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單”在古人看來是十分必要的,國家還得保證“脫單率”維持較高的水平。經過對古籍和當時社會現狀的結合分析,認爲原因有二。其一是人們心中根深蒂固的傳統思想。男婚女嫁,兒女成家,生兒育女,光宗耀祖。原因之二是古人的平均壽命較短,但人口卻是古時的第一生產力,不管是農作還是戰爭都需要大量人口。換句話說,人口的數量可以作爲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若整個社會人丁缺乏,生產和戍邊就得不到保障,它關係着社會的穩定和安寧。所以不管是傳統思想還是國家安定的促進,爲了滿足人口的需求,我國古代將到了適時還未婚配的男女看作是違背國家理論之人,也頒佈了一系列的法律來減少這樣的情況出現。
爲了增加人口數量,各朝各代通過立法強制“脫單”,雖有些法規的確,甚至有些無情,但對當時的社會來說,只有保證生產力才能使山河穩定,必而爲之。
但在古代,這點不需要擔心,國家既然需要增加人口,那麼便會有其他辦法來促進脫單。
首先,古時會有官方的相親大會。每年會有三個法定的活動,元宵節、七夕節、三月初三的“仲春節”。像在春秋時期有個“仲春會”,便是官方設置的交友大會,據《周禮》中的《地官·媒民》記載:在盛春時期的晚上,要求單身男女行“奔”之事,如有不聽從之人就可以懲罰。這裏的“奔”是指 男女的自由交流。也就是說,這一活動,是由官方推進展開的,所有單身未婚配者強制參加,若有人沒有參與聚會或是沒有“奔”,將會受到處罰。
談到這裏,應該會有很多人羨慕古時的人們能夠通過國家的法律來收穫對象,現在社會上有不少“單身狗”和“單身貴族”呼籲國家“分配對象”。可古時候法律所強制規定下的婚姻是沒有感情基礎的,也沒有我們所向往的愛情。古代只是單純的爲了滿足人口數量的需求,而那些被分配的婚姻基本上都是爲了防止懲戒和罰款而強制的愛情,這樣的情況或許是可悲的。
就像我們所說的,古代的能夠單身真的很難,因爲中國應該是世界古代史上一個由政府皇帝官方規定宗教人員不得婚配的國家。可是,若只是爲了躲避單身的懲罰便在大好青年當了青燈苦燭下的小和尚,未免太過滑稽。所以,現代社會婚戀自由是法律賦予的權力,但在古代,婚嫁是法律要求的義務。也許在我們看來古代強制的婚姻也許不人道,但是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看來,生產力和人口的緊缺似乎讓“單身有罪”變得不那麼荒謬。
一、古時獨身者,少之有理
“單身”在古時是指成年之後依舊一個人生活沒有配偶,也就是說沒有婚嫁,離異或者喪偶,到現在才引申爲沒有男女朋友。據史料記載,古時的單身漢很少,像老子、鬼谷子這樣的獨身主義者更是少之又少。“洞房花燭夜”,這是古人的四大人生喜事之一,可見“脫單”對古代的人們的重要性。

二、單身有代價,律法嚴苛
古代提倡早婚。據古文記載,最早在周代,朝廷便將男女的婚娶等相關大事寫進了官方的文案中,國家就專門設置了掌管婚嫁的政府部門——媒氏。
《周禮·地官·媒氏》中載:“媒氏掌萬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

由此可知媒氏掌管男女匹配之事,讓當代男女在適婚的年齡婚配,並且不允許有超過規定年齡還未成婚的情況。如果發現,將會被處罰金。按照當時的普通百姓的生活狀況,罰錢算是相當重的懲處了。而《禮記》作爲儒學的經典名著之一,它記錄了先秦的禮制,其中當然也包括了婚姻。據《禮記曲禮上》記載:“男子二十,冠而字”,在《禮記·冠義》中也記載着:“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另外在《禮記內則》也記載了女子的結婚年齡:“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也就是說至少從先秦開始,便有明文規定古代嫁娶年齡是男性20歲,女性15歲。
但若是法律強制規定婚嫁年齡,並規定單身有罪的話,有明確歷史記錄的是在春秋戰國時期,越王勾踐在回到越國忍辱負重的十幾年裏,嚴格執行早婚政策,並在越國境內大力促進生育,規定男子二十而娶,女子十五而嫁。並且頒佈了一項《婚姻法》。他在該項法律中規定:
“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三十不娶,其父母有罪”。
也就是說,若男子未在三十歲,女子未在十七歲成家,他們的父母會被判有罪。有罪對淳樸的古人來說,便已經屬數典忘祖了。
到了戰國時期,秦國的商鞅變法中規定: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
意思就是如果一個家庭裏有兩個及以上男子,但在成年後沒有各自成家,要加倍徵收其軍賦。後來,隨着社會進步,統治者覺得若按“有罪”處罰,恐會引百姓不滿。

到了大漢時期,漢武帝劉邦開始施行道家的“無爲而治”,也就是順其自然的方法,但其兒子孝惠帝上位後認爲“無爲而治”對增長人口太慢,對“單身稅”的法律進行了加強:
“女子年三十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意思便是,若家中有年滿十三未女子還未婚嫁,便要徵收五倍的人頭稅,一直收到三十歲。當時規定一人的一年需交稅120錢,那麼徵收的600錢這對貧苦的人家來說,就算傾家蕩產也無法承擔。但該法案一出,效果顯著,到西漢滅亡的時候,整個國家的人口從建國之初的1500萬,整整飆升了兩倍,達6400萬。但因爲種種原因,西漢滅亡後,後世也將“單身稅”廢除了。
到了晉代,國家開始強制分配對象給未出嫁者。據《晉書·武帝紀》記載:
“致女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
也就是說女子到了十七歲還未成家,地方官吏將會爲其找一男子逼其出嫁。歷朝歷代,除了晉代有強制嫁人的法案外,隋、唐、宋朝均有此項規定。

南北朝時期,劉宋所著的《宋書》中載:
“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意思是說,如果有女子年滿十五歲還未出嫁,家人一同坐牢。
隋朝的法案規定女性最遲二十二歲必須嫁人,否則便會採取強制措施;唐朝男性十五歲,女十三歲;宋朝的律法規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並聽婚嫁”。據《大清通律》規定:“男十六而娶,女十四而嫁”。
三、保單身之難,國家亦幫之
雖說法律嚴格規定,年齡到了一定得結婚,可我們都明白,“脫單”不易。古時的婚配規矩實多,其中我們聽得最多的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禮”,“嫁妝”等等。這媒人是必不可少的一環,詩經中《國風·豳風·伐柯》寫道:“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也就是說砍樹需要斧子,那麼婚嫁則需要媒人,如果說《西廂記》中的主人公是在寺中相遇,一見鍾情,私定終身,其實這個劇本是違反常規的,不管是不是私定終生,都需要請一個媒人來牽線搭橋,不然會被社會唾棄的。所以不管是請媒人還是彩禮,都是需要一定財力的支持。再者說,在古代,也就是沒錢的窮苦人家很難脫單。

此外,除了政府的強制婚嫁外,便是“官媒”了,它就相當於我們熟知的媒人。在明清時期,朝廷在地方設立了一個專門由官方來牽線搭橋,介紹婚事的職位--“官媒”,既是爲官,那權威和壓迫性自然不是一般民間媒人能比的,經“官媒”介紹的婚事,一般都是能成的。唐朝時期對於婚姻的法律規定便開始從官吏下手。唐律頒佈了法令:官吏的官運將和所管轄地區的單身數有關,單身人數越少,越容易升官。也就是說當地的單身數量的多少影響着官吏的升遷,所以就算爲了官職,當地的官員也會出臺一系列政策來促使當地脫單。等到唐太宗即位之時,便在頒佈了一道詔令--《令有司勸勉庶人婚聘及時詔》,地方官必須給當地單身者、鰥夫寡婦介紹婚嫁;如果家裏因貧困無法按照禮儀嫁娶,鄉里的富貴人家必須給予幫助。這也就解決了窮苦人家嫁娶難的問題。

最後便是古時的一夫多妻制。爲了平衡男女比例和社會發展,很多朝代都對娶妾有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漢代的納妾有規定,據蔡邕的《獨斷》中記載:“功成受封,得備八妾”;“士一妻一妾”;“卿大夫一妻二妾”,也就是說,有功名受封的臣最多可有八個妾,有文化和身份的人最多不可超過兩個。從元朝開始,一夫一妻制被正式提出,老百姓不能娶妾。當然,這只是針對老百姓而言,而且古曰:“不孝有三無後爲大”,若老百姓年過四十還沒有子嗣,仍可納妾。明朝規定:“親王一級......許奏選一次,多者可止於十人。世子及君王......額妾四人”,但其實,一般都只是納妾一人,若無後再納。
四、古今之單身,情法相差

1:《漢書惠帝紀》
2:《唐律》
3:《周禮地官媒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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