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几天前的女神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举办了一场女神节辩论赛,探讨仲裁中的"多样性"。正方观点是提升仲裁中的多样性是个真问题;而反方则认为这是个假问题。

智库伙伴们也结伴旁听了这场精彩的辩论赛。赛后,某智库小伙伴也忍不住想碎碎念几句自己的观点,经炯par批准,允许其在智库发表ta不成熟的小观点。当然,必须郑重声明的是,下文仅是该小伙伴的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库立场。

我们是否应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提升仲裁员的多样性?

国际商事仲裁(本文中,特指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仲裁案件)中有一句“黑话”——"Pale, Male, and Stale",即认为目前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员以上了岁数的白人男性为主导。围绕着这一特点,国际商事仲裁界也掀起了一场主张多样性的风潮,不少业内人士都主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员应当体现出更多的多样性——不同种族、不同性别、不同国籍。有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也考虑到了仲裁庭组成中仲裁员的国籍及性别问题。业内也对是否要提升仲裁员的多样性有不同的看法。

那么我们是否应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提升仲裁员的多样性?私以为要更好地回答这一问题,可能还需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愿景着手。相信大家都会认同,仲裁的产生与发展始终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俗话说“顾客就是上帝”,而仲裁的最终顾客无疑就是当事人。在考虑仲裁员多样性的问题上,我们当然也应当从当事人的角度加以探析。仲裁员的多样性也是当事人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不过,在当事人关注仲裁员的多样性时,其究竟关注的是什么?真的是体现在表面上的种族、性别及国籍吗?

在当事人关注仲裁员的多样性时,其究竟关注的是什么

给案件选择仲裁员,好比给病人选择医生。试想,当家人患了重病,需要医治的时候,在有充足资金的前提下,我们肯定想找到专业技术最高超的医生把家人的病治好。此时,我们并不会考虑相关医生是哪个国家的、是男是女、多大年纪。当然,如果同时有多个专业技术一模一样的医生,此时我们会进一步考虑医生的费率及效率。当存在专业技术、费率、效率完全一致的多个候选医生的情况下,我们可能纯粹基于自己的偏好、再根据医生的国籍、性别、年龄作出选择。

在给家人选择医生的时候,上述选择过程中我们所考虑的选择依据及适用顺序是清晰而明确的。但在选择仲裁员的时候,虽然我们也想选择一位医生来医治好案件,但选择标准似乎与选择医生不一样——当事人似乎并不强调专业性(此处专业性做广义解释,指有专业知识又能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而更多地考虑由国籍、性别、年龄等要素体现出来的多样性。为什么目标相似,却会有不同的选择方式?

私以为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有些当事人事实上考虑的仍旧是专业性,但外在体现为更关注多样性——此类当事人之所以如此强调多样性,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担心仲裁员是否能专业地审理案件。其担心仲裁员会偏袒与其同国籍或种族的对方当事人,所以其主张首仲或独任仲裁员应当与各方当事人持不同国籍。其担心上了年纪的男性仲裁员会有其固化的观点,所以主张应当有更多的青年仲裁员、女性仲裁员。可见,此类当事人关注仲裁员的多样性,其实是希望通过多样性来确保专业性,以获得公平公正的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关心的实际上是仲裁员的专业性,故而针对这类当事人,仅仅给予形式上的多样性是治标不治本的。私以为,如果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些仲裁员是足够专业的,这类当事人应该并不会那么在意仲裁员的国籍、性别、年龄,而会更关注仲裁员的费率与效率。在有专业程度、费率、效率完全一致的多个候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才会基于个人偏好,根据候选仲裁员的国籍、性别、年龄作出选择——此时,我们的选择过程与给家人选医生完全一致。

第二,有些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则并不在意专业性,而希望特定国籍、性别、年龄的仲裁员能更偏向于自己一方。此时,当事人甚至可能已经知道一名真正专业而又公正的仲裁员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裁决,故而想与仲裁员“套近乎”,找到更加容易偏袒己方的仲裁员——比如,与己方来自同一国家、同一种族等。此时,该类当事人可能更加希望仲裁员的专业性有瑕疵。此时,当事人不再是给家人找医生,而是给想要致其于死地的仇家找医生(当然,这种复仇的心态不应提倡)。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明显想通过选择不专业的仲裁员来帮助自己赢得本不该赢的案件。在这种极端情况下,仲裁员的多样性甚至会帮助该类当事人达到不法目的。

现在,我们可能可以更好地回答之前的问题:在当事人讨论仲裁员的多样性时,他们真正关注的是其是否能赢得案件。既然搞明白了顾客的诉求,我们就可以再来回答题述问题,即我们是否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提升仲裁员的多样性?

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多样性的价值

在理想状态下(即在一个信息透明对称的环境下,当事人可以确认仲裁员的专业程度时),回答是提升多样性并没有那么重要。基于前述分析可知,我们更加关注的是专业性。我们首要关注的会是仲裁员的专业性,只有当仲裁员足够专业,我们方可进一步关注仲裁员的多样性。而且,私以为,由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多为商事主体而非自然人,个人情感因素的介入相对较低。故而,当仲裁员足够专业、整个仲裁环境更加公平、公正、高效时,当事人对于仲裁的信任值将直线上升,那时仲裁员的多样性似乎也就没有那么重要了。

然而,与丰满理想相对的是骨感的现实。现实中,信息是不对称的,当事人往往难以有效判断仲裁员是否真正专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确需要多样性。此时,多样性就成为当事人追寻专业性的一种手段,当事人希望有不同的仲裁员以确保没有来自国籍、性别、年龄、文化等的偏见。

多样性与专业性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目前的现实背景下,的确存在提升多样性的必要。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应该时刻记住的是,多样性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切忌盲目地为求多样性而增加多样性,却忘记了初心实则为保证专业性。如果为了多样性而求多样性、接纳很多专业不过关的仲裁员,久而久之,当事人对仲裁的信任度只会每况愈下,形成恶性循环。

专业性与多样性好比一件可以把我们全副武装对抗寒冷的羽绒服和一条围巾。当我们面对寒冷(案件)的时候,如果我们能够很容易的得到那件足够保暖的羽绒服(专业性),我们也没有必要一定要戴围巾(多样性)。而当我们无法直接找到那件羽绒服的时候,我们只能先用多条围巾把自己从头到脚裹严实了,以抵御寒冷。

但是,不管怎样,请记住,我们最终的目标、最好的选择,实则是找到那件羽绒服——对于仲裁员来说,应该始终关注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用专业水平说话,而不应期望于基于自身的多样性(比如性别、国籍等)获得优待。对于当事人来说,应该意识到多样性只是帮助自身筛选专业仲裁员的手段,而不应盲目地相信多样性而放弃一些真正专业的仲裁员。

以上就是一些不成熟的小观点。对于其中说得稍有道理的地方,厚脸皮要一些掌声。对于其中的糟粕部分,也望各位读者严厉指正,不吝赐教。在此谢过读者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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