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全國社會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面向社會徵求《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範”)。這是繼《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基本規範》(MZ/T 061-2015)之後,第二個全國性關於志願服務的行業標準。

近年來,推動相關工作標準化成爲志願服務領域的一個共識,除民政部發布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基本規範》外,部分地區也相繼發佈了地方性標準,包括杭州團市委主持起草的《大型賽會志願服務崗位規範》(DB3301/T 0192-2016)、北京團市委主持起草的《大型活動志願服務管理規範》(DB11/T 1393-2017)。

一、關於對這些標準的基本認識

以上3個標準,包括正在徵求意見的《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我們都要認識到:

1.這些標準都不是國家標準,民政部發布的是行業標準(代碼爲MZ),杭州、北京的爲地方標準(代碼爲DB)。

2.這些標準都是推薦性標準(代碼爲 /T)。推薦性標準這類標準,不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均有權決定是否採用,違犯這類標準,不構成經濟或法律方面的責任。

3.但是,這些標準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其科學性與否將會影響到我國志願服務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也會影響到志願服務組織工作的開展。

二、關於該《規範》的內容

這份標準由湖北省標準化與質量研究院、湖北省民政廳、武漢市社會組織服務中心、北京志願服務發展研究會共同起草,包括了標準行業和志願服務領域的專業人員,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科學性。

(一)創新之處

該《規範》的創新之處在於:

1.第一次進行了定義:該《規範》首次對一些名詞作出了定義,包括“志願服務項目”以及“大型活動服務”、“應急救援服務”、“支教助學服務”等11個類別志願服務的定義。

2.全流程管理:該《規範》不僅對於志願服務組織的組織建設提出了指導性建議,還對志願服務組織如何招募管理志願者、如何設計實施志願服務項目等工作開展提出了推薦性建議。

3.體現“志願服務組織”的新概念。該《規範》名爲“志願服務組織基本規範”。這裏的“志願服務組織”不是傳統認識上的志願者組織,而是一種屬性和標籤,是指由民政部門標識認證的一類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3種存在形態(點擊藍色字體,鏈接虎哥說志願43:如何獲得“志願服務組織”的標籤)。

(二)不足之處

由於這是第一個關於志願服務組織建設和工作的行業標準,因而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包括:

1.內容過於寬泛,有畫蛇添足嫌疑

全流程管理既是該《規範》的創新之處,也是不足之處。《規範》不僅對志願服務組織的內部建設提出了建議性標準,也對志願服務項目、志願者招募培訓等提出了建議性標準。這樣做類似於要在《慈善法》中對志願服務進行規範一樣造成的結果是:

1)把項目建設、志願者隊伍建設歸爲組織建設的一部分,不科學;

2)無法全面、科學覆蓋志願服務項目、隊伍建設應有的內容。

3)相關內容重複,比如“5.2服務流程”和“6.2志願者管理”、“6.3服務開展”有重複或者不合理之處。如果起草者是考慮以“5.2服務流程”爲總領,“6 管理”是分項解釋,但在該條目中則又缺少如何瞭解需求、如何策劃項目、如何制定計劃、如何總結服務的內容,而這些內容對於志願服務項目管理都是非常關鍵的內容,也更具有專業性和科學性要求。

2.部分描述缺乏科學性

在志願服務類別定義中,不僅缺少了“扶貧開發”這一非常重要服務內容的定義,有些定義也有商榷之處。比如:

1)關於“社會公共服務”的定義中使用“教育羣衆”的概念,不僅片面解釋了黨的羣衆路線的內容(應該是代表羣衆、服務羣衆、教育羣衆、引導羣衆),也給志願服務組織增添上了行政化、高人一等的形象。

2)在“支教助學服務”中定義中,一是將服務限制在“爲貧困地區”,則排除了爲城市困難羣體兒童提供服務;二是“贈學”這個概念並不常見,無法理解;三是“送戲下鄉”應該屬於文化服務類別。

3)“法律援助服務”不是普法服務,在有關法律法規中有專門的定義和解釋。該條的解釋應爲“普法服務”的部分內容。

3.有些內容缺少可操作性

如“6.2.6.2 可根據志願服務時間等對志願者進行星級評定”,僅僅又一次原則性的提出了可以評定星級志願者,但如何評定?如何保證星級的公平性?而這些都是當前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問題,也是制約星級評定工作無法大面積開展的根本性制約因素,卻沒有指導性建議,各志願服務組織還是無法操作和執行。

4.有些內容不全面

比如,6.1.6中僅規定了“黨建工作”相關文件材料應當在規定日期內歸檔。按照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歸檔是一個組織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應該歸檔的材料,包括理事會決議、工作決策流程、志願者報名註冊材料、項目和活動的相關內容等材料都應該歸檔。

再如,關於志願者招募和培訓。志願者招募分爲常態化招募和專項招募。常態化招募是指羣衆基於自身的意願加入某個組織,成爲一名註冊志願者。這種招募一般不設門檻,對於這個志願者羣體的培訓也應該是常態化的,可以通過集中和網絡培訓的方式,內容主要是志願服務的一些基礎知識。專項招募是指根據項目活動或工作的需要,招募具有特定空閒時間和能力的志願者,因而培訓也要根據服務崗位的需求進行專門培訓。

以上只是我個人的一些見解,歡迎大家,特別是志願服務組織負責人,仔細研究該《規範》,並基於本組織的實際提出寶貴意見,爲中國志願服務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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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npo.gov.cn/2351/11297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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