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楹庭認爲按照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徵地補償標準較低,但是水利、水電工程取得效益後,將提出一部分收益建立庫區發展基金,扶持徵地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文章導讀:有些人諮詢楹庭,說廣西柳州、江西宜春等地即將修水庫搬遷了,給的補償款太少了,連安置房屋的錢都不夠。土地也沒了,以後要怎麼生存呢?法律規定要給移民哪些安置補償呢?

第一部分: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部分:法條釋義

一、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是因爲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移民與其他建設工程相比,有一些特殊性。

1、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的範圍大,一般佔用耕地都要幾千或幾萬畝,有一些水電工程淹沒達十幾萬畝,是其他工程所少有的。

2、徵地相對集中,不象鐵路、公路那樣涉及的鄉鎮很多,因此,需要遷移的人口也相對比較集中,一般達幾千-幾萬人,甚至達到十幾萬人。

3、庫區的位置較爲偏僻,對安置的人口採用農轉非和招工安置等途徑不具備條件,只能採用農業綜合開發,發展農、林、牧、副、漁或建鄉鎮企業的辦法安置移民。

4、庫區的經濟條件和自然條件較差,人民生活水平低,如果安置不好將會對農民的生活帶來長期困難。

5、對水利、水電工程的投資不足,對移民安置只能採用低標準,待水電、水利工程建成取得效益時,再給予扶持和補助。

二、國家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徵地補償及移民安置採取的主要辦法。

1、由地方政府統一組織、制定移民安置規劃並組織實施,根據工作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還設立了專門的水利水電移民安置機構,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

2、採用開發性移民,就地後靠和外遷結合的辦法,主要通過開發荒地、灘塗和調劑土地,解決移民的生活和生產。

3、採取前期補償和後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楹庭認爲按照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徵地補償標準較低,但是水利、水電工程取得效益後,將提出一部分收益建立庫區發展基金,扶持徵地移民的生產和生活。同時,地方政府也對徵地移民採取許多優惠政策,如減免稅,給予各方面補貼等。

三、根據原《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務院於1991年1月25日發佈了《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就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方面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楹庭瞭解到,根據新法規定的原則,國務院將對原條例進行修改。主要是根據新法重新確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對條例確定的補償標準作相應的調整。

楹庭提示您:

1、通過大家反映的情況可以看出,很多即將搬遷的移民會擔心補償太低,不能保障以後的正常生活。然而,我國對於徵地拆遷補償有個基本政策,就是不能因徵地拆遷而降低其原有生活水平。關於這種情況,我國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1)縣級以上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2)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並公佈各市縣徵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徵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徵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爲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所以說,如果您對安置補償條件不滿意,要積極找徵收方協商。拖延時間,只會錯過訴訟時效。在無法與徵收拆遷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儘快聯繫專業的徵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每個案例都有一段故事,如果你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可以發私信,一對一諮詢。

編輯/原創作者:楹庭拆遷律師團 朝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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