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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就關於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作說明時指出,建立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是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的重大部署,是激勵和保護科技創新、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統一和規範裁判尺度的需要。

近日,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審理全國範圍內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專利等上訴案件,實現有關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專門化、管轄集中化、程序集約化和人員專業化,爲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專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專業性、高度的複雜性,新型疑難複雜案件衆多。在現行審理體制下,知識產權有效性問題由行政無效程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由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而且,專利侵權二審案件分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存在裁判尺度不夠統一的問題。

“將該類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審審理權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實現知識產權效力判斷與侵權判斷兩大訴訟程序和裁判標準的對接,有利於從機制上解決制約科技創新的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提高知識產權審判質量效率,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周強說。

草案對案件類型、審級、法律銜接作出了規定:

從我國審判實踐看,知識產權案件主要表現爲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祕密、壟斷等。其中,專利又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以審理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技術類上訴案件爲主,是因爲這類案件的專業技術性更強,審理要求更高,與科技創新的關係更爲密切,對於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意義也更爲重要。草案第一條、第二條關於案件類型的規定,綜合考慮了我國法院的職能、編制、人員以及知識產權案件的分類、特點、數量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將制定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知識產權法庭的管轄等問題。

依照現行法,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民事和行政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設立後,集中審理專利等上訴案件,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明確上訴程序等問題。

2014年8月31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第四條規定,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由於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既涉及本決定所稱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案件,又涉及著作權、商標等案件,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作爲新法施行後,不服知識產權法院關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不服知識產權法院對其他案件的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仍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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