑了,才導致還債“中途而廢”,所以應當視爲債權人拒收欠款,責任全部在對方,法院不應支持強制執行,而自己也不用另行支付調解書上約定的違約金。

問題是,誰都能讀出,對方以20筆“250”元微信轉賬還債的言外之意。衆所周知,“250”是罵人的話,人們在生活中,都儘量避開這個數字。拿“250”做文章,在5000元的正常還債背後,還潛藏着對對方的人身侮辱意圖。

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身爲債權人的張某一怒之下,選擇不接受這筆轉賬紅包,並在微信上將對方拉黑,確在情理之中,並非無理取鬧。

誠然,從表面上看,齊某行爲符合還債的要求,張某行爲也有主動拒收的特徵。但實質上,這是變了“味”的還債,債權人拒不接受債務人的表示,也有法律上的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很明顯,齊某用“250”這個特定數字羞辱他人式還債,應當歸入違背公序良俗之列,需要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張某作爲受害者,有抗拒表示也很正常,不能簡單地歸之爲過度反應。

不僅如此,從法律程序上講,齊某尚未窮盡履行義務的手段。由於雙方在調解書中並未約定,微信還款爲唯一的還債方式,那麼當出現無法從微信渠道還錢的情況時,齊某理應嘗試採取現金還款、銀行轉賬等方式進行“補救”。而不是自以爲得計,坐看對方氣急敗壞。當最終出現還債不能的情況時,齊某應當就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一個文明的法治社會,既要求公民遵法守法,也鼓勵人們心向良善。以當今社會之複雜,法律不可能約束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就所有的問題都給出一個個具體答案。但法律也明確了基本的原則,就是自然人的行爲,應當符合公序良俗,也就是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等。

回到這起糾紛,齊某不是不知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道理,也不是不明白調解書的法律分量。但還是小聰明作祟,在還債的法律義務上“加戲”,意圖讓對方蒙受羞辱,結果卻遭到了當事人的抗拒、司法的否定,可謂“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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