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涉及違法犯罪的刑事案件,當事人都會被採取強制措施,刑事的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這五種,這個是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敘述的。在公安的偵查階段,爲了查清案件及取得證據,都會被拘留,而當事人或者其家屬都會想盡辦法辦理取保候審,雖然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強制措施,但是相對來講,不僅可以恢復一定的自由還會減少精神上的壓力,那麼辦理取保候審向那個機關提出?怎樣可以相對容易辦理取保候審呢?

首先,我們先弄明白什麼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指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已經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的,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能夠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人員包括:犯罪嫌疑人自己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的代理律師這些人員是可以提出的。從以上的定義可以看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是可以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提出的,一般的提出階段都是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和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法律規定的是應該書面的提出申請,且對應機關應該書面的給出恢復,同意或者駁回的決定。但是在有的機關看來,是不需要做出書面的決定的,且電話一般都不回覆的,都是等着當事人或者代理律師打電話詢問,纔會給出答覆。也會說出我們一般都是不出書面的回覆的,如果你們需要可以出給你們,但是當事人或者律師就會考慮到一旦出了出面的駁回決定就是無法更改的法律事實,還期待下次再提出申請,留一線希望就會接受沒有書面回覆的事實。

保證人和保證金當事人可以選擇一樣,不得同時適用。保證人沒有特殊的要求,只要與本案無牽連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有享有政治權利就可以,因爲保證人是承擔着責任的,一旦嫌疑人出現違反取保候審期間規定的情形,保證人是要負責的。保證金的繳納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條件決定的,交給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間,嫌疑人沒有違反規定,是會退回的。

怎樣辦理取保候審可以相對容易被批准呢?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弄清楚取保候審的條件,在刑訴法的67條明確規定了四種條件:①可能判處附加刑的;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但是取保後沒有社會危害性的;③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懷孕哺乳期的婦女的;④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辦結的。只要符合其一就可以,只是符合這樣的客觀條件還不行,還要在申請書上寫明嫌疑人的主觀態度,這樣辦理取保纔會更容易,①主觀上自願認罪,並如實交待犯罪事實;②有積極主動揭發、檢舉同案犯或他人犯罪事實或提供破案線索的也應該寫明;③寫清楚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和積極賠償被害人,並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④應該充分溝通。和辦案人員的溝通很有必要,與辦案單位溝通,與被害人溝通,協調好各方面的關係。且溝通要及時、充分,刑事案件對司法機關和相關辦案人員有嚴格的錯案追究制度,因此一旦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或者事實或法律規定,要立即與辦案人員聯繫,提醒辦案人員,不能耽誤,否則一旦錯過時機,再想說服辦案人員“改錯”難度就會非常 大。

以上只是一些建議,希望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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