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在很多電視上的審判活動中,我們常聽到某某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很多人對此訴不太理解,那麼,死刑犯爲什麼被判死刑還要被剝奪政治權利終生?下面找法網小編爲您詳細介紹。

法律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是較重的犯罪;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都適用於較輕的犯罪,接下來跟着找法網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死刑犯爲什麼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相關內容吧。

一、死刑犯爲什麼被判死刑還要被剝奪政治權利終生

1、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爲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爲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

2、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後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3、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後,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如果有發明,可以委託他人代爲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託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其財產利益。

二、刑犯執行死刑前有什麼權利?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檢察院臨場監督。

在執行死刑時,檢察院應當派員臨場監督。檢察院收到同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臨場監督通知後,應當查明同級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覈准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和執行死刑的命令。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和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衆。處決罪犯的佈告要選擇在適當範圍內,適當地點張貼,以使人民羣衆瞭解情況。禁止遊街示衆或者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爲。

上述文章找法網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了“死刑犯爲什麼被判死刑還要被剝奪政治權利終生”的相關內容,政治權利被憲法賦予了很崇高的意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來源:遇事找法(找法網官方訂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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