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 區司法局、浙江楷立律師事務所 李晟、陳麗佳

  爲幫助教育培訓企業順利度過疫情難關、解決實際困難,九堡街道企業復工復產律師公益服務團針對教育培訓機構可能遇到的普遍法律問題及潛在法律風險進行梳理,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最新政策進行專業解答,以供教育培訓參照使用。

  1、教育培訓機構採用線上教學形式培訓的,應注意的著作權問題?

  答:教育培訓機構經批准採用線上教學培訓的,授課教師應在直播時注意著作權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六)爲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而關於教育培訓機構在線上培訓時爲教學使用翻譯或者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這個問題,在現階段司法實務中,一般是持否定結果的。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線上培訓等商業活動內容的,應進行仔細審查,如確需使用他人作品內容的,則需經著作權人許可、支付報酬,並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

  2、在疫情影響下,教育培訓機構無法正常履行合同,合同相對方是否可以疫情要求解除合同?

  答:雖然本次疫情事件構成不可抗力,但根據浙江省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疫情期間,在合同仍具備履行的可能的情況下,法院對於此類合同的解除一般不予支持,但對於另一方明顯不公平的或者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法院將依據公平原則進行認定。在當前疫情無法實現線下培訓的情況下,教育機構可以與學生一方協商退還部分費用,或組織線上培訓教育,或者經協商後推遲線下培訓至疫情結束後。但若合同中已明確約定接受培訓的形式僅爲線下培訓,且無法推遲至疫情結束後進行線下培訓的,則屬於合同已徹底無法履行,或嗣後履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情況,學生一方在拒絕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後,可要求解除合同。

  3、當教育培訓機構具備線上開展學習的條件,能否直接將原先約定的線下教學課程變更爲線上學習課程?

  答:根據《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教育培訓機構將線下教學課程變更爲線上學習課程,屬於合同法中合同內容的變更,故只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纔可變更合同。因此,疫情期間,除非合同雙方協商使用線上學習課程進行替代,否則教育培訓機構無權直接單方面進行變更。

  4、教育培訓機構因疫情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合同,應如何與學生通知、協商?

  答:(1)通知、協商內容:通知方應告知相對方,因本次疫情,己方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某些義務,並載明己方所在地區及合同主要義務履行地區的疫情狀況、己方遭受的行政防控措施和受本次(如停工、禁止線下教學等內容)的具體情況。針對因疫情原因無法履行合同的某些義務,向相對方提出變更或者延期履行等方案進行協商。

  (2)通知形式:通知的形式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通知形式進行。若合同未對通知形式作出明確約定的,基於便利溝通的角度出發可以選擇EMS郵寄、電子郵件、電話、短信、即時通訊軟件等多種形式進行通知。

  5、因爲疫情原因導致合同徹底無法履行或嗣後履行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而造成教育培訓合同被解除的,教育培訓機構該如何針對未開課或已開課的學員進行退費?繳納定金的,教育培訓機構是否應退還定金?

  答:(1)退費:一般情況下,教育培訓機構尚未開課的,應退還全額費用;已開展部分課程的,應當根據該學生的銷課比例進行計算,將未銷的課程費用進行退還。並且疫情爲不可抗力,雙方均無過錯,根據公平原則可知,教育培訓機構對於未履行的課程不存在實際損失,無權扣除額外的其他費用,學生一方亦無實際損失,無權要求教育培訓機構支付利息。但雙方在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2)退定金:“新冠肺炎疫情”屬於《民法總則》及《合同法》中規定的“不可抗力”,不應將合同無法履行的責任歸於任何一方,不適用定金罰則。故因疫情原因致合同被解除的,教育培訓機構應退還全部定金,但無需雙倍返還定金。

  6、疫情結束後,學生方擔心疫情感染,拒絕參加培訓要求退款,教育培訓機構是否需對其進行全額/部分退費或者退定金?

  答:疫情結束,經相關部門批准可以實施線下培訓後,不可抗力消失,教育培訓機構可以正常履行合同義務。此時合同相對方以拒絕參加培訓要求退款的行爲,屬於拒絕履行合同的行爲。教育培訓機構無需對其進行全額/部分退費。並且教育培訓機構可以根據合同相對方的違約行爲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外在疫情這一不可抗力情形影響消除後,若學生方已交納定金,因擔心疫情感染,不參加培訓並拒絕交納費用的,該情形屬適用《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故基於此種情況下教育機構可不予退還定金。

  7、復課後,教育培訓機構是否可以拒絕從重點疫情地區或途經重點疫情地區返回的學生參與課程培訓?

  答:根據國家衛健委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關於針對甲類傳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規定:“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故教育培訓機構可以暫時拒絕從重點疫情地區或途經重點疫情地區返回的學生參與課程培訓,但對於經隔離治療確診治癒或醫學觀察期滿確診無傳染風險的學生,教育培訓機構無權拒絕。

  8、疫情期間,教育培訓機構的房屋租金應如何交納?教育培訓機構未及時對授課教師發放工資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的規定,在疫情期間,教育培訓機構作爲小微型企業,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可依據上述規定支付租金。若承租了其他經營用房,可以與房東協商,對租金進行減免。

  教育培訓機構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發放工資,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在疫情期間,由於未能復工,在推遲復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屬於“不可抗力”,應當不屬於法定的未及時支付工資情形。當然,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在復工後,根據雙方之間簽訂的不同性質的合同,及時向授課教師補發工資:對於2月份工資發放問題,對於簽署勞動合同的教師,教育培訓機構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教師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沒有安排教師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浙江省地區)支付生活費;對於兼職的教師,應以雙方簽訂的兼職合同爲基礎,如平時以實際課時爲標準核發工資的,在停產提供期間未實際授課的,且未規定基礎工資的,則教育培訓機構可不予發放工資。如在此期間進行線上授課的,可按線上課時爲標準核發工資,至於線上課時統計標準,課酬的定價,可與兼職教師進行協商處理。

  以上內容僅爲現階段疫情所引發的教育培訓機構普遍法律問題(供參考),若涉及個案糾紛處理的具體法律事務可免費諮詢九堡街道企業復工復產律師公益服務團(服務團名單附下)。

  編輯 | 陳舒陽、艾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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