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延吉市執行新的污水處理收費標準

延吉市人民政府下發《關於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通知》,將於7月1日起對污水處理費進行調整。調整後,以一個家庭年用水量70噸計算,每月水費支出增加額在4元上下。

早在2015年1月21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通知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規定,促進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加大污水處理收費力度。《通知》還要求,2016年底前,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要調整到位。調整後的污水費標準是,居民每噸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目前爲止,全省除延吉市和長春市雙陽區外,其他縣市(區)都已根據國家相關通知和規定,調整了污水處理費。

目前,延吉市城區已建成並投入運營污水處理廠4座,其中污水處理廠3座,中水處理廠1座。日均污水處理能力爲25萬噸,中水處理能力爲5萬噸,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已達到100%。延吉市現行的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是2006年頒佈實施的,多年以來,延吉市污水處理運行費用遠遠超出實際徵的收污水處理費。

本次調整,旨在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等文件精神,以促進節約用水、節能減排爲目的,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遵照國家確定的最低標準進行調整,以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水平,實現污水達標排放和中水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保證延吉市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

本次調整,居民用水、公用水以119號文件所確定的最低限爲標準,其他用水參照其他城市標準,綜合考慮相關行業承受能力確定徵收標準。城市低保和雙殘家庭,繼續實行減半收取的政策。水量的確定按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據瞭解,居民所繳納的水費中,包含了自來水水費、污水處理費、源水費、水資源費等。延吉市水務集團根據居民用水量分析,如果一個家庭平均年用水量在70噸左右,按這個用水量,污水處理費調整後,一個家庭每月水費支出增加額在4元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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