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關於安置被徵地單位農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通過開發經營和興辦鄉鎮企業,對一些特殊的人員還可以採用自謀職業或建立社會保險等辦法,而對一般的農業人口,應當採取興辦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開發,通過發展生產,使被徵地單位的農民達到或超過徵用前的生活水平。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解決因徵用土地造成的剩餘勞動力和農業人口。

文章導讀:徵地了,法律規定如何安置農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解決因徵用土地造成的剩餘勞動力和農業人口。楹庭認爲支持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可以由政府直接組織,也可以由政府提供資金上的幫助,也可以是採取稅收上的優惠,總之要使農民能通過從事開發經營和興辦企業等方式儘快得到安置。

2、關於安置被徵地單位農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通過開發經營和興辦鄉鎮企業,對一些特殊的人員還可以採用自謀職業或建立社會保險等辦法,而對一般的農業人口,應當採取興辦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開發,通過發展生產,使被徵地單位的農民達到或超過徵用前的生活水平。

3、原《土地管理法》對徵地後勞動力安置作了詳細的規定,但是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一些措施已經失去作用或很難採用。楹庭拆遷團瞭解到,如果徵地後無地農民可以轉爲非農業戶口,隨着市場的開放,轉戶口已不能解決農民的生活問題;再如招工安置,隨着城市企業用工制度的改革,政府無權要求企業招工,而是由企業自己決定,因此,這一條也很難實現。再如,調整承包耕地,本法規定耕地承包期30年不變,如果承包經營者不同意調整也不能實現。因此必須研究新形勢條件下,解決徵地後農業人口的安置辦法。

4、新法對建設佔用耕地的要實行“佔一補一”的政策,因此今後徵用耕地,要開墾與徵用耕地相同數量和質量的耕地,新開墾的耕地可以用於被徵地單位農業人口的安置,以減少農村勞動力安置的壓力,促進農村社會的穩定。

每個楹庭提示您:

各地的徵地拆遷政策和安置補償標準不同,徵地項目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您沒有與該政府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諮詢徵地拆遷專業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用專業的法律知識與政府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案例都有一段故事,如果你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可以發私信,一對一諮詢。

編輯/原創作者:楹庭拆遷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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