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某公司員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將違約。兩人爲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導致公司賠償12萬元。公司將其告上法庭,兩人被判賠1.8萬。

法官: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必須服從,可是什麼叫緊急任務?法官希望你還是慎重,這樣判的話會不會形成不好的社會效應?還有法官說的這個要挾公司續簽合同也不成立,用拒絕加班來要挾公司續簽合同要挾都是一方佔據有利條件來強迫另一方服從,啥時候拒絕加班成了有利優勢了?

你這樣判我們是不是以後都要被公司逼着加班做“緊急任務”啊?????法院判決的意思是法律允許公司這樣逼迫員工加班的是嗎?只要說是緊急任務就可以,不同意加班造成損失還可以讓員工賠是嗎?現在這個新聞在熱搜已經被千千萬萬個企業看見了,他們會效仿嗎?

老闆經常說:離了你公司照樣開地球照樣轉,這個公司怎麼不轉了呢?關鍵崗位還沒簽合同!看清楚了,公司以緊急任務的名義要你加班,你拒絕的話是要給公司賠錢的!這個判決是五一勞動節獻給勞動者最好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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