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与法院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的相似性,然而作为一种与法院诉讼相异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仲裁仍有其特殊性。除了广为人知的保密性外,仲裁的一大特征是程序的灵活性,即当事人可自行约定案件适用的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约定选用某仲裁机构/仲裁组织制定的全套仲裁规则,或自行约定个案化的仲裁程序。

虽然,仲裁赋予当事人很大的程序灵活性,但为确保最终裁决的公信力、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仲裁比法院诉讼更加强调程序的适当性。此种对程序问题的关注也体现在仲裁虽以一裁终局为原则,却将违反某些关键程序性问题列为为数不多可据此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比如,委任仲裁员的通知未有效送达,亦或是裁仲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等)。

因此,当事人在推进仲裁时需要更加有意识地关注程序性问题,在获得实体胜利的同时,保证程序的无瑕疵性,才能最终确保胜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本文从仲裁申请人的角度,简述推进整个仲裁程序的主要脉络、提示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并在文末附总括性流程图。

一个仲裁案件基本可分为三大阶段:仲裁前的准备阶段;正式仲裁阶段;裁决的执行阶段。

1. 仲裁前的准备阶段

该阶段下的工作重点可进一步细分为三大主要板块:与对方的沟通;仲裁文书及证据的准备;谨慎对待合同约定的仲裁前置程序。

1.1. 与对方的沟通

该阶段下,申请人一般可尝试与对方进一步沟通,显示出己方确有正式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实际准备,并根据对方的反馈情况判断在该阶段下是否有和解可能。

当然,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当案件涉及需要在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亦或是需要攻其不备时,则前期准备阶段应当注意保密,避免让对方知晓己方动态。

1.2. 仲裁文书及证据的准备

准备仲裁文书时,需要注意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中对于文书的形式性和实质性要求,避免由于文书未涵盖必要事项而被仲裁机构拒收或拒绝受理。比如,仲裁规则中一般都会规定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反请求中所需列明的具体事项。

在国际仲裁中,当正式进入仲裁程序后,特别是仲裁庭组庭后,由于当事人双方及仲裁庭成员大多来自不同的文化、社会、法系背景,为统一文书格式,仲裁庭往往还会在程序令中规定更加细节性的文书格式规范。此时,当事人应同时关注仲裁规则及仲裁庭签发的程序令中对于仲裁文书的各类要求。

在国内仲裁中,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往往整合为一个文件,同时由申请人在提起仲裁时提交给仲裁机构,再由仲裁机构送达给被申请人。

而在国际仲裁中,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是两个独立的文件。申请人往往先将简单的仲裁通知自行送达被申请人,再将相关送达证明及仲裁通知发送给仲裁机构(在临时仲裁中,则直接发送给仲裁员/仲裁庭)。在案件被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正式受理后,再提交仲裁申请(有些仲裁机构的规则也允许申请人将仲裁申请包含在仲裁通知中一并提交)。

1.3. 谨慎对待合同约定的仲裁前置程序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式提起仲裁前的初期准备阶段,需要判断案涉合同下的仲裁条款是否为“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multi-tiered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 escalation clause)是一种复合型的争议解决条款,体现为当事人在条款中约定多层次、多步骤的争议解决机制,通常以“协商”、“调解”、“专家决定”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仲裁或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只有在依约完成了前置程序后,方可提起仲裁。如未依约完成前置程序,则还有可能导致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比如当事人约定纠纷产生后,双方应该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若30天内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

因此,如涉案合同下适用的确为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则在仲裁前的准备阶段中需要确保已依据相关条款要求完成了提起仲裁的前置程序,避免给予被申请人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机会。

2. 正式仲裁阶段

该阶段下,被申请人一般可能存在三种反应:无视仲裁通知、不参加仲裁程序;参加仲裁程序;收到仲裁通知后即表达和解意向。

2.1. 对方无视仲裁通知

在此情况,绝大多数国内外仲裁规则中均明确规定仲裁程序仍可进行,仲裁庭可作出缺席裁决,且为最终裁决。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对方无视仲裁通知、不参加仲裁程序时,申请人及仲裁庭往往更容易发生跳跃程序的情况(即,为图省事而省略一些约定的步骤),殊不知此种“跳跃性”思维极易导致程序性瑕疵(该类瑕疵可作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或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而最终消极影响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因此,作为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需要时刻注意遵守仲裁规则、谨慎处理有关仲裁文书的送达问题,避免程序性瑕疵,以确保裁决的可执行性。

2.2. 对方参加仲裁程序

如对方参与仲裁程序,则其可能在管辖权异议、选任仲裁员、答辩等各阶段给申请人制造困难。对此,申请人都需要积极应对。

2.3. 对方收到仲裁通知后即表达和解意向

此时,双方可展开和解谈判,在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尽可能达成和解,以减少成本。

不过,此时需要特别关注仲裁规则或仲裁庭签发的程序令下有关期限的规定。如无特别说明,和解的期限仍将同时继续计算,这就很容易导致双方和解谈判破裂后才发现原仲裁程序下的期限已临近截止,没有充足时间撰写、提交相关仲裁文书。

因此,在开始和解谈判之前,建议双方达成合意同意和解期间期限暂停计算,并将此合意告知仲裁庭,获得仲裁庭的认可。如果当事人一方拒绝同意,亦或是仲裁庭未予认可,则申请人在进行和解谈判时必须进行两手准备,同时准备相关仲裁文书。

3. 裁决的执行阶段

由于该阶段下,申请人一般可能遇到三种情况: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后,对方主动履行仲裁裁决;对方拒不履行其在仲裁裁决下的义务,无视仲裁裁决;对方不履行其在仲裁裁决下的义务,且申请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3.1. 对方主动履行仲裁裁决

如对方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执行阶段将会较为顺利、迅速。不过,现实情况中该种情形较为少见。因此,建议可在仲裁裁决中规定的履行期限截止日期临近之时,向对方签发律师函,以郑重提醒对方及时履行其在裁决下的义务。

3.2. 对方拒不履行其在仲裁裁决下的义务,无视仲裁裁决

在该种情况下,申请人可先积极与对方沟通,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催促对方按时履行其在仲裁裁决下的义务。如果对方仍旧无视仲裁裁决,则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

3.3. 对方申请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如果对方申请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则申请人应当积极应对与抗辩,确保法院认可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并判令对方履行其在仲裁裁决下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在各个阶段,被申请人均可能提出和解。如发生此类情况,申请人一方面可推进和解,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期限的问题。

以下流程图为对前述文字分析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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