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發佈消息, 槍殺民警賈巴伍各的被告人阿約乾子犯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爆炸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一審獲死刑

9月21日,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由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阿約乾子犯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爆炸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通過法庭審理,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鑑定意見等證據,控辯雙方及被告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並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充分闡述了各自的意見,同時聽取了被告人的最後陳述。休庭後,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認真評議,並報經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決定。10月25號,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復庭宣判。

【案情回顧】

被告人阿約乾子2015年4月26日攜帶毒品,途經川陝交界的京昆高速陝西入口時,被陝西警方現場查獲。因被告人阿約乾子患有嚴重傳染疾病,被陝西省略陽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後阿約乾子一直潛逃。2016年7月15日,略陽縣公安局將阿約乾子列爲網上逃犯通緝。2017年6月10日,公安機關對在逃犯阿約乾子實施抓捕時,被告人爲抗拒抓捕拿出藏匿於隨身攜帶挎包內的手榴彈,兩次投擲,致3名民警1名羣衆受傷,趁爆炸之機被告人阿約乾子逃離現場。2017年6月14日,布拖縣公安局專案組根據線索,組織民警對阿約乾子藏匿地區搜捕。在搜捕過程中,阿約乾子舉槍向搜捕民警射擊,造成搜捕民警一人犧牲(死亡)兩人受傷。

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阿約乾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併罰,合併決定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

本案查獲的181.095克海洛因及繳獲的仿製式長槍一支、"56"式軍用子彈五發依法予以沒收。

宣判後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該判決上訴及抗訴期滿後依法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成都商報記者江龍 圖據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槍殺民警賈巴伍各的被告人阿約乾子一審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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