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聯社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建設金融強國的重大部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是金融體系的重要基礎法律,最近一次修改爲2015年,目前已啓動修改工作,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

財聯社記者獲悉,今年兩會,全國政協委員,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張奎就《商業銀行法》的修改提出建議。鑑於頂層設計的重要性緊迫性,張奎建議加快推進《商業銀行法》修改工作,落實金融監管“長牙帶刺”要求,加大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增設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控人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處罰條款等。

另外,張奎還就完善存款保險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提出建議,建議明確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風險監測預警職能,擴展直接收集投保機構信息職責;完善常態化金融風險信息共享機制,加快構建金融監管大數據共享平臺;建立存款保險特色的風險監測預警信息系統等。

數據顯示,我國建有全球最大的銀行體系,2023年末銀行業總資產(417.3萬億)較2015年末(199.3萬億)翻了一番,機構數量增長約4%。張奎認爲,要加快修改《商業銀行法》,爲依法穩健發展提供高速路、防火牆和隔離網,切實保障由大到強的發展質量。

“近年來,創新性、交叉性金融業務不斷湧現,甚至夾雜一些非法金融活動,影響了正常金融秩序。”張奎還表示,要加快修改《商業銀行法》,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全面落實機構監管、行爲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

爲此,張奎建議,落實全面監管要求,將所有商業銀行業務納入《商業銀行法》適用範圍。其中,建議明確辦理商業銀行業務的均應納入《商業銀行法》適用範圍,特別是不屬於商業銀行性質機構但開展商業銀行業務的,應明確適用《商業銀行法》,依法強化持牌經營原則,並以此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

另外,落實服務實體經濟要求,完善商業銀行業務經營規則。張奎建議,在商業銀行展業原則中增加有關“服務實體經濟”的表述,使之上升爲法律規範,形成法治硬約束。同時,明確區域性商業銀行未經批准不得跨區域展業,強化本地化、專業化、差異化發展導向。另外,建議順應營商環境優化提升需要,取消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取消第三十一條“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等規定,強化市場化法治化經營原則。

針對前期金融風險事件暴露出的問題,張奎還建議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控人的資質要求和禁入情形及變更要求,防止實控人侵害其他股東或者金融消費者權益。針對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建議明確商業銀行風險評級和預警、早期糾正、重組、接管、破產等有序處置和退出機制,並對結算最終性、終止淨額結算、過橋商業銀行作出規定。

張奎強調,落實金融監管“長牙帶刺”要求,加大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建議增設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控人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處罰條款。建議增設違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規定的直接責任人的處罰條款。另外,建議增設違反商業銀行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條款。建議提高相關違法行爲的罰款上限,強化懲戒和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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