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HKIAC规则2018》的新增内容 [1]

对比HKIAC之前的仲裁规则,《HKIAC规则2018》的新增内容主要包括:

在线文件送达。当事人各方可约定使用安全的在线储存系统递送文件(第3.1(e)条),此为《HKIAC规则2018》新增的文件送达方式。当文件被上传至在线系统时,收件日期应按上传通知接收地的当地时间确定(第3.3条);

第三方资助的披露、费用和保密(第34.3、44及45.3(e)条);

扩展多份合同下提起单一仲裁条款的使用情况(第29条)。对在多份合同下提起单一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允许当事人在多份仲裁协议下启动一个仲裁程序,即便仲裁中的当事人不受所有仲裁协议的约束;

平行程序。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仲裁庭可在以下条件满足时,依本规则同时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或一个紧接着另一个地进行仲裁,或暂停任何仲裁直至任何其他仲裁作出决定:

  • 各仲裁中的仲裁庭组成相同;且
  • 所有仲裁均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第30.1条);

初期决定程序。仲裁庭有权在案件初期决定明显缺乏依据或明显不在仲裁庭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或事实问题(第43条);

替代性争议解决的使用(第13.8条);

紧急仲裁员程序。一方当事人可在仲裁程序启动前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第23.1条);

裁决作出的时限。预计作出裁决的日期须在仲裁庭宣布整个案件审理终结或案件相关阶段审理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第31.2条)。

二、《HKIAC规则2018》关键流程(不同色块代表对应阶段)[2]

适用《HKIAC规则2018》进行仲裁的程序与大多数国际仲裁机构规则适用的仲裁程序类似,下述板块对其中的重要步骤及该类步骤下所需考虑的关键事项进行简述。

初期阶段

准备开始

  • 确认请求与反请求是否属于仲裁条款涵盖范围。
  • 确认案件时效。
  • 确定有委任意向的仲裁员。
  • 决定是否申请临时保全措施或紧急仲裁员程序(HKIAC仲裁规则附录4)
  • 准备相关证据。
  • 了解HKIAC仲裁规则关于文书往来、送达及期限的要求。

预估费用

  • 仲裁费用包括(第34.1条和附录1):

a.仲裁员的费用;

b.HKIAC受理费和管理费;

c.证人和专家费用;

  •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合理的法律代理费用。
  • 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员费用的支付方式。可基于仲裁员的工作时间按小时费率付费,或按照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收费表进行支付。若当事人未达成约定,则仲裁员的费用应根据小时费率确定。(第10条和附录2、附录3)
  • 最终,仲裁庭将确定费用承担方,或当事人费用的承担比例。(第34条)

开始仲裁阶段

申请人

  • 向HKIAC和被申请人递送仲裁通知。(第4.1条)
  • 仲裁自HKIAC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视为启动。(第4.2条)
  • 确认仲裁通知包含第4.3条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a.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请求;

b.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称、地址、传真号码及/或电子邮件地址;

c.所援引的仲裁协议的复本;

d.引发争议或与争议有关的一份或多份合同或其他法律文本的复本;

e.仲裁请求的基本性质的描述及所涉金额(如有);

f.寻求的救济或补救;

g.若当事人事先未约定仲裁员人数,建议的仲裁员人数;

h.申请人有关提名独任仲裁员的建议或任何评述,或提名的一位仲裁员;

i.披露是否存在资助协议和任何出资第三方的身份;

j.确认仲裁通知及其所附的辅助材料的复本已经或正在依注明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同时向被申请人传送。

  • 仲裁通知可包含仲裁申请书。(第4.5条)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内仲裁中,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往往整合为一个文件,同时由申请人在提起仲裁时提交给仲裁机构,再由仲裁机构送达给被申请人。

而在国际仲裁中,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是两个独立的文件。申请人往往先将简单的仲裁通知自行送达被申请人,再将相关送达证明及仲裁通知发送给仲裁机构(在临时仲裁中,则直接发送给仲裁员/仲裁庭)。在案件被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正式受理后,再提交仲裁申请。

  • 通知HKIAC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的日期并附相关证明(第4.8条)。

被申请人

  • 在收到仲裁通知后30日内,向HKIAC和申请人递送对仲裁通知的答复。(第5.1条)
  • 确认答复包含第5.1条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a.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称、地址、传真号码及/或电子邮件地址(若与仲裁通知所述的不同);

b.认为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任何抗辩;

c被申请人对仲裁通知中所列细项的意见;

d.被申请人对仲裁通知中所列的救济或补救的答复;

e.若当事人事先未约定仲裁员人数,被申请人建议的仲裁员人数;

f.被申请人有关提名所述的独任仲裁员的建议或评述,或被申请人提名的一位仲裁员;

g.披露是否存在资助协议和任何出资第三方的身份;

h.确认对仲裁通知的答复及其所附的辅助材料的复本已经或正在依注明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同时向仲裁所有其他当事人传送。

  •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可包含答辩书、反请求、抵消答辩或交叉请求。(第5.2条和第5.3条)

组成仲裁庭阶段

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 在仲裁庭组成前,如满足下列条件,一方当事人可以向HKIAC申请仲裁程序按照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第42.1条)

a.争议金额,即所有请求和反请求(或任何抵销答辩或交叉请求)金额之和,不超过由HKIAC设定并于仲裁通知提交之日公布于其网站上的金额。截止2018年10月,该金额为25,000,000港币;

b.各方当事人同意;

c.出现极为紧急的情况。

  • 仲裁如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则适用以下变更:(第42.2条)

a.案件应提交独任仲裁员,除非仲裁协议约定了三位仲裁员(在这种情形下,HKIAC应建议当事人将案件提交独任仲裁员);

b.HKIAC可缩短本规则规定的或其设定的任何期限;

c.当事人提交文书的数量原则上应受到限制;

d.仲裁庭应仅依据书面文件裁决争议,除非其认为有必要进行一次或多次开庭审理;

e.裁决应在HKIAC将案件移交仲裁庭之日起6个月内传送至当事人;

f.仲裁庭可简要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仲裁庭的组成

  • 若在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当事人仍未就仲裁庭人数达成约定,HKIAC应决定仲裁员人数。(第6.1条)

a.第7条对独任仲裁员的指定进行了规定。

b.第8条对三名仲裁员的指定进行了规定,可根据当事人协议进行修改。

  • 无论是由当事人还是仲裁员提名的仲裁员,均须得到HKIAC的确认。(第9.1条)

质疑仲裁员

  • 仲裁员可被质疑的情形:(第11.6条)

a.存在可导致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

b.仲裁员不具备当事人约定的资格;

c.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其他原因行事不当迟延。

  • 当事人质疑其提名的或参与指定的仲裁员的,只能基于其在提名之后才获悉的理由提出质疑。(第11.6条)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指定通知后15日内,或在了解质疑所依据的事实后的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HKIAC发出质疑通知。(第11.7和11.8条)
  • HKIAC对当事人的质疑作出决定。(第11.9条)

仲裁裁决及后续阶段

仲裁裁决

  • 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终局的约束力,且应当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除非当事人约定无须说明理由。当事人放弃就裁决的执行寻求任何救济或提出异议的权利。(第35.2条和35.4条)
  • 若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当事人对争议达成和解,其可向仲裁庭申请,要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内容作出和解裁决。(第37.2条)

裁决后续

  • 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要求:

a.仲裁庭更正裁决中的任何计算错误、笔误或排印错误或任何类似的错误(第38.1条)

b.仲裁庭对裁决作出解释。(第39条)

c.仲裁庭补充裁决在仲裁程序中已提出而裁决中遗漏的请求。(第40条)

三、实体推进阶段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 费用

申请人应在提交仲裁通知同时,应向HKIAC缴付受理费。(第4.4条及附录1)

收到仲裁通知后,HKIAC将要求各方预付相关费用。(第41条)

  • 仲裁地(第14.1条)

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地。若未约定,仲裁地为香港,除非仲裁庭确认另一仲裁地更为合适。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仲裁中,the seat of the arbitration(仲裁地)与the venue of the arbitration(开庭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仲裁地(the seat)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地点,通常决定了相关仲裁案件所应适用的程序法、对仲裁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裁决的国籍等。

而开庭地(the venue)是一个仅具有地理意义的概念。在实践中,经常存在仲裁地与开庭地不同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地,当争议发生后仍旧可以另行选择便于双方的地点作为开庭地,而在认定裁决国籍的时候应当仅考虑仲裁地。

  • 仲裁语言(第15.2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决定仲裁语言。

  • 管辖权异议(第19条):

当事人如对仲裁庭管辖权有异议,应在仲裁通知的答复中提出,最晚应在答辩书中提出。

仲裁庭有权决定其在本规则下的管辖权,包括就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的任何异议。

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如可能,应在对仲裁通知的答复中提出,最晚应在答辩书中提出,或就反请求而言,最晚应在对反请求的答辩中提出。

只有当HKIAC根据表面证据认为本规则下的仲裁协议可能存在或仲裁已恰当启动,仲裁程序才应继续。若在仲裁庭组成前存有疑问,仲裁程序应继续,且疑问应由仲裁庭在其组成后决定。

  • 审理方式(第22.4条)

仲裁庭应决定是否开庭,使当事人出示证据或作口头陈述,或仅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 追加新增当事人(第27条)

在各方当事人同意,且表面上仲裁协议同时约束新增当事人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允许在仲裁中追加新增当事人。(第27.1条)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任何追加新增当事人的申请最迟应于答辩书中提出。(第27.3条)

  • 合并仲裁(第28条)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依当事人申请,合并正在进行的两个或多个仲裁:

a.各方当事人同意合并;或

b.各仲裁中的所有请求均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或

c. 请求依据多于一个的仲裁协议提出,而所有仲裁中存在相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相关联的交易,且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

  • 多份合同单一仲裁(第29条)

源于或涉及多于一份的合同的请求可在单个仲裁中提出,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a.导致仲裁的各仲裁协议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且

b.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相关联的交易;且

c.请求所依据的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

  • 审理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第36.1条)

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裁决实体争议。若当事人未指定,仲裁庭应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

[1]参见:HKIAC官网,http://www.hkiac.org/zh-hans/news/2018-administered-arbitration-rules-1-november

[2]同时可参见HKIACarbitration (2018 Rules): flowchart by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https://content.next.westlaw.com/Document/Ifc9fae87ddbd11e8a5b3e3d9e23d7429/View/FullText.html?navigationPath=Search%2Fv1%2Fresults%2Fnavigation%2Fi0ad74015000001681782d39200d68088%3FNav%3DKNOWHOW%26fragmentIdentifier%3DIfc9fae87ddbd11e8a5b3e3d9e23d7429%26startIndex%3D1%26contextData%3D%2528sc.Search%2529%26transitionType%3DSearchItem&listSource=Search&listPageSource=580d01fe85897bcab2e16c2b25e6c39e&list=KNOWHOW&rank=1&sessionScopeId=fb3878b7a215f2edd236f4c03db1f73803aa451a695d566ea55dc9032b8443db&originationContext=Search%20Result&transitionType=SearchItem&contextData=%28sc.Search%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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