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交易標的少數股權,達到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如因交易前後均無法對交易標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等客觀原因,導致確實無法對交易標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提供相應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可以充分披露相關情況並申請豁免。5月29日,爲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交易與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行爲,優化完善規則體系,提升規則適用效能,降低市場主體負擔,充分激發市場活力,深交所結合監管實踐和調研情況,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以下簡稱《指引》),現予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月29日,爲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交易與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行爲,優化完善規則體系,提升規則適用效能,降低市場主體負擔,充分激發市場活力,深交所結合監管實踐和調研情況,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以下簡稱《指引》),現予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中提到,增加購買或出售交易標的少數股權豁免審計的規定。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交易標的少數股權,達到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如因交易前後均無法對交易標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等客觀原因,導致確實無法對交易標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提供相應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可以充分披露相關情況並申請豁免。

  《指引》指出,將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及合作相關規定豁免適用範圍由證券公司等金融類上市公司擴大至以資金管理、投資理財、經紀業務等投融資活動爲日常經營業務的上市公司。

  此外,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號——交易和關聯交易(2018年3月修訂)》《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6號——資產評估相關事宜》《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8號——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投資(2017年10月修訂)》《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1號:土地使用權及股權競拍事項》《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2號: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投資(2017年10月修訂)》《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1號: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事項(2017年10月修訂)》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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