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報中的調查事實已經確定: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爲,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兩人的行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據此,女乘客和公交司機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於本案中涉嫌犯罪的乘客和司機已經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終結,導致無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隻要他們還有可供執行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他們的民事賠償責任就不能免除

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女乘客和公交司機的民事責任由他們的繼承人在他們的遺產範圍內承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本案中的公交公司作爲違約方,需要對這些無辜旅客的死亡承擔無過錯損害賠償責任,乘客買票乘坐公交車,實質上相當於同公交公司簽訂了客運合同,車票就是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作爲承運人的公司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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