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畢業季找工作試用期該注意什麼?看了本文你就懂了 來源:法制日報

入職約定試用期瞭解一下

□ 葉亞楠

小杰是某高校畢業生,2018年7月進入了一家電器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爲期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爲3個月,同時約定試用期月工資爲7000元,轉正後月工資9000元。然而,入職兩個多月,公司就以小杰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標準爲由與他解除了勞動關係。小杰以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資差額及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爲由申請仲裁,後訴至法院。庭審中,公司表示在對小杰進行考覈後認爲小杰的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但並未就公司的錄用條件、考覈標準及小杰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緣由進行舉證。最終,法院認定公司與小杰約定的試用期不符合法律規定且系違法解除,支持了小杰的訴訟請求。

隨着畢業季的到來,高校畢業生紛紛迎來了校園向職場的華麗轉身。初入職場,難免會遇到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的情況,那麼,試用期間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問:試用期一般多長時間?工資標準是多少?

答:我國勞動合同法就試用期的期限長短、工資標準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該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對於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法律規定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與小杰簽訂了爲期1年的勞動合同,但卻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期間工資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這些約定均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致使小杰的工資低於法定標準,故法院判令公司向小杰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差額。

問: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不合法,勞動者該怎麼辦呢?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該約定應屬無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此外,對於由於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勞動者在職期間的工資低於法定標準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及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問: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辭退員工?

答: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中雖規定,如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對於用人單位而言,首先需要有明確的錄用條件及考覈標準並需要明確告知勞動者;同時,用人單位需要舉證證明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考覈,並能夠認定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並且需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試用期期限內提前進行通知,試用期屆滿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爲違法解除。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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