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雖然斯卡利亞法官的論點獲得了很多人的贊同,但最終,肯尼迪大法官“險勝”,爲西蒙斯推翻了死刑判決。教給大家法律人面對問題時的思考方式,以及解決問題的方式,並用這個思維方式去探索這些規則背後的邏輯和目的是什麼。

原標題: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應該網開一面?

從法律人視角,解讀複雜現實

2020年4月18日,安徽郎溪一位失聯多日的10歲少女被警方確認死亡。

兇手是一位同村的12歲男孩。

雖然作案動機、案發經過還未進一步曝光,網上就已掀起了紛紛討論。

“根據我國刑法,就算這位男孩最終被確定爲殺人犯,但因爲案發時未滿14週歲,他將不需要負任何的刑事責任。”

“就算他還是個孩子,也請千萬別放過他!”

類似案件的重演

類似案件爭論也在美國發生過。

1993年,一個17歲的少年西蒙斯和朋友謀殺了一位叫克魯克的婦女。

案件的證據非常清晰。於是陪審團很快就認定西蒙斯有罪,以及建議死刑,初審法庭也同意了死刑,西蒙斯多次上訴無效。

但200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另一樁“阿特金斯訴弗吉尼亞州案”判定,對精神有疾病、在智力上有缺陷的人,判處死刑是違憲的。

所以西蒙斯在這個判定裏找到了翻案可能,又把案子上訴到了美國最高法院。

2004年,美國最高法院重新對西蒙斯做出判決,認爲判處一個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死刑,違背了《美國憲法的第八修正案》,即禁止任何殘酷的和不尋常的懲罰。

判處一個17歲的少年死刑是殘酷,但19歲就不殘酷?

聽起來可能有點荒謬。最高法院以一個不能完全令人信服的理由,連續推翻了案件陪審員、初審法庭和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

這背後是兩位大法官的思想“對決”。

兩位大法官

寫下了兩種意見相反的判決

判決西蒙斯案的大法官是著名的騎牆派——肯尼迪大法官,他爲西蒙斯做無罪辯護的立場可謂飽受爭議。

肯尼迪大法官提出了三個主要的論點。

引用了大量的社會研究,證明青少年心智上不夠成熟,還不能爲自己的行爲負責。

引用大量的判決案例,說明全美法院在過去的幾十年間,對青少年執行死刑的頻率不斷地在下降,即在青少年死刑問題上已經逐漸形成全國性共識。

暗示“廢除死刑在國際上是一個跟上文明步伐的操作”。1990年之後,世界上除美國之外,只有七個國家曾經對青少年執行過死刑。

然而,同樣參與此案的斯卡利亞大法官卻持完全相反的意見。

他首先反駁了肯尼迪大法官的第二點論證,即舉例說明全美其實只有三十八個州還保留着死刑,而在這三十八個州當中,只有十八個州是廢除了對青少年罪犯的死刑,所以“全國性的共識”並不成立。

但這並不重要。

斯卡利亞大法官強調說:“這個‘全國性的共識’完全不重要。因爲我們是司法者,我們只在意法律說什麼,而不是看全國的共識是怎樣的。

他抨擊肯尼迪大法官引用外國的例子,跟美國的憲法一點關係都沒有。

甚至覺得律師們到最後已經不是在討論法律,而是在討論一個社會里的道德問題。

而最後法官們竟然接受了這些道德問題的討論,然後用一些抽象的、泛泛的道德標準來決定法律應該是什麼樣子,而不是法律本來是什麼樣子。

雖然斯卡利亞法官的論點獲得了很多人的贊同,但最終,肯尼迪大法官“險勝”,爲西蒙斯推翻了死刑判決。

像法律人一樣思考

儘管西蒙斯案引起了巨大的爭議,美國最高法院並沒有停止用憲法劃線的方式,保護青少年罪犯的權益。

之後也有許多立場不同的大法官參與這場漫長的爭執,也許出於樸素的正義觀,也許出於功利主義的考慮,去討論法律應該往哪個方向走。

類似的故事太多了,因爲法律本身就是一套非常複雜的規則,它不斷被改寫,被解讀,甚至被利用。

而法律人要做的,就是在既有的規則裏,嘗試所有可能路徑,爭取個人乃至社會的最大利益。

這也是我們推出 《像法律人一樣思考》 這門課程所想教給大家的——

教給大家法律人面對問題時的思考方式,以及解決問題的方式,並用這個思維方式去探索這些規則背後的邏輯和目的是什麼。

這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

它是務實的。與其構思宏大的論述,不如先去看程序上有沒有什麼低成本的捷徑可走。在嘗試證明自己之前,先去看看對方的邏輯鏈上有什麼缺失的環節可以攻擊。

但它同樣是需要創意的。特別是在案例法的國家裏,有很多之前的法官從未判決過的事實,也有很多需要改變法律,爲自己爭取利益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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