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被拆遷人的救濟途徑: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楹庭瞭解到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會涉及一些具體行政行爲,例如行政機關作出的建設項目審批、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認定拆遷單位的資格、安置辦法、裁決、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爲,對於這些行政行爲,當事人均可申請行政複議。

文章導讀:被強拆之後,找誰討說法?

1、無法達成補償協議的,可向法院起訴。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拆遷人依照拆遷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強拆之後,找誰討說法?

2、依據法定程序拆除房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土地徵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定: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被強拆,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要求賠償。

3、可申請行政複議。

(1)行政複議的適格主體是徵收管理機關,複議內容是徵收拆遷方所作出的行政行爲。楹庭瞭解到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會涉及一些具體行政行爲,例如行政機關作出的建設項目審批、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認定拆遷單位的資格、安置辦法、裁決、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爲,對於這些行政行爲,當事人均可申請行政複議。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被拆遷人的救濟途徑: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強拆之後,找誰討說法?

(3)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4、可提起行政訴訟。

(1)楹庭認爲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被強拆之後,找誰討說法?

楹庭提示您:

(1)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正式的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爲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在無法與徵收拆遷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儘快聯繫專業的徵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別通過信訪、舉報等方式錯過訴訟時效。

(2)對於合法房屋被強拆,訴訟時效是6個月。在被認定爲違章建築以後,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的,要在接到該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注“楹庭拆遷律師”頭條號,私信留言,即可享有一對一解答。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