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幣交易電子盤自從開始整頓後,一直沒有明確的公開信息。就在昨天,北京市政府發佈的一份《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開始流傳,《辦法》是3.22就已經制定。這份通知的出現,基本上爲以後的電盤交易模式奠定了方向。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交易場所在經營中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爲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但協議轉讓、依法進行的拍賣不在此列;

(三)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交易商買入後賣出或者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

(四)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辦法》條文很多,但與普通藏友息息相關的,只有與經營相關的這部分了。條文雖然只有5條,但傳達的信息清晰,明確。下面就試着分析一下,未來的電子交易到底是以一種什麼樣的模式去運營!

第一條: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爲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以前有很多電子交易場所,將一份貴重的東西拆成幾百份,幾千份不等,一物多人認購,雖然方便了交易,但爲以後實物提現貨埋下了極大的隱患。因此在新的電子交易場所中,這種一物多售的時代,將一去不復返了。

第二條:不得采取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但協議轉讓、依法進行的拍賣不在此列;

從這條可以看出,禁止的東西很多。簡單點說,就是一物一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能象以前那樣,預先集體設定好買賣價格掛牌等待成交。也不能暗地設好價格,電子攝合成交。買賣物品的所有信息必須公開,不能暗箱操作,讓買賣雙方都處在陽光之下。允許拍賣,及協議轉讓(“協議轉讓”是指產權交易雙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通過洽談、協商以協議成交的交易方式)。感覺以後拍賣,能成爲交易的主要交易手段之一了。

第三條: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交易商買入後賣出或者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

這一條就有點意思了。不允許將權益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版交易,也就是說,一個物品只可以賣一次,不允許有其它相同模樣的東西連續成交。舉個簡單的例子:象紙幣以前上市,都是帶四,不帶四標準化,模糊化,雖然東西不一樣,但價格都是一樣的。這樣大家在交易過程中只看價格不看東西,這回就不行了,一物一價,交易後就貨款兩清。再交易已經是另外一筆新交易了。而且,兩次交易的間隔不能低於5個交易日,暫且算是T+5吧。按照這交易速度,碰到一兩天就有大的波動差價時,得敢快提現貨去現貨市場賣現貨,否則可能5天間行情已經有天翻地覆的變化了。有人肯定說,紙幣有號碼,可紀念幣沒有號碼,怎麼能約束相同標準的連續交易呢?不用急,辦法總比困難多不是?且看下條!

第四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實際上這一條就是上一條的補充,如果象紀念幣這樣天生長的一樣的,權益持有人不允許超過200人。大約的意思就是,一個品種在特定的時間內,或是固定入庫人數上,不允許超過200人。差不多就是說,一個品種,一段時間最多隻允許交易200人次,就沒了。這200人一天交易完了,5天內不能有這個東西再出來交易了。這倒真是抑制炒作不錯的辦法,基本上是隻允許零售,不允許批發,不允許連續。老電子盤那種幾天上天,幾天入地的時代過去了。

第五條: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現在有很多電子盤要求,必須在指定的機構評級後才能上市,否則不收!從《文件》精神看這是行不通的,不允許這樣集中的標準化合約交易。這點對散戶來說非常不錯,大家可以自由自在以自己的方式送評,至於以後具體實施成什麼樣,或是實施過程中出現什麼問題,怎麼整改,那得有等以後慢慢觀察了!

從新電盤《辦法》可以看出,新的交所對買方來說,還是採取了極大的保護,對整個錢幣市場確實是一個福音。從另一方面也看出國家對收藏方面的理念,抑制炒作,鼓勵收藏。電子更多的是爲了方便交流,購買,從而讓藏品流動的更順暢,讓收藏品的變現相對更容易些。也算是一種鼓勵了吧。

以上僅爲個人之見,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大家可以留言交流,讓大家對新的交易場所能有一個更清晰的認識 ,從而讓它更好的爲錢幣收藏的橫向發展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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