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方晴 通訊員倪麗珠、莊薇)買房原本是件高興事,但小柳夫婦卻歷經了房子因賣家欠債被查封、賣家準備離婚的妻子不同意賣房等波折,只能向法院提出訴訟。記者昨日從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認定小柳夫婦爲善意的購房人,近日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繼續履行,賣家應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2016年11月11日,以小方爲甲方(賣方),以小柳夫婦爲乙方(買方),雙方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其位於番禺區大龍街的房屋以192.5萬元的成交價整套出售給乙方,交樓時間是2016年12月10日,雙方同意自銀行審批同意貸款通知書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本次交易的遞件手續,並約定交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過戶手續。

  2016年12月15日,小方按約定將房屋交付給小柳夫婦。但該合同簽訂後,小方因對外負有債務導致該房屋被法院查封。

  爲此,小柳夫婦與小方於2017年1月10日簽訂《雙方交易情況》,約定小柳夫婦同意提前向小方支付首期77.5萬元用於償還小方涉案房產的查封及外債事宜,小方承諾:2017年2月28日前辦理查封及外債、過戶等事宜,如不能履行以上承諾,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隨後,小柳夫婦即向小方支付了購房首期款77.5萬元。

  房屋解封后,小柳多次催促小方辦理墊資贖契及過戶事宜,但房管局仍沒有收到相應的資料,小柳認爲小方已構成違約。於是在2017年8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方繼續履行合同並將房屋過戶至小柳夫婦名下,同時請求判令小方支付遲延履行金和律師費共計34.34萬元。

  然而,小方的妻子小春以第三人身份向法庭提起訴訟請求,她稱涉案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對小方在兩人訴訟離婚期間的出售房屋的事實並不知情,訴請法院確認該房屋爲夫妻共有財產,而且她不同意過戶給小柳夫婦。

  對此,小方表示,這個房子的定金、首期款,都是他用個人婚前財產及出售婚前購置的房屋所得的房款支付,並提交了相關證據。訴訟中,小方主張購買涉案房屋期間,小春處於懷孕生小孩的階段,無收入來源,涉案房屋餘款的房貸也是其一個人償還,與小春無關。

  小春則主張,涉案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小方故意隱瞞事實,擅自處分財產的行爲,侵害其合法權益。小春訴稱,涉案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涉案房屋是以兩人的共同財產支付了首期購房款,餘款以按揭的方式支付,以婚姻存續期間共同收入償還銀行貸款,涉案房屋雖登記權屬人是小方,但不能排除其實際共有狀態。

  法院:買家不清楚賣家夫妻糾紛 屬善意購房人

  番禺法院經審理認爲,小方爲涉案房屋的顯名物權登記人,其對外應享有其登記物權的處分權,故小柳夫婦與小方所簽訂的上述《存量房買賣合同》和《雙方交易情況》,均爲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合法有效。因現有證據顯示涉案房屋爲小方與小春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買,兩人對涉案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分歧,但小春主張的要求與案件不屬同一法律關係,應駁回起訴。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小柳夫婦購買涉案房屋,是否屬於善意的購房人。首先,小柳夫婦信賴房屋登記簿中關於物權登記的記載,不知道小方與第三人小春對夫妻財產的紛爭,小方對外有處分權。其次,房屋的轉讓價格合理。再次,小方已於2016年12月10日把涉案房屋交付給小柳夫婦使用至今,小春對此並沒有提出異議。最後,涉案房屋現雖未能過戶至小柳夫婦名下,但小方表示願意配合,而小春表示反對的僅是因爲未能收到房款,屬其夫妻二人之間的糾紛。故法院認定小柳夫婦爲善意的購房人。

  目前,涉案房屋原附着的抵押欠款已由小柳夫婦代墊,小柳夫婦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其兩人名下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至於小柳夫婦所主張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和律師費,由於銀行同意貸款通知書是在2017年6月份左右纔出具的,在此之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過戶條件,因此駁回了這項訴訟請求。

  在法官的答疑與釋法下,雙方成功辦理過戶完成了房屋買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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