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了一起有關高額彩禮的離婚糾紛。

2020年1月,胡某(男方)與李某(女方)確立戀愛關係,2021年1月結婚,胡某給付結婚彩禮50萬元。婚後,雙方發生矛盾,李某於2022年7月訴請離婚。

胡某對離婚沒有意見。他認爲與李某辦理結婚登記後,雙方產生矛盾導致並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規定的“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返還彩禮。

鼓樓法院經審理查明,胡某、李某因感情不和引發過一次離婚訴訟,現雙方均同意離婚,可見感情已徹底破裂。對胡某主張的彩禮部分,法院認爲,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亦有同居生活,但結婚時間不長,且沒有夫妻之實,故判決准予胡某、李某離婚,李某向胡某返還彩禮32萬元。

據瞭解,最高法院對於適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編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三種應返還彩禮的情形: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二是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支付彩禮人生活困難。

此外,最高法院對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也有專門司法解釋。其中提到,如果婚後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便走向離婚,婚姻中共同生活的目的沒有實現,且綜合地方經濟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認定彩禮金額過高的,可以返還部分彩禮。(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江文錦 黃人堃)

來源: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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