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巖 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副主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產權保護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是塑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方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中國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植物新品種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重要類型,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芯片”和掌握種業發展主動權的關鍵。爲全面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2018年11月6日,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發佈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這是農業農村部以案釋法、以案示警、鼓勵創新、營造良好種業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將對正確引導植物新品種維權執法、加大對侵權者的震懾、增強權益人維權信心必將發揮積極作用。

一、典型案例對品種權維權執法實踐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法律只有在具體案例中,纔會顯示其更強大的生命力。本次所發佈的典型案例,以近年發生的390餘件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案件爲基礎,經過多輪篩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農業科學院等單位的專家和知名律師的推薦、評議最終形成。推薦過程中,綜合考慮了案件所涉法律問題的典型性、社會影響、作物種類分佈與案件類型等因素,對維權執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一,從審理程序看,本次入選的十大案例,既有品種權侵權訴訟案件,也有品種權宣告無效案件。原被告雙方在案件中爭議激烈,大多數訴訟案件經過二審程序,甚至啓動並進入再審程序,社會影響大,備受種業企業關注。這些案件的審理裁決,對品種權人及時通過訴訟解決品種權糾紛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第二,從作物類型分佈看,儘可能涵蓋到更多作物種類。十大案例中,涉及玉米、水稻、小麥、大豆、大白菜五種作物。這些品種科研投資大,培育時間長,種植面積廣,經濟效益好,是我國實施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所形成的育種創新成果典範。這些典型案件的審理裁決,對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執法實踐具有深遠影響。

第三,從所涉法律問題看,所選擇的十大案例,其中2件已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另有4件已入選中國法院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既涉及品種權侵權訴訟中分子指紋鑑定結論模糊時舉證責任的承擔、證據保存程序的合法性判斷、被控侵權人提起品種權無效程序的處理等訴訟程序問題,還涉及雜交品種合作選育注意事項、農民自繁自用的界定、品種權轉讓生效要件、品種權許可合同解釋以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等法律實務問題。這些問題的明確界定與有效解釋,對解決品種權保護工作中的難點問題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二、品種權維權執法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有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兩條途徑。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有9例來源於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有1例來源於新品種複審委員會的審理決定,沒有選出基層行政執法的案例。這突出反映了當前品種權行政執法方面還存在明顯短板。這既有制度上的缺陷,也有認識上不足、體系上不健全和手段措施不力的問題。

從法律制度上來看,新品種保護力度較弱。新《種子法》將《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關鍵性內容列入,但就保護水平、保護力度、保護範圍而言未做實質性調整,與大部分國家相比,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還比較落後,與當前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發展現代種業的要求相比差距甚遠。

從認識上來講,部分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的認識有待提高。新《種子法》實施近3年,當前仍有不少人抱着品種權是私權,維權是品種權人自己的事,行政管理部門應少介入的想法,對保護知識產權激勵科技創新的認識不夠。實踐中,對品種權執法普遍認識不足、不夠了解、不夠重視、不知如何去抓,甚至有牴觸情緒。個別地方保護主義嚴重、部門利益作祟,有法難依、違法難究的問題還大量存在,以查假種子代替品種權執法、以罰代賠現象仍比較普遍。

從執法機構來看,亟待明確職責和加強能力建設。品種權行政執法已明確到縣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但有些地方沒有進一步明確職責,沒有積極開展工作,品種權執法的能力較弱。尤其是種子管理和農業綜合執法職能交叉和權責不清問題較爲嚴重。工作兼職化、職能職責缺位現象比較突出。市縣級基層執法人員大多沒有開展過品種權執法專業知識培訓。基層部門缺乏必要的調查取證裝備和品種真實性檢測基本設備,不能滿足工作基本需要。

從手段措施來看,品種權執法難度加大。品種權執法專業性強,法律要求高,程序性複雜。由於缺乏快速科學的品種鑑定標準,以及標準樣品不同一不標準、檢測數據未能實現共享等問題,執法部門對品種權假冒侵權查處十分困難。侵權形式多樣化發展,遊離於市場之外的“白皮”包裝直銷農戶侵權問題日益突出,無性繁殖和常規作物品種侵權問題日益嚴重。與司法保護聯動不夠,無法及時、有效制裁惡意侵權行爲。

三、下一步重點工作考慮

植物新品種具有生物性、季節性的特點,與有形財產權和其它類型知識產權相比,品種權更易受到侵害,侵權證據更難以收集,更加需要依法獲得各類侵權救濟。《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強調,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應從行政、民事和刑事多方面給予保護救濟。強化品種權行政執法既是履行新《種子法》的法定要求,又是由品種權內在特點和需求所決定,也符合國際普遍做法和當前政府轉變職能需要。下一步要着重解決新品種保護“取證難、鑑定難、執行難”,“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有法難依、違法難究”等問題,爲現代種業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一是以修訂新品種保護條例爲契機,完善相關配套規章。按照“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要求,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擴大保護範圍,暢通維權執法途徑,規範農民特權,同步啓動修訂新品種複審規定、侵權案件處理規定,出臺品種權行政執法操作規程,全面提高保護水平。

二是以推進農業綜合執法爲契機,強化行政執法體系建設。進一步明確執法部門職責和加強人員配備,打造品種權執法統一平臺。制訂完善DUS測試指南和分子鑑定標準,完善基層執法裝備和快速檢測設備,加大執法維權培訓力度,提高素質和能力。開展專項行動,加強部門、區域協作,加大行政執法、司法保護聯動,就案件移送、審查,信息通報等加強溝通,及時發佈假冒侵權典型案件。

三是以深化“放管服”改革爲契機,搭建綜合服務平臺。集聚律師隊伍、執法人員、審查人員力量,籌建新品種保護法律服務中心,通過行業協會組建品種權維權委員會,爲品種權執法維權提供法律和技術支撐。

文字及圖片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常力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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