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互聯網及AI技術對傳統文化出版行業的內容生產與傳播生態的改變,能被稱之爲“個人原創作品”的作品形態越加豐富多樣,現行著作權法部分條款無法適應和解決互聯網時代的新問題。2020年兩會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本次修正案草案有哪些重點?文學藝術界人士又如何看待與切身權益相關的問題?維權成本高、賠償數額低、執法手段不足等問題能否得到有效改善?記者就此採訪了業內人士。

根據中國人大網向社會公開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前後對照表”可以看出,本次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在受著作權保護的主體、權利的限制、侵權處罰和賠償措施方面,對一些主體和概念進行了重新界定,並強化了制度約束和懲罰措施。

例如,草案中有7條將受法律保護的主體從“公民”修改爲“中國自然人”,將“其他組織”修改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拓寬了著作權受保護的主體範圍,更適應具有全民參與性質的互聯網內容生態的時代需求。第三條對“作品”的含義重新界定爲:“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對此,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閻曉宏表示,這項修改的核心在於強調對智力成果的保護。互聯網時代各類作品數量呈幾何式爆發增長,因此要對是否是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作出區分,達到“作品”的定義就構成了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被納入保護範疇,有助於激勵創作出更多更好的原創作品。

互聯網時代中媒體介質與傳播路徑發生了巨大變革,具有著作權意義的“作品”從產生到傳播再到相關權益的保護,著作權法應當如何予以保障?對此,不少業內人士建議繼續認真研究“互聯網+著作權”問題,充實完善相關內容。草案中引發廣泛關注的是“視聽作品”的表述——草案在第十條第七項及後文統一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訂爲“視聽作品”。在中國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於殿利看來,這一修改將解決短視頻、遊戲直播、體育賽事、網課等各類新形態作品的歸類難題,這呼應了時代對出版著作新形態的訴求和社會公衆的強烈關切,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步入了“黃金時代”。

據瞭解,草案的第十五條規定:“視聽作品的著作權由組織製作並承擔責任的視聽作品製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視聽作品製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該條意見採納了電影導演賈樟柯在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提交的《關於在著作權法中給予視聽作品導演和編劇作者權及收益權》的建議,將導演、編劇和作曲等創作者納入著作權人的範疇之中,保障和繼續推動了導演、編劇等影視行業人員的署名與正當獲酬權利。而草案第四十三條新增條款確定了錄音製作者獲酬權利,對此,中國東方演藝集團國家一級演員劉玉婉表示,這是響應了錄製音樂產業長達十餘年的呼籲。“長期以來,錄音製作行業的著作權保護形同虛設,信息網絡傳播權帶來的收益不穩定等打擊了國內錄音製作者的積極性。疫情期間,音樂產業近半年的現場演出全部取消,給音樂產業帶來了更大的挑戰,也就使得錄音製作者對於廣播權與公開表演權的立法需求更爲急迫。”劉玉婉說。

引入懲罰性賠償保護機制,是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的突出特徵。草案新增了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來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並規定:對於“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同時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升十倍直至500萬元。

這種“嚴保護、重懲罰”的傾向,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之際,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楊志今覺得,要堅持知識產權“嚴保護”的導向,提高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從而解除作者創作作品的後顧之憂,爲著作權人利益的實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賠償數額,這意味侵權人將面對‘傾家蕩產’的判賠壓力,無論是在法律震懾力上還是在實際司法實踐中,都將開啓著作權保護的一個全新發展階段。”於殿利說。

對於自著作權法誕生之日起就規定的“法定許可”條款,中國作協副主席閻晶明認爲,報刊轉載法定許可的初衷,是爲了促進作品廣泛傳播,簡化作者獲酬的流程,讓優質內容影響更多人。一些“文摘”“選刊”類報刊利用法定許可惡意逃避付酬義務,沉重打擊了作者的創新精神。他建議《著作權法》刪除報刊轉載法定許可相關條款。上海市作家協會副主席潘向黎也建議取消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她說:“作品被轉載時,首先,要徵得著作權擁有者的授權許可;其次,必須註明原發報刊等出處,相關的作者簡介和圖片等,儘量保證作者知悉與同意;第三,作品轉載後,需按有關規定或事先商定的協議,對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她認爲,一些口碑良好的轉載類雜誌如《讀者》《小說選刊》等的實踐證明這種方式良性循環的有效性,既能保護著作者權利,又能促進優秀原創作品的廣泛傳播。

中國出版研究院院長魏玉山表示,經過20年呼籲,“法定許可”的付酬標準依然未得到解決,對權利人而言,這是一張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既然該條款存在並仍將存在於著作權法中,就必須明確其使用條件,以保障權利人的獲酬權,同時也要明確使用者不履行法定付酬義務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國家圖書館外文采編部主任顧犇說,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圖書出版、電影電視等行業無償爲湖北地區免費開放和捐贈版權資源,爲防疫工作提供了精神食糧,而這並不屬於現行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條例,因此建議建立“突發事件法定許可”制度,應對類似危機,促進地域文化資源流動,並保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網絡文學作家蔣勝男等作家談及互聯網時代侵權的泛濫以及維權的艱難,“既是對寫作者的精神折磨,也是對創作熱情的極大消耗”。因此作家們呼籲應保障創作者的合法權益,增強懲罰性賠償的可操作性,將豐富的執法手段和統一執法尺度相結合,以適應互聯網時代著作權保護的實際情況。(康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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