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全面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和現代種業強國建設,我們以近年來發生的品種權糾紛案件爲基礎,綜合考慮案件的社會影響、所涉問題典型性、涉案作物種類的分佈、案件類型等因素,經組織專家多次評審,最終確定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通過典型案例的發佈,一是對侵權者形成震懾作用,從而推動形成打擊侵權、尊重種業知識產權的社會意識和構建公平競爭的種子市場秩序;二是正確引導執法者開展執法,避免執法尺度不一;三是指導權益人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增強維權信心。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

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

2018年11月6日

1. 萊州市金海種業有限公司訴張掖市富凱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玉米“金海5號”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本案爲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17批指導性案例第92號,是甘肅省2014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之一,涉及品種權侵權鑑定結論的解釋與舉證責任的轉移問題。經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據《玉米品種鑑定DNA指紋方法NY/T1432-2007》,差異位點在兩個以下的,應當綜合其他因素進行判定,舉證責任應由被訴侵權方富凱公司承擔。富凱公司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終審判決認定富凱公司的行爲構成品種權侵權,判決富凱公司酌定賠償金海種業50萬元,並責令停止侵權行爲。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由於DNA指紋檢測的位點與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DUS)測試的性狀沒有直接對應關係,如DNA指紋檢測表明品種間差異位點爲1的,應綜合考慮其他因素,此時舉證責任由被訴侵權方承擔。

2. 敦煌種業先鋒良種有限公司訴新疆新特麗種苗有限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一師四團侵害玉米“先玉335”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本案爲2014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之一,是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獲高額賠償的典型案例,涉及法院證據保全程序與制止侵權合理費用的補償問題。經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最終判決責令新特麗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敦煌先鋒公司500萬元,支付因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3萬元。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先玉335”是外國企業在中國獲得的授權新品種,本案判決體現了中國政府對所有授權品種的保護一視同仁、平等對待,體現國民待遇原則;明確邀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田間取樣不是法院證據保全程序中的強制性要求,不能以未邀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取樣爲由簡單地否定證據保全的效力;強調適用法定賠償時,爲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以另行計算。

3. 陝西天丞禾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訴陝西大地種業有限公司興平分公司侵害小麥“西農979”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本案是關於小麥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典型案例,涉及如何確認鑑定程序與鑑定結論的合法有效。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品種權侵權成立證據不足,駁回原告天丞禾公司的訴訟請求。天丞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強調權利人應採用合法有效的證據收集程序,並使收集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否則將無法有效證明侵權行爲成立。這一點,無論是對權利人主張權利,還是對被控侵權人提出有效抗辯,避免被錯誤地追究法律責任,具有重要啓示。

4. 河南金博士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德農種業有限公司、河南省農業科學院侵害玉米“鄭58”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本案是關於我國玉米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典型案例,涉及的權利關係複雜,請求賠償的金額特別巨大。經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德農公司賠償4950萬元及因制止侵權行爲的合理支出2萬元。“鄭單958”是我國目前種植面積最大的玉米品種,其與親本“鄭58”的品種權分屬不同主體,分別幾經轉讓,期間還交織着複雜的品種權許可使用關係,案件的審理備受種業的關注。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儘管判定品種權侵權行爲成立,但審理法院考慮到德農公司已經支付“鄭單958”品種權許可費2000萬元,併爲生產“鄭單958”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因培育“鄭單958”必須使用親本“鄭58”,若禁止德農公司使用親本“鄭58”將造成巨大的損失,因此對金博士公司要求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令以賠償費彌補其損失;強調生產銷售雜交植物新品種時,必須獲得雜交品種及其親本品種權的使用許可,否則容易產生品種權侵權糾紛;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法院充分考慮涉案雜交種的市場收購均價、市場銷售均價、許可使用費數額以及行業協會關於成果收益分配指導意見等因素,在確認被控侵權人所獲利潤遠超過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數額的前提下,全面支持該項賠償請求。

5. 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互訴侵害水稻“9優418”父本和母本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本案爲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16批指導性案例86號,是2013年中國法院十大創新性知識產權案件之一,涉及雜交品種父本和母本品種權分別由不同主體持有,因無法達成相互授權許可協議,互訴品種權侵權,導致植物新品種不能繼續生產等問題。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雙方互不侵權,但考慮到徐農公司推廣“9優418”品種中付出了更多努力,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判令天隆公司補償徐農公司50萬元。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合作選育雜交品種的,如果沒有就後續權利及親本權利的行使進行約定,應視爲合作雙方均有權使用對方親本生產雜交品種(僅限於生產和銷售合作品種,不得用於其他商業目的),但應根據父本與母本在配組生產過程中的作用來分配涉案雜交品種銷售所產生的利潤。

6. 安徽省太和縣種子公司訴山東聖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溫文玲侵害大豆“中黃13”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本案是關於大豆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典型案例。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聖豐公司賠償太和公司8萬元,溫文玲賠償2萬元,聖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聖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表明遵守種子標籤制度,如實進行標籤是種子生產銷售企業的法定義務。品種權侵權訴訟中,如被控侵權方拒絕對涉案種子進行鑑定,法院將根據種子標籤內容,結合相關證據判定侵權行爲的成立與否。此外,品種權許可合同應對品種權許可期限作出明確約定,如雙方理解不一致的,法院將結合種子繁育行業特點與實踐慣例進行解釋,其他任何與常理不符且沒有證據支持的說法,均不予採信。這也提醒從事種子繁育行業的相關企業,應在授權許可時作出更加清楚確定的表述,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7. 甘肅省敦煌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訴河南省大京九種業有限公司、武威市武科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玉米“吉祥1號”品種權糾紛案

本案爲2014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之一。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原告敦煌種業公司訴訟請求。敦煌種業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著錄事項變更登記雖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但涉及權利人與公衆的利益,明確品種權轉讓合同未經登記公示的,品種權轉讓行爲不生效。品種權許可協議實施過程中,如存在違反約定銷售形式的行爲,但無法證明存在侵權行爲的,宜通過違約之訴解決。

8. 安徽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訴田學軍侵害玉米“L239”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本案是涉及如何判定農民自繁自用種子的典型案例。經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被告田學軍賠償安徽隆平公司15萬元。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界定了農民自繁自用種子的範圍。本案被告雖具有農民身份,但法院根據證據保全程序中確定的被控侵權品種的種植畝數,以及考慮玉米制種比一般種植成本高、產量低的特點,認定被告提出“種植玉米是爲了餵養牛羊,屬於自繁自用”的侵權抗辯理由與常理不符,構成品種權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判決對釐清“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範圍具有指導價值。

9. 北京華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訴北京豐橋國際種子有限公司、蘭州麗勤種業有限公司侵害大白菜“華耐B1102”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本案爲涉及蔬菜類品種權保護的典型案例。經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豐橋國際和麗勤公司連帶賠償華耐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在品種權侵權訴訟中,儘管被告可以向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提起品種權無效程序,但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以避免訴訟期限過長給權利人帶來的損害。此外,原被告雙方積極利用各種合法手段,爲品種權侵權的認定以及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提供各類證據,既有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也有助於法院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

10. 姚遠請求宣告玉米新品種“龍聚1號”品種權無效案

本案是品種權因授權品種不具有特異性而被宣告無效的典型案例。由農業部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審理,確認玉米新品種“龍聚1號”與在先申請並獲授權的“原單68”爲同一品種,不具備特異性,應宣告該品種權無效。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植物新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在確定相關品種是否爲同一品種時,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採用DNA指紋鑑定和DUS測試鑑定同時運用的方式,確保檢測結果的準確。

文字及圖片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常力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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