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案件的程序都是經過審理判決後才能申請執行,但是有一些案件是可以先予執行的,就是在審理階段沒有下生效判決之前就可以申請執行,稱爲可以先予執行的案件,先予執行的案件包括:①追索贍養費等由身份關係引起的相關費用;②追索撫卹金、醫療費用的、追索勞動報酬的;③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此爲民訴法106條的規定。情況緊急包括五種情況:民訴法106條第三項規定。

先予執行申請書

此類案件必須是當事人申請,法院纔會准許先予執行,否則,法院不能依職權直接判決執行。且申請的條件是:(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案外人擔保申請書

不管是申請行爲保全還是財產保全,亦或者是申請訴前的這兩類保全還是訴訟中的保全都是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的,擔保的價值必須與保全的價值相當,這是爲了使申請人保全時對保全行爲的慎重,這個擔保可以自己提供也可以由案外人提供擔保,當事人提供本人的財產擔保的,直接寫入申請書,不必另外提交擔保書現在還可以由保險公司給擔保,就是投保一定價值的保單做爲擔保。

不服保全或先予執行復議申請書

對於保全和先予執行,並不是一個程序就是不可逆的,被申請人不服的完全可以申請複議的,但是提起復議是有時間限制的,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一天一篇學習訴訟知識,一天一篇積累法律意識,堅持做懂法的人,使用起來纔不會手忙腳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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