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二條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註冊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佈註冊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目錄,並對註冊或者備案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祕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釋義】

(1)資料真實性要求。本條強調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註冊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處理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註冊資格應當予以撤銷;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企業的生產要求。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企業應當開展科學的配方研發,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對產品的影響並驗證到位,科學合理設計配方,確保申報的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在實際生產過程中能夠實現並能保證產品質量安全、有效,企業在實際生產過程中所採取的原輔料、生產工藝及過程、生產設備設施等與註冊或者備案的配方和工藝相比,不能發生變更或偏離。產品的註冊或者備案作爲產品管理的一個重要措施,也應當作爲後續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3)註冊結果公佈和信息保密。根據行政許可法第5條中“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的規定,本條規定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佈註冊產品信息,並對註冊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

最後,依然是小編的日(tao)常(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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