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綜上所述,你在單位工作4年,單位沒有爲你繳納社保,現在辭職了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4個月的經濟補償,爲你補交4年的養老保險及滯納金。你在公司工作了4年多,用人單位一直沒有爲你繳納社保,除了單位的責任以外,其實個人也是有責任的,但是作爲員工,因爲想保住自己飯碗,可能在在職時不敢提出,所以這也就助長了用人單位知法犯法的風氣,再加上地方有關部門不作爲,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爲藉口,對於這類單位採取視而不見的態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用人的歪風邪氣。

在公司工作4年單位一直沒有爲我繳社保,現在辭職了可以要求補交嗎?其實不僅是因爲辭職了纔要求單位補繳,就是沒有辭職之前,也是應該要求單位爲你按時繳納社保的,由於我們的員工都成了默不作聲的羔羊,所以用人單位纔敢這樣公開違法。

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員工入職的三十天之內,必須爲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你在公司工作了4年多,用人單位一直沒有爲你繳納社保,除了單位的責任以外,其實個人也是有責任的,但是作爲員工,因爲想保住自己飯碗,可能在在職時不敢提出,所以這也就助長了用人單位知法犯法的風氣,再加上地方有關部門不作爲,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爲藉口,對於這類單位採取視而不見的態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用人的歪風邪氣。

那麼你這種情況,既然已經離職了,離職後就不再擔心飯碗的問題,所以依法維權是非常必要的,畢竟4年的繳費時間很多人是浪費不起的,特別是那些年齡比較大的人。根據我的經驗大概有兩個方面維權訴求。

一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件規定的條件辭職離職的,用人單位必須給予經濟補償。你在公司工作了4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公司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可以獲得4個月本人在單位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如果你在職時的月工資標準平均爲5000元,那麼離職後可以得到20000元的經濟補償,工資越高的人越划算。

二是要求用人單位爲你補交四年的養老保險。爲什麼只提養老保險呢,是因爲醫療保險具有時效性,即使補繳了4年的醫療保險,除了能夠計算爲繳費年限以外,對於其他的是沒有什麼益處的,比如醫療報銷已經過了時效性等,另外的失業保險、生育險、工傷保險等都過了時效性,沒有什麼實在意義。但是養老保險不一樣,養老保險是到了退休後才能享受待遇,4年的繳費年限折算爲今後的養老金,也是將近每月400元左右。當然在補繳的過程中,除了單位繳納部分和滯納金以外,個人承擔的部分是需要自己出的。

當然由於你已經離開了公司,可能在維權的手段上比較難一些。首先是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和單位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這是最重要的,然後工資流水等,個人證據收集完成以後,對於社保的補繳方面可以先和單位協商,如果單位不同意的,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或是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舉報方式可分爲網上舉報和當地人社部門去舉報,並提交書面的舉報材料和證據;對於個人辭職後的經濟補償,也是可以先和單位協商的,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提起勞動仲裁,仲裁理由就是因爲單位沒有爲職工繳納社保,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辭職,要求按照勞動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你在單位工作4年,單位沒有爲你繳納社保,現在辭職了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4個月的經濟補償,爲你補交4年的養老保險及滯納金。當然維權的道路可能比較艱難,但是隻要真理在自己一方,在難也是需要自己的努力去拼搏的,你需要始終記住一句話,“愛拼纔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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