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古代的安插現象主要源於華夏民族根深蒂固的故土觀念。在清統治者看來,土司異地安插可達到罰與戒的效果,而且合乎儒家思想中的慎刑及仁政。清代普遍存在的土司異地安插現象揭示,土司安插已成爲改流土司的善後工作,以及(針對土司)“罪罰”“防範”“監控”等措施的代名詞。土司制產生、發展的歷史脈絡透顯出,土司異地安插是一個複雜的社會或政治問題,其構成清王朝對土司制度、改土歸流認知矛盾的一個結點。

關鍵詞:土司異地安插;土司制度;改土歸流;宗族組織;地方權力

土司安插研究是土司學界一個不大的議題——客觀說來實屬很小。學界以往對土司安插的研究存在一定的侷限性:一是將土司異地安插作爲清代改土歸流善後措施之一環,進行專題論述,關注點集中在土司安插的原因、政策、類型,以及效果和影響等方面,而較少深入分析土司安插的社會或文化背景。二是在研究視角方面,主要立足於中央王朝,自上而下對土司安插的目的、意義,以及影響等進行分析或評價,而忽略或簡化了地方社會與王朝的互動及土司對安插政策的反應。事實上,土司被安插異地,也意味着其生活環境的變化,身份、權力的顛覆,即土司社會空間的根本改變。

土司安插不僅涉及土司遷徙問題,其背後也隱含着地方治理、政府移民等課題,而且還關涉整個土司制發展的歷史脈絡。可以說土司安插議題牽一髮而動全身,凝聚了土司研究中諸多重要現象和問題,對系統、整體把握土司制度及土司文化價值重大。鑑於此,本文擬從兩個方面展開研究:一是從土司制產生、發展的脈絡解析土司安插,即重視歷史研究中的整體觀;二是注重自下而上的研究視角,從被安插土司及地方社會層面分析和探討這一歷史和文化事象。

一、關於土司“安插”

土司安插(這裏主要指改流土司的異地安插)是一類特殊的政治現象,它既是改土歸流的善後措施,同時也體現了一種傳統的懲戒與控制思想。但土司安插明顯不同於清王朝以往的懲戒措施。譬如,在雍正朝大規模改土歸流前,對土司的處罰主要以降級爲主,除犯有貪酷故殺、不法的罪行進行革職外,一般懲罰較輕。

在早期的土司安插政策中,針對因罪革除土司,雍正五年曾有明確規定,“有犯斬絞重罪者其家口應遷於遠省安插;犯軍流罪者,土司並家口應遷於近省安插”[1]。這就是說,罪重與罪輕的革除土司,安插地選擇有所不同。值得一提的是,雍正朝這一時期大規模改土歸流尚未實施,因此,土司安插現象尚不普遍。其後,隨着西南地區改流力度的加大,改流土司(包括擬罪改流、自請改流等多種情況)大量湧現,土司安插變得普遍起來,它延續了清王朝對土司的懲治政策,甚至已成爲改流土司的善後工作,以及(針對土司)“罪罰”“防範”“監控”等措施的代名詞。有鑑於此,土司安插現象中隱含的幾個問題需重點釐清:被安插土司的“原罪”何在?清王朝爲何要處心積慮地對改流土司進行異地安插?解答此類問題,無疑需要對土司制的產生、運行,以及改土歸流等與土司安插相關的歷史脈絡有一個系統較爲的認識。

二、土司的確立與土司社會的治理

(一)土司的確立

歷史上土司的設立以及土司區界的劃定與土司姓氏、宗族組織等存在重要關聯。如鄂西施州在清代曾分佈着十餘土司,田、向、覃爲大姓,其中田、覃二姓自“永樂以來,二氏子弟分爲十四司,傳之後世”,[2]這是由於明統治者設置土司的一個重要原則在於“令覃、田、黃、向諸大姓各有所屬”。[3]可見,封建王朝依靠地方強宗大姓或宗族組織對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管理,並冊封以血緣、地緣關係發展起來的地方強宗大姓爲土司。由此,土司制及其特點可概括爲:世守其土、世轄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也即是“土司世守一官”“有撫綏地方之責”“升賞降罰與流官不同”,[4]而且土民對土司的人身依附性較強。

土司在發展、壯大過程中,很重視自身宗族組織建設,以發展其宗族力量。《歷代稽勳錄》成書於明萬曆年間,被視爲永順土司最早流傳下來的具有族譜性質的文書,其記錄了彭氏土司的原籍、身份信息,以及永順彭氏始祖以下的父系成員的姓名、居住地、生前功勳等具體信息。[5]另據永順司宗譜記載,(彭)世麒修顆砂行署,聘永定衛樊使君子珍,朝夕討論建祠、修學、崇禮、尚賢,諸制度煥然一新。[6]可見,土司在完善和發展宗族組織方面有一定的歷史傳統,並樂於向外界虛心學習。

(二)土司宗族組織與土司社會的運行

土司區往往是宗族大姓聚居區,作爲朝廷冊封的土司也是其所在宗族的首領。土司在宗族內的職責主要體現爲:統馭全族、主持祭祀、族內分家析產、執行族規、族內外糾紛裁決,以及族內教育等。土司在宗族內部的中心地位,決定了土司社會的治理很大程度上需藉助其宗族組織。

土司社會的運行建立在其職官體系之上。土司職官體系包括王朝統一設置的土司職官,以及土司自署職官兩類。王朝統一的職官體系主要包括宣慰司、宣撫司、按撫司、長官司等,清代的指揮使司分七等,宣慰使司分四等。[7]此外,土司還結合地方社會的特點,自設一些管理職務,如總理、家政、舍把、親將、旗長、寨長等。這些自署職官多來自土司的重要宗族成員,因爲土司在構建政權組織過程中,血緣宗族關係是其優先考慮的方面。因此,土司的“政治機構”與親屬組織高度融爲一體。

從土司社會的運行及治理效果看,一個宗族就似一個微型社會,從族長到元老,到普通民衆、族法和家規,以及宗族武裝,這些都昭示宗族是一個具有自治特性的政治團體。宗族大姓首領被任命爲土司,宗族組織與土司制度形成很好地對接。宗族於是內化爲土司社會治理規則與實踐的重要元素。然而,站在封建王朝的立場,土司宗族組織也暗含一種離心傾向,是王朝國家不得不防範的一股潛在反叛力量。這是由於宗族組織含有對抗“國家”的因素,地方社會宗族的“自主性”功能“昭示出它們是王朝國家難以全面控制的場域”。[8]在此意義上,土司制和王朝體系是衝突的,土司構成了區域社會的隱患。因爲“當宗族地方化和高度合作的時候,對於外界而言,他們似乎成了好戰的一羣”。[9]

三、改土歸流:“去土司化”的措施

(一)州縣制及改流後的基層組織

改土歸流的重要措施是在土司區實行州縣制,州縣以下由鄉里制度輔佐基層政府進行統治。湘西永順土司區在改流後,改永順司爲府,設永順,龍山二縣。[10]此外,清朝統治者也很重視新任流官的選拔,雍正帝曾下諭旨:“凡屬番夷苗倮雜處省分,若能使文武弁員清正自恃,絲毫不取小利於彼,可保無一事也。”[11]此舉旨在求得吏治清明,地方安定。

在基層政權組織方面,保甲制度被推行於村寨中,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正。作爲西南少數民族區域的“熟苗熟僮”也被納人保甲制之列。在湘西,政府推行“寨長—甲長—牌頭”保甲模式。雍正七年(1729),置永順縣編戶十八保,保正六十四名,甲長三百四十名;保靖縣編戶十六都,保正五十六名,甲長一百八十名……“各地擇小心知事者,立爲保正、甲長,責其稽查,按戶給發門牌,將大小丁口逐一備載,土民使約束保甲而統於縣令。保正、甲長若有過犯,縣令易置之,其守法必謹”。[12]這就是說:土民直接受保甲約束,而選任保正、甲長的標準是各地“小心知事者”。政府還規定,“保正、甲長如有過錯,縣令具有處置的權力”,通過規範化的任免,才能使“其守法必謹”。這些表明:一方面,清政府通過遴選、任命、處置基層保正、甲長,王朝權力逐漸滲透入村寨基層。另一方面,政府在改流區推行的保甲制與舊的土司基層機構有着密切的承接關係。比如,雍正六年曾“令寨大者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長。每寨擇舊時苗頭、土目、把者,僉立寨長。”[13]“把者”應爲舍把,其與土目、土舍等均爲土司非常倚重的管理力量,而且他們多屬土司宗族成員。[14]由此,有學者得出結論:憑藉在土司時期的影響,改流后土司雖被廢除,遷往異地,但舍把卻成爲“土司權威”的最好承載對象,流官對舍把的任用某種程度上講,在鄉民社會轉移了“土司權威”。[15]由此可見,在“后土司時代”,儘管改流區整個社會關係發生了改變,但舊舍把仍攜有“土司權威”,其影響依舊。

改土歸流後,新的流官體系迅速建立,填補了因土司被廢除或異地安插造成的權力真空。作爲改土歸流的重要舉措,新任流官還着力廢除土司時期的“積弊”和“陋習”,旨在全面清除或扭轉土司時期的政策、措施與社會風習。總之,改流後,無論是州縣還是基層峒寨,其權力結構、社會關係均發生了重要變化。

(二)改流的不徹底性及社會隱患

清政府改土歸流的目的之一在於消除土司勢力及其影響。然而,隨着土司被遷往異地安插,以及原土司區權力結構的調整,土司的影響並未如統治階級所預期的那樣被消除。土司區仍存在較多的社會隱患,改流呈現出一定的不徹底性。

在賦稅、田產等民生方面,改流前的永順土司區,“應徵秋糧,向系土司交納,實不從田畝徵收,每年雜派任意輕重”。“肥饒之田,土官自行收種”,而“民間只有零星磽确之地”。改土歸流以後,“有司因田畝未經清丈或仍照舊冊攤派在無田之民,陋規尚未盡除,而隱佔膏腴者不納田賦”。[16]可見,改流後,原永順土司區田地被隱佔的現象仍相當嚴重,而且隱佔良田者不繳納田賦。對此,有研究指出,這種隱佔現象可能使得永順的絕大多數鄉民無地可種,只得依附有地的舍把。事實確實如此,田地隱佔,“雜派私徵問題”,以及民衆對舊舍把的經濟依附均爲改流不徹底在基層社會的重要體現。土地、稅賦事關民生大計,這類現象嚴重存在,暴露了改流的弊端,及其在基層社會的不良影響。

基層勢力在改流中隱佔的田地還包括土司的“官田”。[17]大量安插土司的田地在改土歸流之後被隱佔,而那些藏匿田土者主要是土司時期的舍把。舍把隱佔原土司的土地,且不繳納錢糧,這表明舊舍把勢力在改流後與異地安插的土司在經濟上仍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而且舍把在基層社會還保持着影響力——民衆依舊對其存在依附關係。

清政府沿用土司時期的舍把或屬萬不得已,因爲其已考慮到由此造成的後果或弊端——政府已將這些舊舍把視作異地安插土司的“黨援”,並對他們之間的聯絡保持高度警惕。在異地安插的沾益州土知州安於蕃的事例中,安於蕃身故後,遺妻安氏,幼子安定益等擬轉發原籍安插。豈料,“安於蕃家口到滇,舊日營長火頭聞信俱出境迎接”。這引起了省、州官員的警惕,其認爲,“一聞家口回籍之信,舊日舍目即紛紛出境迎接,觀此情形,則黨援團結之念尚未盡除”。於是“仍責成文武官弁稽查管束,毋令潛回舊址”。[18]足見,清政府對安插土司的顧慮主要在於他們與故地的“黨援團結之念”未消。

改流不徹底的最大影響或集中體現在基層政治事件上,永順的“田爾根事件”便屬一例。雍正七年(1729),永順同知潘果因徵糧勒派激發民變。舊土司總理田爾根遂傳令各旗,並帶隨從入城中將衙役枷號於樓上,第二天,又聚衆兩千餘人要求朝廷減免賦役。該事件後來以“叛亂”之名被朝廷鎮壓,並被定性爲:田爾根等人妄圖恢復土司舊制,拒絕交糧,煽動當地民衆,才釀成了衝突事件。[19]基層社會此類衝突事件表明,因改流不徹底,土司時期的基層組織未從根本上遭到破壞,舊的權力格局未發生大改變,土司餘威猶存,其舊勢力在一些地區已嚴重威脅到流官政府的施政。

綜上所述,改土歸流體現爲清王朝“去土司化”的過程及實踐,隨着流官體系的建立,其影響延伸至基層村寨,地方權力和社會關係得以調整和重構。然而,由於改流不徹底,土司時代的舍把、土目等進人基層保甲系統,深刻影響到民衆的生產、生活,乃至地方的政治秩序。變革中的改流區與遙遠的、異地安插的土司互爲表裏、相互影響,構成了系統理解和探討清代土司安插政策的歷史脈絡及背景知識。

四、土司異地安插與環境適應

土司異地安插並非一個孤立的政治事件或政策措施,它是土司制發展、演變進程中的重要一環。土司制通常建立在地方強宗大姓統治基礎之上,因而土司安插也事關地方社會的組織結構及土司社會空間的重組。在通常情況下,與國家政權基層機構並存的宗族,是穩固國家統治的一個因素,所以國家政權在一般情況下,並不對世家大族採取敵對措施。[20]清王朝推行改流,旨在廢除作爲宗族大姓的土司,但要保留或利用土司在基層社會的宗族組織。因此,土司制、改土歸流,以及土司安插構成了一系列矛盾的複合體。立足於不同視角,土司安插亦呈現出不同的面貌。

(一)土司異地安插政策

在清代,“凡有改土爲流之土司其遷移何處,及如何酌給房屋俾得存養之處,着九卿酌量土司所犯罪案分別詳慎具奏”。[21]從安插對象上細分,土司安插主要有以罪革除土司的安插、自請改流土司的安插,以及外來新設土司的安插三類情況。[22]前兩類和改土歸流相關,但其對應的安插措施存在較大區別。關於因罪革除土司,政府規定:犯斬絞重罪者其家口遠省安插,犯軍流罪者土司並家口近省安插。自請改流者的安插地較近,或是政府直接將其安插在(土司)祖籍地。例如,清政府對“情願改土爲流”的永順土司彭肇槐,不但授之以參將,“於新設流官地方補用”,“並賜以拖沙喇哈番之職,世襲罔替,”且“賞銀一萬兩,其在江西祖籍地方立產安插,俾其子孫永遠得所”。[23]

在安插地選擇方面,主要分爲“遠省”“近省”“本省”等幾類。《大清律例》曾明確規定:土司家口遷於遠省者,“系雲南遷往江寧,系貴州遷往山東,系廣西遷往山西,系湖南遷往陝西,系四川遷往浙江,在於各該省城安插”;近省安插,“系雲南、四川遷往江西,系貴州、廣西遷往安慶,系湖南遷往河南,在於省城及駐紮提督地方分發安插。”[24]可見,所謂安插地遠、近之分,主要是相對於土司居住地而言,遠省如貴州遷往山東,廣西遷往山西其距離均在2000公里以上。土司安插地的選擇,總的原則爲“宜遠”,這是因爲在清統治者看來,改流土司“夷性反覆靡常,自應先事預防,遠爲遷徙,以絕其逃竄之念”。[25]省外安插的例子,如雍正十二年,對因“罪”自殺的容美土司田旻如的“妻妾子女父母祖孫兄弟”等“分別安插別省居住”。[26]這些人被安插在陝西、廣東、河南三省。在選擇安插地時,清政府往往結合土司在改流中的表現,以及以往功績,甚至可給予相關土司自由選擇安插地的“待遇”。四川雷波“黃螂土司國保屢次具呈改流”,因其“素知遵奉法紀”,又有“隨營效力”“會剿米貼”之功,加之“其所轄土民亦無助逆惡跡”,因此不僅“給與守備職銜,並賞銀五千兩爲立產安居之用”,還獲得“自由”選擇安插地的特殊待遇。[27]原籍安插對改流土司來說也是一種較好的歸屬。廣西泗城土知府岑映宸在清朝大兵壓境下,繳印投誠,懇請免死改流,以存其祀。後來,岑映宸及其妻子家口“一併解至浙江原籍安插”。[28]

對於異地安插的土司,在本人身故後有準其家口回籍之規定。《大清律例》曾明確,“犯軍流罪之土司,例發近省安插者,本犯身故或無子及雖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並許回籍。”[29]但該政策在乾隆朝中期曾一度被收緊:“朕思此等土司桀驁性成,幹犯法紀,國家念其冥頑無知,從寬遷徙內地,以保全之,本身雖故,其家口習染舊俗,未必能革面革心,倘回籍之後野性難馴,故態復發,仍復罹於法網,非始終保全之意也。嗣後,各省遷徙土司身故之後,家口應否回籍之處,着行文原籍督撫,酌量夷情,奏聞請旨定奪,永着爲例。”[30]乾隆帝假借“(安插土司)家口習染舊俗,未必能革面革心,倘回籍之後野性難馴”等理由,“着行文原籍督撫”,並“奏聞請旨定奪”,這一規定明顯加大了土司家屬遷回原籍的難度。

關於土司安插政策,還包括其他多個方面,比如,《大清律例》卷5《名例律》“徙流遷徙地方”對安插人數、資助情況等均做了規定:“其犯應遷之土司及伊家口,該督撫確查人數多寡,每親丁十口帶奴婢四口,造具清冊一併移送安插之省。其安插地方每十口撥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俾 得 存 養 ”。

(二)王朝國家視角下的土司安插

土司制的設立本爲封建統治階級的權宜之計,其內在原因如吳三桂在“三患二難”疏中所言,“土司反覆無定,惟利是趨”“一被煽惑,遍地蜂起,此其患在肘腋也”。[31]在前朝明代,“雲、貴、川、廣恆視土司爲治亂”。[32]可見,這類看法代表了明清統治階級內部的普遍觀點,土司“反覆無定”,被視爲巨大隱患。立足於王朝國家的立場,這類認識正是清代不失時機地推行改土歸流,並煞費苦心安插改流土司的內在原因。

從政策設計層面分析,清代改流是爲“達到使邊區和內地一體化”,[33]而“土司安插內地,原爲易於防範稽查”“慮其住居本地,有黨羽相助爲非,故遠徙以杜其後患”。[34]土司安插的目標是使其“漸改舊習,與內地無異”。因此,土司異地安插措施不僅是政府改土歸流的善後工作,從深層次上講,它更體現了封建王朝對安插土司根深蒂固的戒備、防範心理。異地安插主要是便於“防範稽查”,切斷其和“黨羽”間的聯繫,防範土司潛回本籍東山再起。從已發生的歷史事件看,統治階級對安插土司的疑慮,以及相關政策設計並非沒有道理。在前文提及的沾益州土知州安於蕃的事例中,“安於蕃家口到滇,舊日營長火頭聞信俱出境迎接”。省、州官員因此判斷安插土司“黨援團結之念尚未盡除”。回遷土司家屬因得到基層村寨頭目——舊土司勢力的庇護,這無疑加重了統治者的顧慮。

(三)地方社會視角下的土司安插

王朝國家視角下的土司安插,含有較強的“控制論”色彩,清王朝實施安插政策,改流土司被動地接受遷徙,作爲被安插的土司一方或地方社會卻鮮有“發聲”。這一宏觀、自上而下的視角,忽略或簡化了地方社會與王朝的互動及土司對安插政策的反應。因此,立足於地方社會,才能更好地還原一個“近距離”、清晰、動態的土司異地安插現象。如前文所述,土司異地安插是改土歸流後地方權力與社會關係的一次重構,是土司社會空間的一次重大改變,進而引發了一系列變革、調整與適應話題。

土司被遷往異地,流官進入、接管土司區,並發展生產、穩定社會秩序,填補了地方權力真空。土司區與內地一樣實行州縣制,基層社會推行保甲制度。因流官勢力及其權力無法深入村寨基層,地方政府不得不沿用土司時期的“土目”“把者”,以維持秩序。也就是說,土司及其親屬、“重臣”雖被安插異地,但土司時期的基層頭目未受改流衝擊,只是他們和土司間的聯繫被阻隔。這些人在民衆中的影響,或者講民衆對其依賴性,是流官政府潛在的隱患或威脅,被安插土司也因此受到更爲嚴密的監控。

“后土司時代”的基層社會,土司被遷出,原有的土司衙門或被損毀,或遭廢棄,或成爲流官辦公的場所。新任流官頒佈一系列政策、措施,並革除土司時期的“積弊”“陋習”。如針對基層的長幼尊卑觀念、男女交往舊俗,鄂西流官政府頒佈條令,“務宜嚴肅內外,分別男女,即至親內戚往來,非主東所邀,不得擅入內……止許中堂交接”。[35]土司時期的一些社會風習被禁止,有助於社會面貌的整體革新。

“去土司化”在土司區引發深刻變革,而在土司安插地,土司及家屬則面臨適應新環境的挑戰。土司從一個掌管地方生殺予奪大權的“土皇帝”轉瞬間淪爲一普通民衆,靠政府撥給田地、種子、農具、生活費度日。因此,一些土司“因水土不習,多生疾病,不無故土之思”,也有些因“地方官失於撫綏”。爲了彌合這些安插“土夷戶口”與內地“齊民”的差異,清王朝專門下文防止其“坐食安居”,而要“撥田土佃種”,並“準其食糧當兵”。[36]如此,一些土司經過數年的適應,已融入內地生活,並與周邊漢人通婚。在安插地生活數年後,一些土司病故,根據安插政策,其家屬得以返回原籍。此外,還有一些土司或其家屬,因無法適應安插地的生活,又無法返回原籍,只得逃離安插地,以此進行抗爭。貴州亮寨土司龍世勳之父龍紹儉因“虛誣”“龍紹儉按律擬軍,同妻史氏、子龍世俊等遷徙安慶省城安插。乾隆四十五年,龍紹儉在配病故,伊子龍世俊等呈請扶柩回籍,經前臬司呂爾昌批飭不準。龍世俊等攜眷私行回籍,龍世偉亦乘間脫逃……”。[37]安插土司脫逃,反映了土司對新環境的不滿或不適,以脫逃對抗安插政策。

五、結語

土司安插政策或現象中隱含一個重要前提:安插往往被視爲針對改流土司“罪”與“罰”的一種手段或懲處措施——“自請”或“和平”改流的土司亦是如此。其原因何在?即被安插土司的“原罪”何在?答案蘊含在整個土司制發展的歷史脈絡之中。概括地講,其源於土司制度中的兩大矛盾:一是土司制與封建王朝大一統思想的矛盾;二是改土歸流與基層改流不徹底之間的矛盾。

土司制建立在地方強宗大姓統治基礎之上,宗族組織及其力量在土司制運行中起到重要作用,因而土司社會亦是一個相對獨立的“自治王國”,其暗含離心傾向,是王朝國家難以全面控制的場域。顯然,這與封建統治者所追求的大一統思想背道而馳——這是土司的“原罪”之所在。因此土司制對王朝統治者來講,僅爲權宜之計,改土歸流實屬必然。但當清代實施大規模改流時,不得不面對一個重要難題:如何處置與對待那些被廢除的土司及其盤根錯節的組織結構。通常情況下,基層宗族組織或機構是穩固國家統治的一個因素,所以國家政權在一般情況下,並不對世家大族採取敵對措施。然而,改流土司的情況有所不同,清王朝要廢除土司,並將之遷入異地安插,但不得不保留和利用土司在基層的宗族勢力和統治力量。王朝的初衷或在於,通過異地安插土司及其親屬,隔離其與土民的聯繫,才能使土民聽從流官管理。但是,由於土民對基層舊勢力仍存在較強的依附關係,因此,流官統治下的基層村寨在推行裏甲、保甲制時,不得不啓用土司時期的舍把、土目等,他們繼續成爲流官政府依賴的力量。這折射出基層社會改流的不徹底性——它不僅影響到地方的生產、社會穩定,而且增加了政府對異地安插土司的疑懼:慮其本籍的“黨羽相助爲非”,以圖恢復“舊制”。由此,針對異地安插的土司,清王朝煞費苦心地制定出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圖防範與控制。總之,土司異地安插現象是一個複雜的社會或政治問題,其構成清王朝對土司制度、改土歸流認知矛盾的一個結點。

按:作者嶽小國,三峽大學民族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西南土司研究,西南少數民族歷史與文化。原文載《貴州民族研究》2018年第11期。圖片來源,網絡。原文註腳已刪除,爲便於讀者瞭解原文引用史料或特別說明之處,正文中用“[1][2][3]”等字樣標出。

責任編輯:蘇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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