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基後的朱元璋,親自告誡文武百官說:“天下初定,百姓財力俱困,要在休養生息,然惟廉者能約己而利人,爾等當深戒之。”,可見他對廉政有着與衆不同的希冀。

朱元璋對於貪官污吏毫不手軟,大開殺戒,哪怕是自己的駙馬。而這背後是他不遺餘力,力求肅清一切貪官的反貪腐活動。爲此,他刑罰殘酷,手段殘忍,“寧可錯殺百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論反貪力度,他成爲歷史上的第一人,可謂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朱元璋身爲漢人,在元朝的民族政策的統治下,處於社會的最底層,因此,他能親身體會到元朝吏治腐化,貪官橫行帶給百姓的苦難。

從貪官貪污的行爲來說,他們是破壞綱紀目無國法,是對國家律法的挑戰,但是貪污行爲的背後卻是對百姓的盤剝,對民脂民膏的搜刮,貪官污吏帶給百姓的可能是家破人亡,流離失所,帶來深刻的社會問題。

從貪污的形式來看,不僅僅有真金白銀、古玩字畫、豪宅美女,這些僅是可以讓府庫隨時財產,國家資源流失,但是貪官們覬覦的可能是“國難財”,從而動搖統治根基。

元朝末年,黃河氾濫,民不聊生,面對這樣的災難,元朝統治者第一要務自然是治河救災,但如此明白的道理,元朝內部竟然產生了兩種截然相反的態度。

一派官員認爲,應該立馬組織人員物資,參與救災,而另一派認爲,不能去救災,至於原因,雙方各有道理,但是,不去救災,這到底有什麼道理!宰相脫脫,元朝最後一名賢相,他苦口婆心,勸諫元朝皇帝趕緊救災,脫脫的主張無可厚非!但卻給元朝埋下來一顆定時炸彈!


要治理黃河,搶險救災,朝廷肯定要給撥款調配物資,這就給一些貪官帶來了“發財”的機會。元朝的救災款項,從戶部一層層的轉到下面,每轉一層,每一層官員剋扣一點,最後到了那些民工手裏就所剩無幾,救災物資也是如此。

民工救災治理黃河,沒有飯喫,沒有工錢拿,擱誰都不願意,沒有錢拿還不說,還要隨時接受那些監工的鞭打、欺壓,甚至有生命危險,“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這纔有了“石人一隻眼,挑動黃河天下反”的元末農民起義!

這時,那些反對救災的官員可能覺得他們是對的,而脫脫就成了元朝的罪人,但實際上是貪官污吏帶給百姓的災難,已經把元朝統治根基摧毀了。

明太祖朱元璋親歷元朝吏治腐化,貪官橫行,而導致的農民起義,因此纔會不遺餘力的反貪,窮盡各種殘酷手段,不惜一切代價大開殺戒,懲治貪官污吏!

雖然朱元璋反貪污是“大開殺戒”,但是背後卻有着細緻、完善的反貪污制度,這在歷朝歷代中算是比較突出的一項制度。

爲了讓懲治貪官有法可依,朱元璋先後制定並頒佈了《大明律》、《大誥》。在這兩部法律中,詳細的制定了對官員貪污腐敗行爲的處罰條款,包括:官吏收受錢物、貪污腐敗、徇私枉法等的處罰。

在《大誥》中,詳細地寫明瞭100多條處罰官員貪污腐敗處罰的條例,他對貪官污吏的處罰非常嚴厲,“對官吏受贓枉法,一貫以下杖七十,八十貫絞。”可見朱元璋是多麼的痛恨貪官污吏。

而對於處罰的刑罰,有斬首、凌遲,流放,最具有震懾力的就是“剝皮實草”,完了還要掛在衙門門口,好對繼任者予以警示。

對於《大明律》和《大誥》這兩部法律,朱元璋爲了普法,還特意列爲科舉必考項目,從教育入手,讓這些即將進入官場的考生通曉律法,提前知道貪腐的後果。

在民間,官員要每年要有組織的給百姓宣講法律,進行反貪腐教育,提高百姓的守法意識;並且宣傳一些清正廉明案例,通過意識形態的灌輸,通過榜樣的力量,通過底層的思想教育,引導社會清正的風氣,在當時,這算是比較先進的做法。

有了律法,還得有執行的機構,在機構方面,朱元璋也做的很完善。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朱元璋改組歷朝歷代的御史臺,新設都察院。都察院在中央設左、右都御史,統領都察院,針對地方設立13道御史,監察地方。

都察院,作爲明朝國家最高的監察機關,對文武百官進行監督,他們獨立於別的部門,可視爲是明朝獨立的司法體系。

這種監察御史,有一個顯著的特點,權力大品級低,這種制衡辦法有他的好處。朱元璋恐這些監察御史權力過大,對其他的大臣產生威脅,不利於朝臣關係的平衡,另外,這些監察御史最愛抱團取暖,如果品級高、權力大再抱團取暖,這些人會對皇權產生威脅。

另外這些人的品級低,這就使得監察御史在彈劾比自己品級高的官員的時候,不得不有所忌憚,這也是一種制約關係。

朱元璋爲了反貪腐,頒佈律法、設立機構,又是宣傳、又是“大開殺戒”,但明朝依然有鋌而走險的貪腐行爲,僅靠“大開殺戒”和律法,還是不能肅清貪官污吏,這是爲什麼呢?

究其原因,還是朱元璋沒有找到失敗的原因,沒能夠對症下藥,反貪腐的同時,沒有從自身找原因。


要查清楚官員的貪污腐敗,那肯定要區分官員的財產是不是貪污而來的,這就需要理清楚官員的財務狀況,看看哪些是合法的收入,哪些是灰色收入。

這就需要將官員的收入透明起來,把他的家底和薪資收入區分開來,這樣才能合理地,清楚地判斷出他的實際收入!

摸清楚官員的財務狀況,還要進行公示,這樣做的目的,是爲了讓官員接受百姓以及監察機關的監督,這樣纔能有效的避免,官員貪污不被人容易發現的缺陷,也有利於對貪污腐敗的規避。

朱元璋出身於底層,小時候的夢想就是喫飽,因此形,有一種有飯喫就不錯了的情節,當了皇帝之後,甚至認爲自己給這些人提供的官職已經是皇恩浩蕩,還要給他們付工資,這已經是很了不起了,至於高工資那就想都別想。

因此,明朝官員的俸祿在歷朝歷代中是最低的。一個七品縣令,一月的俸祿大概有七十五斗,換算成人民幣大概在3000元左右,這確實只管溫飽。


那些當官的除了要養家餬口外,在官場上還要應付各種應酬,上下打點關係,縣太爺的師爺門房賬房先生等文職,都需要現在也自己給付工資,更別提平常送禮、饋贈等,這些俸祿根本不夠花。

因此,有的人甘願冒着生命危險,鋌而走險,去做貪污腐敗之事,如果不被發現那算是成功,一輩子可衣食無憂!

以上這兩個原因是朱元璋的大明反貪污腐敗失敗的最主要,最重要的原因。

當然朱元璋所制定的一些制度在當時並不具有可執行性也是一種原因。比如當時朱元璋規定,百姓當中有人發現官員貪污腐敗,可以直接把他綁起來,拿着大誥直接送到監察部門,並且路上不得有人阻攔,如有阻攔滅族誅殺。

雖然這個規定能夠極大地提高,百姓參與監督官員的行動中來,出發點是好的,但執行起來確實有難度。但在古代,官本位的思想已經長達了幾千年,百姓腦子裏還是相信官官相護,敢於這麼做的人很少。

另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朱元璋雖制定了一系列律法制度,懲罰手段也很殘酷,但明朝官員爲了生計也會去嘗試,因此他們的貪腐也會隨着這些手段而演變,貪腐的行爲越來越隱蔽,作案範圍越來越小,再加上官員的財產狀況不透明,一般的小老百姓,很難發現官員的貪污腐敗行爲。這既是現實也是時代的悲劇!


貪污腐敗與廉政清明,本身就是一對矛盾,馬克思說過,矛盾不能根本消除,有權利的地方可能就有貪污腐敗,而貪污腐敗不可能完全被消除,但是它可以被轉化,這纔是解決矛盾的根本方法。

然而朱元璋沒有想到這一點,他也不可能想到這一點。他妄想着自己,掌握着殺伐決斷,就可以從根本上解決貪污腐敗行爲,但這是不可能實現的!

朱元璋對於貪污腐敗行爲,太過於依靠大開殺戒的暴力手段去解決,妄想通過威懾而杜絕官員的貪污腐敗行爲,通過暴力所取得的效果只能震懾一時而不能收效一世!

人性貪婪,再加上明朝制度自身的缺陷,這張朱元璋的反貪腐很困難。再者,朱元璋是通過武力取得天下,對於貪污腐敗卻妄想以武力而杜絕。


對於貪污腐敗也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全民參與監督,官員福利待遇公示,官員薪資體系透明,且有完善合理的制度,再以國家層面,自上而下的遵紀守法,帶頭清正廉潔,這纔是應對貪污腐敗的長久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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