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下單不是萬事大吉!雙11,你在價格上被“套路”了嗎?

雙11已過,你買到便宜的商品了嗎?當遭遇特價與原價相等、商家自稱錯標了低價時,又該如何是好?

限時搶購,網上銷售的商品存在價格欺詐 一

“雙十一”期間,沖沖公司在官網上發佈的廣告顯示:某某時段A款充電寶,特價49元。而當日在該時段,小王以69元的價格訂購了該A款充電寶。提交訂單後,小王沒有細看價格便於當日通過支付寶向沖沖公司付款69元。小王收貨後,才發現價格有誤,在與沖沖公司的客服幾次協商未果後,小王以沖沖公司實施價格欺詐爲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網絡購物合同,適用“退一賠三”條款,由沖沖公司保底賠償5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首先,涉案網購合同已成立。雖然沖沖公司採取網絡搶購的銷售方式具有特殊性,也就是該廣告與商品的搶購界面直接鏈接且消費者需在短時間內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但小王在下單時確實和沖沖公司之間達成了合意且已付款,故合同是成立的。

其次,沖沖公司存在對消費者小王的欺詐故意。由於沖沖公司事先在網站上設定了較低的價格49元,也正是此較低的價格才讓消費者進行購買,但其實際購買的價格卻是69元,此前沖沖公司並未在網絡上向消費者就該69元的購買條件作出聲明,且其並無證據表明會存在事後返款等,所以69元的價款並非小王真實的意思表示,故認定沖沖公司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故意。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綜上,法院判決沖沖公司保底賠償小王500元,並退還貨款69元;小王退還衝衝公司充電寶。

法官釋法

本案中,充電寶原價69元,沖沖公司在特定的時間將其價格設置爲49元,以特價吸引消費者搶購,但消費者付款時隨即變爲原價。遇到這種情況,法官會給出怎樣的建議?

1.認定合同成立對於消費者是有好處的。合同成立之後,如果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比如欺詐、脅迫等,此合同爲可撤銷合同。合同是否有效,選擇權在消費者,既可以讓合同繼續有效(假如因爲某種原因,A款充電寶升值了,花69元購買也是超值的,當然可以選擇讓合同有效);也可以選擇撤銷合同(如本案的情形)。

2.發現價格有誤之後,出於時間等成本的考慮,可以先與商家進行協商,未果之後,再到法院進行起訴,通常消費者住所地的法院就有管轄權,方便消費者進行起訴。同時,要注意保存證據,如相關消費截圖等等。

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果商家存在欺詐可以要求“退一賠三”,賠償款不足500,可以得到保底的500元。這是對消費者的保護,同時也是對存在欺詐商家的懲罰。

商家稱所售商品標價錯誤,並非真實售價 二

鴻運公司系某大型購物平臺的所有者。在某一節假日時段,該購物平臺顯示鴻運公司的平板電腦每臺價格爲161.99元,於是,小張在該網站下單購買該產品1臺,且在線支付貨款161.99元。

下單時,購物平臺爲小張發出了“檢查訂單”提示,寫道:“當您選擇了我們的商品和服務,即表示您已經接受了本公司的隱私聲明和使用條件。……您點擊訂單確認按鈕後,我們將向您發送電子郵件或短信以確認我們已收到您的訂單。我們向您發送電子郵件或短信,通知您商品已發貨之後,我們和您之間的訂購合同才成立。”

不久之後,該網站給小張發送郵件稱:“由於缺貨,將無法滿足您對商品B的訂購意向;如果您就該商品已經完成付款,相應款項將退至您的賬戶餘額或原支付卡中。” 接着,鴻運公司又稱,將平板電腦的價格標注爲161.99元系操作錯誤,此價格並非平板電腦的真實售價。鴻運公司隨後將161.99元貨款退回給小張。小張訴至法院,要求鴻運公司賠償購買差價1437元以及維權費用。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首先,該合同未成立。法院認定,“檢查訂單”頁面中約定消費者下單爲要約,網站發出送貨確認才構成承諾,現消費者購買商品,閱讀使用條件並同意,視爲雙方就此達成合意。此雖屬格式條款,但商家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以顯著的方式提醒了消費者注意。本案中,消費者下單付款後,商家未發出發貨確認,所以,該網絡購物合同未成立。

其次,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鴻運公司存在過錯。由於買賣雙方的信息嚴重不對稱,消費者小張無從知曉某種商品的庫存,且該商品低價正處於特殊的節假日時段。作爲網站經營者,鴻運公司有能力掌握商品的動態庫存,在某種商品缺貨的情況下應及時告知消費者並阻止消費者下單付款。”鴻運公司在無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況下仍接受消費者下單,且並未告知消費者商品標價錯誤,其行爲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因鴻運公司單方取消訂單,致使小張喪失了以161.99元價購買到平板電腦的交易機會,判決鴻運公司向小張賠償1臺平板電腦正常銷售價格1599元與161.99元之間的差價損失1437.01元及維權費用。

法官釋法

本案中,消費者小張在特定的節假日,因平板電腦低價而購買,但商家以合同未成立、且價格系操作錯誤並非真實售價爲由,主張僅僅退還原先的貨款,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1.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即在合同未成立、無效等情況下,有過錯一方應承擔的責任。

2.對於在簽訂合同中,由於商家的過錯導致合同未成立的情況,可以要求商家賠償差價以補足損失。同時,正是因爲商家的過錯,才讓消費者進行了公證和並聘請律師,因此,該筆律師費、公證費等也可以要求商家承擔。這也是民法公平原則的體現。

商家所售產品“特價與原價相等” 三

小李在某購物平臺購買了酒仙公司銷售的白酒6瓶,網上商品頁面描述爲[中國名牌白酒52度(1618)500ml特價],成交價爲8349元。交易完成後小李查詢上述網頁發現,其購買的白酒在網店店鋪中標註的商品價格原價和特價相等,於是向北京市價格舉報中心舉報。之後,小李與酒仙公司達成《諒解協議書》,約定雙方於協議簽訂後5日內完成退貨、退款手續,酒仙公司賠償小李8394元,如一方違約,承擔總金額20%的違約金。後因公司未履行,小李訴至法院,請求酒仙公司賠償8394元並承擔違約金1678.8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首先,酒仙公司以網上銷售的是特價商品來誤導消費者,而該款酒的特價和原價相等,其行爲已構成欺詐,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其次,小李在請求賠償過程中與酒仙公司達成了諒解協議,因酒仙公司未能按照該協議約定義務履行,其行爲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後,法院判決酒仙公司給付小李賠償款8394元,並承擔違約金1678.8元,共計10072.8元。

法官釋法

本案中,消費者小李看到存在特價,並且以爲存在優惠的情況下,才選擇購買該產品,而酒仙公司以網上銷售的是特價商品來誤導消費者,雙方達成了協議書,但酒仙公司拒不履行,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1.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商家在出售產品過程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作虛假宣傳。當出現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時,消費者有權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經營者與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應遵循自願、平等的原則。發生糾紛時,消費者也可以選擇與商家進行協商解決,如退貨、更換、達成賠償協議等,通過多元途徑進行解決。

(文中人物均係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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