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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過多件重大影響案件的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特別提示,天宜上佳信披違規被警示,受損股民可索賠。

2024年4月27日,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宜上佳)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稱:“經查,你公司於2024年3月8日知悉,北京市門頭溝區監察委員會已對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吳佩芳實施留置。你公司直至2024年3月15日發佈公告披露上述事項,信息披露不及時。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章祥兵律師認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構成虛假陳述的,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實際發生的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章祥兵律師專欄)

天宜上佳因信息披露違規,被北京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受損股民可索賠。

目前,章祥兵律師正在代理天宜上佳受損投資者索賠訴訟工作。索賠條件爲:

在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間買入天宜上佳股票,且在2024年3月14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天宜上佳維權入口)

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聯繫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團隊,並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證複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賬戶查詢確認單和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詳細聯繫方式。

章祥兵律師聲明:

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爲準。

(章祥兵律師,證券維權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研究生畢業,法學碩士,現爲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代理證券訴訟、金融維權案件,有多年投資者維權訴訟經驗,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數百件投資者維權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標誌性意義的案件。投資者訴索菱股份及董監高案件,入選深圳中院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中國銀行“原油寶”民事案件入選2020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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