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9歲女童被姦殺案嫌犯已是三度犯案 曾被鑑定爲精神發育遲滯從輕處罰)

5月18日,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發佈消息稱,日前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單某龍涉嫌強姦、故意殺人一案,經審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9歲女童被姦殺案嫌犯已是三度犯案 曾被從輕處罰

▲通報截圖

據媒體報道,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一名9歲女童被人殺害後藏屍山中。當地村民稱嫌犯單某龍疑爲累犯,多位村民聯合簽名並按指印希望嚴懲嫌犯。

9歲女童被姦殺案嫌犯已是三度犯案 曾被從輕處罰

▲當地村民聯合簽字按指印,希望嫌疑人能夠得到應有的懲罰。圖據澎湃新聞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受害女童家屬的代理律師、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獲悉,據受害者家屬反映,犯罪嫌疑人父親曾在當地警方要求下作出賠償的承諾,但案發至今一直未與受害人家屬有任何接洽。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已不是犯罪嫌疑人單某龍第一次觸犯刑法。2006年,單某龍因犯強姦罪、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月刑滿釋放後,又於2014年8月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值得注意的是,在單某龍第二次犯罪時,被司法鑑定爲輕度精神發育遲滯,作案時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且能當庭認罪,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已滿,但對社會的危險性還在,在相關制度層面上應該採取措施,降低行爲人再犯罪的危險。但本案是刑滿釋放人員,不屬於社區矯正的對象。”

四川警察學院心理學副教授陳華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從制度層面上,可以對此類犯罪人員信息進行一定程度的公開,納入社區矯正管理對象,同時藉助社會力量進行相關的幫扶救助。

但相關工作在推動中也面臨刑滿釋放人員重返社會,在融入社會化的過程中,因犯罪標籤化帶來的歧視問題。

嫌疑人父親曾作出賠償承諾,但至今未與受害人家屬接洽

紅星新聞記者從受害女童家屬代理律師處瞭解到,5月7日中午12時許,被害9歲女童和另一名同伴在家附近的小河邊釣龍蝦,不慎落水打溼衣服。犯罪嫌疑人在一旁把女童拉上來,以幫忙弄乾衣服爲由將女孩帶往山裏。當時女孩身穿白色短袖,離開現場時被犯罪嫌疑人披上黑色外套。家屬在得知女孩被人帶走後立即報警,經過調取監控和詢問周圍羣衆,警方鎖定單某龍有重大作案嫌疑,於當日下午3點在單某龍家中將其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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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害女童被發現的地方

據媒體報道,單某某鄰居稱,單某某今年31歲左右,至今仍是單身,是家裏的老小,上面還有兩個姐姐,父親今年50多歲,以前幹綠化工程。十多年前的時候,單某某就因爲強姦殺害了一個小女孩,被抓了起來。因爲當時還不滿18歲,2013年的時候在牢裏被放出來。過了有大半年的時候,又被抓了起來,據說是強姦了一個二十多歲的女孩。

當地村民稱嫌犯疑爲累犯,多位村民聯合簽名並按指印希望嚴懲嫌犯。還有多位村民表示,單某龍也不和外人接觸,和父母一起住,家裏在村裏算是很富裕,但主要靠他父親,單某龍出獄之後一直沒有工作。

5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官方微博@浦口警方通報稱,近日,南京市浦口區發生一起女童被殺害案件,公安機關對此高度重視,第一時間開展偵辦工作,迅速將犯罪嫌疑人緝拿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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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報

“5月18日南京市檢察院提前介入,正式批捕(單某龍)。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還有2個月的偵查期限,偵查期限滿後才移交檢察院起訴。”受害女童家屬代理律師、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志遠告訴紅星新聞記者。

孫志遠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嫌疑人家庭條件較爲優越,其父承包工程,其母爲家庭主婦,2個姐姐在城區工作生活。嫌疑人父親曾在當地警方要求下作出賠償的承諾,但一直未與受害人家屬有任何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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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女童家

嫌犯曾因監獄表揚獲得減刑

紅星新聞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經過仔細比對,有兩份裁判文書與單某龍有關係。

據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25日發佈的《單某龍強姦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提到,被告人單某龍1988年出生,小學文化無業。2006年5月23日因犯強姦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後於2013年1月22日刑滿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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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書

2013年9月12日,單某龍到浦口區一家電熱水器店內,見店內只有被害人王某一人,強行拖入店內的儲物間,欲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單某龍將被害人掐暈後在逃離現場的過程中將偷走一部手機及人民幣1000元。2013年9月14日因涉嫌搶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強姦、搶劫犯罪被逮捕。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爲,被告人單某龍其行爲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強姦罪,應依法懲處。經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單某龍系輕度精神發育遲滯,作案時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單某龍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單某龍當庭自願認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

9歲女童被姦殺案嫌犯已是三度犯案 曾被從輕處罰

▲刑事裁定書

在另一份由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8日發佈的《單某龍犯強姦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顯示,罪犯單某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罪犯單某龍,2015年7月被評爲從寬級,在考覈區間內計分考覈獎勵分累計達67分。2015年9月獲監獄表揚,確有悔改表現。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爲罪犯單某龍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但其繫累犯,應酌情予以減刑。對罪犯單某龍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法律專家:可通過信息公開制度進行情景預防

關於本案,受害女童家屬代理律師孫志遠認爲,在這個案子裏面,無論是從社會層面還是法律層面,都有很多問題值得探討。“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之前判了有期徒刑,作爲一個累犯,根據我們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從重處罰。”但因爲犯罪嫌疑人爲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按照相關法律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輕幅度由司法機關掌握。

四川警察學院心理學副教授陳華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經過司法鑑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屬於輕度精神發育遲滯,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也就是說,他對自己做了什麼,其實並不是特別清楚,在意識和認知上達不到正常人的水平。

“對這一類人員,目前主要是加強監管,在監管的同時,如果有條件,可以送他們去一些專門針對這類人羣的社會機構,對他們進行一些符合其智力特點的技能培訓,讓他們通過技能培訓,掌握生存技巧,將來能夠通過自己的勞動來保障基本生活。”陳華說。

但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在生活層面一定程度上還是能夠正常生活,有正常的社會關係圈,就有可能接觸到被害人。

他表示,現行的刑法執行是通過罪犯在監獄內的改造,包括勞動、學習等具體改造表現情況來進行的。刑期執行完畢,如果他沒有新罪漏罪,刑滿即釋放。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已滿,但對社會的危險性還在,在相關制度層面上應該採取措施,降低行爲人再犯罪的危險。但本案是刑滿釋放人員,不屬於社區矯正的對象。”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社區矯正,是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這四類犯罪行爲較輕的對象實施非監禁性矯正刑罰。

“這個人刑法是執行完了,學界在理論上也提出,對此類人員在監獄服刑完後有必要進行一個評估,在制度上承接一個保安處分制度。但目前在我國還沒有此類制度。”

陳華指出,人們往往總想着如何把犯罪嫌疑人關起來。實際上,可以通過信息公開制度,進行情境預防,提醒被害人及其家屬、社區做好預防措施。

陳華認爲,從制度層面上,可以參照其他國家,對此類犯罪人員信息進行一定程度的公開,納入社區矯正管理對象,同時藉助社會力量進行相關的幫扶救助。

但他也承認,具體到單獨的個案,措施上難免會有遺漏。此外,相關工作在推動中也面臨刑滿釋放人員重返社會,在融入社會化的過程中,因犯罪標籤化帶來的歧視問題。

“不能單純從行爲人一方進行預防,一個犯罪的發生往往是多元因素促成的,具有很大的複雜性。雖然只是個案,但對被害人及家屬帶來的傷害是永遠的。我們要從社區、被害人以及社會氛圍層面採取相關措施,這是一個系統性工作。”陳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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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建國 本文來源:紅星新聞 責任編輯:荀建國_NN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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