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構:

主要由中書省(主持政務)、樞密院(掌管兵權)和御史臺(負責監察)組成。中書省下分左3部(吏部、戶部和禮部);右3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中書省最高長官爲中書令,由皇太子擔任;又設右丞相、左丞相各1員(右居上,左居下,此規與明朝正好相反);平章政事4員;右、左丞各1員;參知政事2員。自中書令至參政知事均爲宰執。中書省領左、右3部,各設尚書3員、侍郎2員。

至元三年(1266年)設置國用使司,主持全國財政。至元七年(1270年),撤掉國用使司,立尚書省,統6部,改中書省爲尚書省。中書省建置雖保留,但實際上由尚書省主持國政。至元九年(1272年),撤掉尚書省,歸併於中書省內。此外,又相繼設置了下列機構:宣政院(統領佛教事務及管轄吐蕃地區);翰林兼國史院(主持制誥文字,纂修國史);大勸農司(主持農桑、水利);集賢院(主持提調學制和道教事務);太史院(主持天文歷數);將作院(主持工藝);通政院(主持驛傳);大宗正府(主持審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案件,不受御史臺監察);崇福司(主持管理基督教徒和教士的事務);回回司天監(主持掌管天象、回回曆法);蒙古翰林院(主持蒙古國子監及譯寫蒙古文字);經正監(主持管理皇室和貴族的營盤納鉢、標撥投下草地並治理有關詞訟);管領本位下怯憐口隨路諸色民匠打捕鷹房都總管府(主持管理中宮從事織染、雜造等事務);中尚監(主持管理掌成吉思汗大斡耳朵位下怯憐口諸務及內府供億);會秋寺(主持管理武宗五斡爾朵(行宮)戶、錢糧、營繕諸寺等事務)。

地方機構:

除了“腹裏”(河北、山東、山西,以及河南和內蒙古的一部分)直隸於中書省(都省)和吐蕃由宣政院轄理以外,設有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雲南、甘肅、江浙、江西、湖廣等10個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省)。元末,又分出許多行省,如中書省分出山東行省,江浙行省分出福建行省,有些行省劃置分省,如福建行省內置建寧、汀州、泉州分省。可見,元末行省制開始混亂。在離省治較偏遠的地區,分道設宣慰司。負責民政的官員屬中書省管轄,負責軍務的官員屬樞密院管轄。邊陲民族地區的宣撫、安撫、招討等司,多爲當地土官任職。每省置丞相1員(後取消)、平章政事2員。

行省以下的行政區劃,依次爲路、府、州、縣。

路設總管府,長官是達魯花赤、總管;還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是爲正官;還有總領六曹、職掌案牘的首領官(經歷、知事、照磨)。

府設有達魯花赤、知府或府尹,同知、判官、推官,知事等官職。有的府隸屬於諸路,有的直隸於行省;有的統領州縣,有的則不統州縣。

州有達魯花赤、州尹或知州,以及同知、判官等官。有些州直隸於路或行省,有的州不統縣。

縣有達魯花赤、縣尹等官。有些縣直隸於路或府。

邊遠地區還有“軍”的建制,品秩及設官置吏皆如下州。

路治所在的都市,設一個或幾個錄事司(大都、上都設警巡院),管理市鎮居民。司內置達魯花赤、錄事、錄判等官員。

各級行政官員的任命權都掌握在中央,投下的州縣,其達魯花赤一職,由領有該地的諸王、貴戚或勳臣任命。

御史臺在地方上也有相應的分設機構。爲了征伐或鎮撫的需要,樞密院有時也在有關地區設置行樞密院。

基層行政設施:

縣級下面最初設立了2套行政組織。即坊裏制和村社制,但在實行的過程中逐漸合二爲一。

城關採用坊裏制。坊裏制於城內分若干隅,隅下設坊,置坊官、坊司。坊下設裏或社,置里正、社長;有的設巷而不設裏,置巷長。

農村採用村社制。縣下設鄉,置鄉長。鄉下設都,置主首。都下設村社。

社的戶數,以50家爲準。戶數超過50家者,待增至100家,添設1社長。不滿50家,則與附近村落合併爲1社,其社長由適中之村,擇1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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